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 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引 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船 舶交通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VTS 系统”) 区域 (以下简称 “VTS 区域”) 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 (以下简 称“船舶”) 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 员。
本细则所指 VTS 区域包括芝罘管理服务区、八角管理 服务区、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龙口管理服务区、莱州管 理服务区和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 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VTS 中心”) 根据 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 列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 VTS 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 一) 外国籍船舶;
(二) 客船;
(三)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 四)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 3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六) 从事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的船舶;
(七) 其他自愿参加 VTS 动态报告的船舶。
第五条 船舶驶抵 VTS 区域报告线时,应通过工作频道、 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 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船位、动态 及 VTS 中心询问的其他信息。
船舶航经长山水道应遵守《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 山水道船舶报告制》。
第六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 泊位或锚位。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和 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 VTS 中心。船舶离泊 或起锚开航前,应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 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 口。
第七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船舶定线制水域、蓬长航路、 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在进入上述水域前向 VTS 中
心报告。得到许可且在不妨碍航道内的船舶安全航行或作业 时方可穿越。
第八条 船舶发生 (或发现) 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影 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 VTS 中 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 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 动识别系统 (AIS) 的船舶,应保证 AIS 的正常使用和录入 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 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还应向 VTS 中心报告:
( 一) 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二) 试航、试车;
(三) 锚地并靠作业;
( 四) 拖航船舶或船组解系缆作业;
(五) 从事油污水等污染物处置作业;
(六) 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 VTS 中心报告登、离 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编号及 VTS 中心需 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引航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特殊船舶引航方案并通 过互联网、传真等有效方式报送主管机关。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 VTS 中心的 管理。遇恶劣天气海况、 自然灾害、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 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VTS 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实施停航、 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四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 登 (离) 船,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 (离) 被引领船时,应征得被引领船长和 VTS 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遵守锚 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止锚泊区锚泊, 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 VTS 中心。
第十六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运输部 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七条 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有关船舶代理人应通 过互联网、传真等有效手段向主管机关报备船舶进出港和港 内移泊的船舶航行计划。如计划有变更,应提前向主管机关 报告。
VTS 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计划 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 以调整、变更。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 VTS 中心可根据需要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 识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 (通) 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 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 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 VTS 中心。
第二十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 中心可向船舶 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一条 VTS 区域内存在 VTS 雷达盲区,船舶在 VTS 雷达盲区内航行时,应特别谨慎的驾驶。
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二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 VTS 中心 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保持守听,确保与 VTS 中心联系畅 通。
VTS 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芝罘管理服务区为 09 频道;八角管理服务区为 10 频道;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 区为 11 频道;龙口管理服务区为 12 频道;莱州管理服务 区为 14 频道;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蓬莱港外锚地为 08 频道。
第二十三条 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公共通信秩
序,不得占用或干扰 VTS 中心工作频道。
第二十四条 VTS 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蓬莱至长岛间航行的船舶应遵守本细则的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蓬莱至长岛之间设交通管制水域, 由东航 路、西航路和警戒区组成。
( 一) 东航路
东航路东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7°54′48″N 120°42′42″E
B:37°50′48″N 120°44′28″E
