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无线电配备要求
海04
海06追溯要求
海11要求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2011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按表 2.1.1 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对于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表 2.1.1的要求.海11对以前船舶实行追溯要求。实际配备至少满足11规范要求。
海16
海20
tips、
1、航行于遮蔽水域或相当于遮蔽水域营运限制的船舶,不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接收机、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NAVTEX,EPIRB)
2、航行于 A1+A2+A3 海区的机动船舶,可采用如下方式之一配置:一是 1 套中频无线电装置和 1 套船舶地面站;二是 1 套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3、在“06年修改通报”中对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新增了下列要求:有系于使用者衣服上的装置,还应提供一个腕带或颈带。考虑到安全的原因,在这些带子上应设置适当的薄弱连接,以防止在特殊情况下,给使用者带来危险。该要求仅适用于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相应船舶。
4、对于配有救生艇筏的有人非机动船,还应配备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和搜救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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