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明这几个问题:1.超载的危害性;2.超载如何认定;3.超载的处罚措施;4.载重线公约的规定;5.船东保险公司争执案例
1.超载的危害性
①超载会造成船舶干舷降低,储备浮力减少,降低船舶的抗沉性和抗风浪能力,降低了操舵性能,使船舶转向困难,可能导致避让不及时等情况,从而进一步引发水上交通事故。
②超载会使船体的一些部件产生应力过度,影响船舶的水密性和整体结构强度,使得船舶不能适航,极易造成沉船悲剧。
所以,船舶超载极易发生搁浅、触损、沉船等事故。船友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致自己生命与不顾,得不偿失。
2.超载如何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超载,有三种观点。①认为超过参考载货量就是超载;②认为超过总排水量就是超载;③以载重线为准来判定是否超载。
第一种方法经常被保险公司采用,但是在法院被驳回。也有的船员或者海事人员认为超过证书标注的参考载货量就是超载,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第二种方法理论上看似正确,其实实际中没法计算。从深一步来讲,这种理论看法也存在偏差,因为在核定载重线时,留出了一定的富余量,也就是说,即使没超过总排水量,也可能构成超载。
第三种方法是官方的认定方法。记得10多年前海事局发过相关文件,但是时代久远,找不到了。文件内容就是如何判定超载,其依据就是是否超过对应载重线。
其实,国家标准中也有船舶超载的认定,也是依据载重线来判断。有兴趣的可以具体查看这个国家标准,其中对很多名词进行了解释,对大家掌握一些基本术语很有帮助。
3.超载如何处罚
超载不但会受到严厉处罚(罚款+扣证),还会被强制卸载。
处罚依据是《海安法》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除了上面说的增加处罚力度等方面,新《海安法》还针对超载行为,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
4.延伸知识:载重线公约的规定
article 12
(1)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s (2) and (3) of this article, the appropriate load lines on the sides of the ship corresponding to the season of the year and the zone or area in which the ship may be shall not be submerged at any time when the ship puts to sea, during the voyage or on arrival.
除本章(2)、(3)条情况外,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舶所在季节及其所在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船舶在出海时,在航行中,或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
(2) when a ship is in fresh water of unit density the appropriate load line may be submerged by the amount of the fresh water allowance shown on the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where the density is other than unity, an allowance shall be made proportional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1.025 and the actual density.
船舶在密度为 1.000 的淡水中时,其相应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宽限。若密度不是 1.000 时,此宽限应以 1.025和实际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
(3) when a ship departs from a port situated on a river or inland waters, deeper loading shall be permitted corresponding to the weight of fuel and all other materials required for consumption between the point of departure and the sea.
船舶从江河或内陆水域的港口驶出时,准许超载重量至多相当于从出发港至海口间所需消耗的燃料和其他一切物料的重量。
公约清楚说明超载与否 的标准是船舶两舷的Loadline 的水尺,也就是多数船舶标在船中两舷的载重线标志处的水尺,并没有提到首尾水尺,也没有提到实际载重量。
简言之,公约的要求就是任何时候船中两舷载重线标志处的水尺不能超过最大相应载重线水尺, 否则就是超载,无论船舶是在正平时,还是有吃水差,或是左右倾。
5.船东和保险公司争执案例
【案情】2017年12月20日,金马公司与靖江人保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书一份,约定保险期间1年。2018年11月19日,金马公司所属“金马988”轮装载1200吨不锈钢从福建福州启航。2018年11月20日,金马公司在保险公司E-CARGO系统中投保,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18年11月21日,“金马988”轮在途经浙江象山大目岛东南约2海里海域时触碰不明物体,导致船底破损进水,所载卷钢部分被海水浸泡受损,货损金额约为47万余元。金马公司在赔偿货主后,向靖江人保公司主张保险责任。靖江人保公司认为“金马988”轮本次航行实际载货量超过船舶检验证书登记的参考载货量,处于超载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鉴于保险预约协议及保险条款将超载这一情形纳入免责范畴,拒绝理赔,故金马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靖江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马公司与靖江人保公司双方在预约保险协议和保险条款中未对超载进行详细阐释,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协议虽对超载免责有约定,但预约保险协议未有效并入后续保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且超载免赔的约定与保险条款内容并不冲突,故超载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然而,从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参考载货量来看,由于该参考载货量的计算是参考船舶设计阶段针对某一类积载因数的货物计算出的近似值,故该项记载的准确性存疑,仅仅具备一定参考价值。在此种情况下,单一凭借证书记载的参考载货量数值低于实际载货量,难以判定该船舶是否存在超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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