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单放货保函和无单卸货保函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引言   目前在国际货物贸易船舶运输中,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操作已常态化,基本上都是采用国际保赔集团(IGP&I)标准格式来进行的,此文主要是谈谈无单放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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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引言

  目前在国际货物贸易船舶运输中,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操作已常态化,基本上都是采用国际保赔集团(IGP&I)标准格式来进行的,此文主要是谈谈无单放货保函和无单卸货保函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无单放货保函

  作为租船合同中最常见的保函,上篇文章已解读国际保赔集团(IGP&I)给出的标准格式使用时的的正确方法,在合同条款的订立以及具体执行中,应依据各公司规章制度,包括《航运主业客户信用管理办法》和《提单签发和发货工作程序》,根据客户资信,在租船合同中加入无单放货条款并执行无单放货操作。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多样的情况:

 (1)合同中没有加入无单放货条款,租家仍要求执行无单放货操作。

 (2)在执行无单放货操作时,船东、船长仍应谨慎核实保函中租家指示船东放货的主体是不是与实际中船东履行其交货行为的是不是同一主体。由于船东在租家的要求下执行无单放货操作还包含了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主体的内容,因此建议作为船东在实际执行无单放货操作的时候,尽量要求租家提供多一些实际收货人的信息,最好提供带有收货人公司抬头的授权委托书和登轮代表的身份证号码,并结合代理邮件信息比对核实。

 (3)船东接受租家无单放货保函,完成卸货一段时间后,依旧会接到卸货港代理的请求,要船东确认放货。这就涉及到国内港口、海关、货物堆场监管的要求,收货人代理在向海关申报以及提货的时候,需要提供由船舶代理加盖“delivery order”章的提单复印件。这时,由船东任命的船舶代理如果接到了船东无单放货的指示,只需核对收货人身份,就可以在提单复印件上盖章;如果不知道船东的无单放货操作,船舶代理就需要收回正本提单(谨慎的代理会收回全套多份正本不记名提单,或一份正本记名提单),才能允许收货人报关提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船舶代理仅仅是履行手续,并不能当然的认为货物仍是处于船舶代理甚至船东的保管之下:其一,船东接受租家的无单放货保函,合理尽责的核对收货人身份,将货物卸下的之后,就视同已经完成了租船合同下的卸货和交货的义务,并没有义务再去指示其代理第二次放货;其二,船舶代理的做法也符合国内法规的要求,不过程租合同中船舶代理是船东任命,其授权范围内的放货行为也是船东责任的延伸,所以船东需要代理行为的后果,必须谨慎对待代理行为。因此,针对船舶代理的要求,如果主张提货的和无单放货保函中租家指示放货的为同一主体,则可以指示代理放行货物;如果不是,则需要租家澄清或重新签发保函;如果是凭正本提单主张提货,则船长指示代理收回正本提单并放行货物后,租家在无单放货保函下的义务也相应终止。

第三、无单卸货保函

  虽然无单“放”货与无单“卸”货仅有一字之差,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相应的船东责任却有着巨大差别,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分析:

 (1)放货-delivery of cargo 字面上理解可以是包含了卸货一discharge of cargo和交货—release of cargo两个环节;卸货从字面上理解也仅仅是将货物从船上写下,而事实上货物一旦越过了船舷,就会变的很难控制。虽然如上面提到,有的国内代理在船东执行无单放货后依然会找船东确认实际放货,但在大多数时候,货物卸下之后船东就对物的去向很少过问,也无从过问。

 (2)如果租家要求船东执行的是无单放货,而船东在卸下货物的同时也完成了卸货和交货的动作,则租家的要求,其出具的保函,船东接受保函并执行的操作都是一致的;如果租家要求船东执行的是无单卸货,出具的也是无单卸货保函,那么有的时候船东就会面临十分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租船合同赋予其凭借租家保函卸货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之前,船东在卸下货物后虽然可能已经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却依旧需要承担货物保管的义务,这样只能寄望于船舶代理去严格把关,直到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前来提货,这里的提货与前述之中的提货意义有所不同,前者代表船东承担其保管和交货的义务,后者仅仅是履行手续,相当于船东在提单下的保管与交货义务延伸到了货物卸下以后。

 (3)如果在卸货港船东通过其代理对于货物拥有完整的控制权,直到代理收回正本提单才放货,租家的无单卸货要求,出具的保函和船东操作当然是一致的,虽然货物在卸下以后直到交货之前这一段时间可能处于保赔险(P&I)承保的空白(在这一点上某保险人表示可以“一事一议”,既不百分百肯定,却也不一概否定),船东还可能会面临(例如货物最终无人

收取)堆存、仓储费用的索赔。

 (4)如果船东接受了租家无单卸货保函,但货物卸下后却没办法控制,在收回正本提单之前货物已经被提走,不论是因为代理的失职,还是因为海关、港口监管不力,甚至是因为卸货港所在地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在面临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的主张时,船东都难逃其咎;而当船东遭受了损失,拿着保函要求租家赔偿的时候,租家却可能说:“说好的是无

单卸货,再凭正本提单放货,船东您没有管住货物,这个责任租家我是不承担的”。

 (5)既然国际保赔集团(IGP&I)并没有发布标准的无单卸货保函格式,简单的将无单放货保函格式中的“deliver”改成“discharge”并不能全面的涵盖船东因为执行无单卸货操作而面临的风险(比如堆存、费用,比如保赔险承保),更不用说船东因为无法控制货物而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无单放货/卸货保函是航运实务中的“双刃剑”,需通过严谨的资信审核、条款优化和风险对冲措施降低法律与经济损失风险。如果一定要签此类租约或执行无单放货,首先应咨询保赔协会,确保无单放货保函的措辞严谨缜密,对承运人有利;其次确认租家资信,确保保函的可执行性,并考虑租家的偿债能力及意愿;最好能取得银行担保函和购买扩展保险等。

  • 发表于 2025-08-17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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