东航路西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7°54′42″N 120°42′18″E
B:37°50′43″N 120°44′05″E
东航路为东航路东边界线与东航路西边界线之间水域, 通航宽度为 0.3 海里,长度为 4.2 海里,航道内船舶主交 通流向为 340° (真航向) 。
(二) 西航路
西航路东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7°54′42″N 120°42′18″E
B:37°50′42″N 120°44′02″E
西航路西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7°54′36″N 120°41′54″E
B:37°50′37″N 120°43′42″E
西航路为西航路东边界线与西航路西边界线之间水域, 通航宽度为 0.3 海里,长度为 4.2 海里,分道内船舶主交 通流向为 160° (真航向) 。
(三) 警戒区
北部警戒区
北部警戒区为以下四点地理位置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 区域:
A:37°54′52″N 120°42′58″E
B:37°54′36″N 120°41′54″E
C:37°55′22″N 120°41′42″E
D:37°55′39″N 120°43′03″E
中部警戒区
中部警戒区为以下四点地理位置连线所围成的区域:
A:37°52′21″N 120°42′57″E
B:37°52′18″N 120°43′48″E
C:37°51′06″N 120°44′18″E
D:37°51′12″N 120°43′27″E
南部警戒区
南部警戒区为以下五点地理位置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 区域:
A:37°49′53″N 120°44′02″E
B:37°50′37″N 120°43′42″E
C:37°50′48″N 120°44′28″E
D:37°50′25″N 120°44′38″E
E:37°49′56″N 120°44′38″E
第二十七条 蓬莱至长岛间航行的船舶应在交通管制水 域内航行。北上船舶应沿东航路航行,南下船舶应沿西航路 航行。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在东、西航路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交 通管制水域;从航路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航路的船舶总 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穿越航路时,应尽可能与航路的 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在登州水道航行及进出庙岛水域的船舶,需穿越交通管 制水域时,应由南部警戒区通过。
第二十九条 交通管制水域内严禁设置养殖设施和固定 渔、网具,禁止捕捞作业和船舶锚泊。未经许可,不得在交 通管制水域内从事有碍船舶航行的其他作业。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舶 在背离本交通管制水域的相关要求时,应立即报告烟台 VTS 中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 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 责关系。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 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 报告 VTS 中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 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 VTS 系统的船舶。
(二) “VTS 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 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 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 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三) “VTS 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 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本细则所指 VTS 区域包括 以下管理服务区:
1.芝罘管理服务区: 以崆峒岛灯塔 (37°33.73′N, 121°30.85′E) 为圆心,半径 9 海里的水域。
2.八角管理服务区:以烟台西港区 30 万吨级码头堤头 灯桩 (37°43.49′N,121°07.37′E) 为圆心,半径 9 海 里的水域。
3.龙口管理服务区:以屺姆角灯塔(37°41.12'N,120°
13.50'E) 为圆心,半径 12 海里,自 (37°29.32′N,120° 10.25′E) 到 (37°47.12′ ,120°26.54′) 的圆弧线之 间的水域。
4.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以蓬莱头灯塔 (37°49.83′ N,120°44.55′E) 为圆心,半径 8 海里,自 (37°55.02′ N 120°36.79′E) 到 (37°49.02′N 120°28.12′E) 的 圆弧线和以栾家口港区堤头灯桩 (37°47′N,120°37.85′ E) 为圆心,半径 8 海里,自 (37°55.02′N,120°36.79′ E) 到 (37°44.85′N,120°28.12′E) 的圆弧线之间的水 域。
5.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由分道通航制和东西两端警戒 区组成。
(1) 分道通航制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8°00.70′N 120°58.60′E
B:38°00.70′N 120°52.20′E
C:38°03.87′N 120°34.00′E
D:38°05.60′N 120°30.83′E
(2) 分道通航制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A:37°56.20′N 120°58.20′E
B:37°58.27′N 120°51.70′E
C:38°00.33′N 120°40.00′E
D:38°00.30′N 120°26.92′E
(3) 分隔带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 0.2 海里,长度为 23.5 海里的水域:
A:38°03.42′N 120°29.30′E
B:37°58.45′N 120°58.40′E
(4) 警戒区:
A:东部警戒区: 以地理位置 37°58.25′N ,121° 02.50′E 为圆心,半径 4 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B:西部警戒区: 以地理位置 38°05.00′N ,120° 24.60′E 为圆心,半径 5 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6. 莱 州 管 理 服 务 区 : 以 三 山 岛 雷 达 站 ( 37°24.76′N ,119°56.51′E) 为圆心,半径 12 海 里的水域,不包括与龙口管理服务区重叠水域。
( 四) “报告线”是指:
1.芝罘管理服务区报告线:以崆峒岛灯塔 (37°33.73′ N,121°30.85′E) 为圆心,半径 9 海里的圆弧线。
2.八角管理服务区报告线:以烟台西港区 30 万吨级码 头堤头灯桩 (37°43.49′N,121°07.37′E) 为圆心,半 径 9 海里的圆弧线。
3.龙口管理服务区报告线:以屺姆角灯塔 (37°41.12'N, 120°13.50'E) 为圆心,半径 12 海里, 自 (37°29.32′N, 120°10.25′E) 到 (37°47.12′N,120°26.54′E) 的圆 弧线。
4.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东报告线: 以蓬莱头灯塔 (37°49.83′N ,120°44.55′E ) 为 圆 心 , 半 径 8 海 里 , 自 (37°55.02′N, 120°36.79′E) 到 (37° 49.02′N, 120°28.12′E) 的圆弧线。
5.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西报告线:以栾家口港区堤头 灯桩 ( 37°47.00′N , 120°37.85′E ) 为 圆 心 , 半 径 8 海 里 , 自 (37°55.02′N 120°36.79′E) 到 (37° 44.85′N,120°28.12′E) 的圆弧线。
6. 长 山 水 道 管 理 服 务 区 东 报 告 线 : 以 地 理 位 置 (37°58.25′N ,121°02.50′E) 为圆心,半 径 4 海里的东部警戒区的圆弧型边界线。
7. 长 山 水 道 管 理 服 务 区 西 报 告 线 : 以 地 理 位 置 (38°05.00′N ,120°24.60′E) 为圆心,半 径 5 海里的西部警戒区的圆弧型边界线。
8.莱州管理服务区报告线: 以三山岛雷达站 (37° 24.76′N,119°56.51′E) 为圆心,半径 12 海里的圆弧 线。
(五)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 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 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 施的货物。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通告 2019 年 (第 8 号) 发布的《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 督管理细则》 同时废止。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