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是一种救生设备,用于逃离有火灾、烟雾、有毒气体等危险环境。顾名思义,该装置让人们快速从危险环境中逃离出来,也就是说,它有一个独立的压缩空气瓶,用于逃离受污染的环境。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在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与大多数其他呼吸装置一样,EEBD有一个声音警报,提示在大约10分钟的使用时间内可用空气耗尽,让佩戴者有时间从危险环境中疏散。重要的是要注意,EEBD不是一种消防设备,只能帮助个人逃到安全的环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用来扑灭火灾或疏散伤亡。
二、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具体性能要求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三章2.2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有明确要求
2.2.2.1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2.2.2.3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细节
2.2.3.1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
2.2.3.2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2.2.3.3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标志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三、国内航行海船法规相关要求
对客船:
“06修改通报”第4篇第2-2章2.5.5中要求:所有客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配备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14章附录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章2.2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配备数量和布置位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现有Ⅱ级和Ⅲ级客船应在不迟于2007年3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本条要求。
“11法规”第4篇第2-2章2.5.7/(2)的要求:对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所有各级客船,应在不迟于2012年3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本条要求。因此对现有各等级客船的配备均应有追溯要求。
对货船:
“06修改通报”第4篇第2-2章3.3.3的要求: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应配备相应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具体配备要求如下表。对现有货船的EEBD配备无追溯要求,因此,配备要求仅适用于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在“08修改通报、11法规”第4篇第2-2章1.24.1中要求:船员应接受培训,熟悉船上的布置和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还应包括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
因此,船上应制定EEBD使用培训和训练计划,并纳入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之中。船上应专门配备一具EEBD用于训练之用,并存放于适当位置,应有明显标识,以免紧急时被误用。该条要求应适用于按检验规则规定需配备EEBD的所有船舶。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船上重要的安全设备,EEBD应是船检机构认可产品, 并且船上应留存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检查要求
(1)船上配备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数量是否满足《船舶检验簿》中所标识的要求,并且满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应要求。
(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具体存放位置是否与《防火控制图》中所标识的位置相一致,存放处是否张贴“IMO”的相应标识。
(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气瓶压力是否处于正常范围,张贴在气瓶上的检测标签中所标注的“下次检测日期“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对于有快接接头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可以拨出快接接头后,打开气瓶阀门,看气瓶气压是否在正常范围。
(4)紧急逃生呼吸装置面罩是否完整、清晰透明,连接接头是否存在松动漏气现象。
(5)船上是否标明用于训练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6)配备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否是船检机构认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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