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于2002年5月20日,通过了MSC.128(75)号决议,发布了桥楼航行值班报警BNWAS的性能标准,关于指示器和报警器的操作顺序要求如下:
1、一旦运行,报警系统应保持3-12min(Td)的休眠状态。
2、休眠期结束时,报警系统应启动设在桥楼视觉指示器。
3、如果不复位,BNWAS应在视觉指示器启动15s后,在桥楼加发第1级听觉报警。
4、如果不复位,BNWAS应在第1级听觉报警15s后,在替补驾驶员和/或船长处所加发第2级远距离听觉报警。
5、如果不复位,BNWAS尖在第2级远距离听觉报警90s后,在能够采取纠正措施的其他船员处所加发第3级听觉报警。
6、在除客船以外的船上,可同时在上述处所发出第2或第3级声响报警。如以这种方式发出第2级声响报警,则第3级报警可予免除。
7、在更大些的船上,第2级和第3级听觉报警间隔时间,可以在安装时设定为最长3min,以使替补驾驶员和/或船长有足够的时间抵达桥楼。
另外,标准第4.1.3.1条要求:应确保无法在桥楼了望区域以外的地方,通过任何器具、设备或系统启动复位功能或取消任何听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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