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船员朋友对船员培训合格证(小证)相关问题有很多疑问,比如说证书种类、换证条件、特别是如何再有效等,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梳理下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相关问题。
培训合格证定义: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培训合格证种类及有效期:
分类 | 证书名称 | 有效期 |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 ZO1(基本安全) | 5年 |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 Z02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 5年 |
Z03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 5年 | |
Z04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 5年 | |
Z05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 长期 | |
Z06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 长期 | |
Z07 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 长期 | |
Z08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 长期 | |
Z09 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 长期 | |
特殊培训合格证 | TO1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 5年 |
T02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 5年 | |
T03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 5年 | |
T04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 5年 | |
T05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 5年 | |
T06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5年 | |
T07 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 长期 | |
T08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2年 | |
T09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长期 | |
T10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 | 长期 | |
T11 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 | 5年 | |
T12 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 | 5年 | |
T13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 5年 | |
T14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 5年 |
培训合格证书的再有效:
时限要求:应当在培训合格证到有效期一年内或者过期一年内,合格证失效超过一年的需重新培训。
其他要求:
1.办理Z01、Z02、Z03、Z04再有效。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2.办理T01、T02、T03、T04、T05、T06、T11、T12 证书再有效。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3.办理T06证书再有效的。办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办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4.办理T08再有效的。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2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相应类型的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5.办理T13、T14再有效的。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个月认可的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6.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再有效。在失效1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初次办理培训合格证的条件
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4、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其他条件:
1、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2、办理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具有相应类型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办理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或者引航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3、参加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参加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参加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参加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培训前,应当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培训;参加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参加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4、办理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办理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5、 初次办理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后,取得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a.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b.办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作为编外人员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包括至少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c.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相应类型的高速船上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d.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1个月认可的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资历,包括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
e.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2个月的认可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具有不少于1个月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完成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f.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或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可直接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持有有效的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完成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或在液化气船上完成3次装卸货操作;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不少于3个月的将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海事局要求的不同职务船员需要具备的培训合格证:
表注:
1.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操纵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的船员,应持有 Z02;
2.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持有 Z03;
3.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持有 Z04;
4.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医疗急救的船员,应持有 Z05;
5.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负有船上医护职责的船员,应持有 Z06;
6.在船上服务的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持有 Z08;
7.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持有 Z09;
8.在油船上服务的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 T02;
9.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 T03;
10.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 T05;
11.在客船应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在船舶紧急情况下对乘客负有安全责任的船员,应持有 T06-2;
12.在滚装客船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直接负责货物装卸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口及在滚装处所负责乘客上下船的船员,应持有T06-3;
13.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应持有 T07;
14.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 T09;
15.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 T10;
16.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其他对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管理、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 T12;
17.2020 年 7 月 1 日后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 T13、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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