《长江上海段船舶定限制规定(2024年)》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第三条 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路


第五条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 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 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 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由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外高桥沿岸航道。

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宝山支航道上行。

第十四条 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和吃水。第十五条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使用南槽航道。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七条 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规定: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

(二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船可不受上述最高航速的限制。

本条前款规定不免除船舶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第十九条 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第二十条 高速船、车客渡船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横越航道前主动通报本船动态,谨慎驾驶。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第二十二条 拟进入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四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 登离轮作业的引航员和交接引航员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总长度300米及以上,或总宽度4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在长江上海段航行时,应当制定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

(二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确需夜间航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谨慎行驶。

第二十九条 因实施水上交通管制需要对船舶进行疏导时,以下船舶可予以优先保障通行:

(一邮轮、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

(二载运急需的粮食、能源等重点物资的船舶;

(三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船舶。

第三十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满足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并特别谨慎地驾驶。第三十一条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第三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或特定工程船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避航区(见附件3)。第三十三条 以下船舶之间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交会:

(一邮轮与集装箱船;

(二邮轮与邮轮;

(三邮轮与滚装船;

(四集装箱船与集装箱船;

(五集装箱船与滚装船;

(六集装箱船与载运件(杂货船。

上述(四类船舶仅限在26号灯浮至圆圆沙灯船之间利用边坡100米水域交会。


第四章 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见附件4)锚泊,且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第三十五条 拟在锚地、锚泊点抛起锚的船舶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锚地、锚泊点位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内的,向吴淞VTS报告,位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外的,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六条 水下管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5),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船舶锚泊应当尽可能远离隧道轴线水域。

三十七条 船舶应急锚泊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安全水域并远离禁锚区。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除从事补给、污染物接收作业外,在码头上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第五章 避让


第三十九条 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免妨碍下列正常航行的船舶:

(一)吃水大于11. 5米的船舶;

(二)最大宽度大于32. 5米的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第四十条 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第四十一条 沿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船舶交通总流向行驶的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其安全通行。第四十二条 在航道和警戒区内从事疏浚、测绘作业的船舶应当避免在船舶流高峰时段作业。第四十三条 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航行规则:

(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

(二)进出黄浦江的船舶,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

(三)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应当避让大型船舶。

第四十四条 靠离码头、进出港池或锚地的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第四十五条 穿越、驶进或驶出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第四十六条 从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

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外高桥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

从宝山支航道上行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宝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四十七条 高速船在高速航行状态下,应当主动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第四十八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上海段”是指122°2938.6E经度线和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以及121°1430E经度线(牛棚港高压线)与 121°55′E经度线之间的北支水道。

(二“边坡100米水域”是指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该水域可用于第三十三条所述船舶之间进行交会,也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测绘作业船使用以及船舶应急操作。

(三“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是指NAN CAO 1NAN CAO 21之间水域,底宽600米,维护水深为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以下6. 0米,其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北边界线:NANCAO1至 NANCAO9NANCAO13NANCAO21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NANCAO 2NAN CAO 20偶数号虚拟 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80米。

(五“ 避航区”是指由于航行特别危险,船舶应当避离的区域。

(六“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100米及以上的船舶。

(七“小型船舶”是指除大型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

第五十条 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见附件6)。第五十一条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本规定中航路、航速和能见度不良相关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

(三在核定水域和时间内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7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航路

附件2:长江上海段警戒区

附件3:长江上海段避航区

附件4:长江上海段锚地

附件5:长江上海段禁锚区

附件6:长江上海段地理坐标点

  • 发表于 2024-08-1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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