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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救生设备配备的规定-绿芒船员学苑

关于船舶救生设备配备的规定

  船舶救生设备是为救助落水人员或当船舶遇险时撤离乘员而在船上设置的专用设备及其附件的总称。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船舶救生设备是为救助落水人员或当船舶遇险时撤离乘员而在船上设置的专用设备及其附件的总称。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国际救生设备规则》(Inter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s Code,简称LSA 规则)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为了保证船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需要配备的船舶救生设备主要有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个人救生设备、抛绳设备、视觉信号、无线电救生设备、海上撤离系统等。其中个人救生设备又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服、抗暴露服以及保温用具等。

 

一、救生艇的配备

(一)客船救生艇的配备
1.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配备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所要求的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救生艇,其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50%。主管机关可准许以相等总容量的救生筏代替救生艇,但船舶每舷必须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人员总数37.5%的救生艇。
2.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配备符合《LSA规则》所要求的部分封闭或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至少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30%。救生艇应尽可能均等分布在船舶各舷。此外,船舶配备的符合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连同救生艇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这些救生筏应使用均等分布在船舶每舷的降放设备。
3.弃船时,在所有人员集合并穿妥救生衣后,客船上配备的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
30 min内载足额定乘员及属具降放至水面。
4.总吨500以下的客船,凡船上人员总数少于200人者,在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在一个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能够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救生艇筏),应足够容纳船上的人员总数。
(二)货船救生艇的配备
1.船舶每舷1艘或多艘符合《LSA规则》所要求的全封闭式救生艇,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
人员总数的100%。
2.货船可配备1艘或多艘符合《LSA规则》所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滑落降放入水的教生
艇,其总容量能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3.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不包括油船、液体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可配备满足要求的
教生筏来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
4.弃船时,货船上配备的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额定乘员
及属具降放至水面。
5.运载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货物的液体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应配备符合(LSA规则》
所要求的具有自供气体系统的救生艇。
6.运载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液体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应配备符
合《LSA规则》所要求的耐火救生艇。

 

二、救助艇的配备

     《SOLAS公约》对船舶配备救助艇有如下要求:

1.货船应该至少配备一艘救助艇。

2.总吨500以下的客船至少配备一艘救助艇。

3.总吨500及以上的客船每舷至少配备一艘救助艇。

4.如果救生艇也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可以将此救生艇作为救助艇。

5.配备在客船上的每一艘救助艇,在弃船时需要承担集结的救生筏不超过6只;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不超过9只。

 

三、救生筏的配备

     《SOLAS公约》对救生筏的配备有明确的要求。船舶在投入航运前,一定要按照要求配餐具有良好技术状态的救生筏。虽然救生艇是船舶配备的主要的大型救生设备,但是由于救生艇在存放和使用上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船舶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筏。而且,只有当配备的救生筏也满足相关的要求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

1.国际航行的客船,每船配备的救生筏应至少能够容纳船上总人数的25%,该救生筏为

机械吊放式救生筏,可以使用每舷至少设立一台的吊架进行降放。

2.总吨500以下的客船,并且船上总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每舷配备救生筏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如果所配备的救生筏不能从一舷转移到另一舷使用,那么,每舷所配备的救生筏应该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50%。

3.客滚船上配备的救生筏,应该使用海上撤离系统,或者使用均等地分布在两舷侧的救生筏的降放设备。

4.客滚船上使用的救生筏,应该是自行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的救生筏;或者,除了配备正常额定乘员的救生筏外,还应该配备超过救生艇额定乘员50%的数量的救生筏;其中至少每4个救生筏要配有1个雷达应答器。

5.船长≥85 m的货船配备的救生筏,每船配备救生筏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00%。如果救生筏不能从一舷转移到另一舷使用,每舷配备的救生筏应该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00%。6.船长<85 m的货船(油船、液体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除外),每舷配备救生筏的容量为船上总人数的100%。如果不能够舷对舷地转移使用,则每舷应该配备救生筏的容量为船上总人数的150%。

7.对于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最近一端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

的货船,应该在船首(尾)附近,额外配备一只救生筏。

 

四、救生圈的配备

(一)客船救生圈的配备如下所示。
客船救生圈的配备
船长(m)                 最少救生圈数(只)
L<60                       8
60≤L<120               12
120≤L<180             18
180≤L<240             24
L≥240                     30
注:长度为60m以下的客船应配备不少于6只带有自亮浮灯的救生圈。
(二)货船救生圈的配备如下所示。
货船救生圈的配备
船长(m)              最少救生圈数(只)
L<100                   8
100≤L<150           10
150≤L<200           12
L≥200                   14

 

五、救生衣的配备

      为船上人员每人配备一件符合相关要求的救生衣,此外还应该:

1.为值班人员或者为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站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2.配备若干适于儿童穿着的救生衣,其数量至少为船上乘客总数的10%或应

能保证每位儿童配备一件救生衣。

3.航程少于24h的客船还应至少配备船上乘客总数2.5%的婴儿救生衣;而航程超过24h的客船,则应该为在船的每位婴儿配备一件救生衣。

 

六、救生服与抗暴露服的配备

1.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一件符合规则要求的救生服。但对于除SOLAS公约第IX/1条所定义的散货船以外的船舶,如果该船一直在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救生服没有必要,可不要求配备救生服。

2.如果船上有远离于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处所的值班室或工作站,则任何时候

均应为在这些位置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数量提供额外的救生服。

3.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符合要求的救生服,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全封闭救生艇或部分封闭救生艇;

2)船舶一直在主管机关认为不需要救生服的温暖气候区域航行。

4.应为每位被指派为救助艇员或海上撤离系统工作人员配备1件尺寸适宜且符合规定的抗暴露服。

 

七、保温用具的配备

1.客船:为每艘救生艇中没有救生服的每个人配备1件保温用具;

2.货船:为每艘救生艇中没有救生服的每个人配备1件保温用具;

3.每艘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配备足够10%额定乘员使用的保温用具或两件保温用具,取其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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