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油水分离器,是重要的船舶防污染设备之一,清晰的掌握其技术要求,熟悉检查依据对良好的使用管理和迎检备检是非常重要的,可是由于“老船老公约,新船新公约”的原因,加上船员的流动性,造成船舶的油水分离器它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公约,有哪些要求上的不同,部分船员还是有些傻傻分不清,本文试图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主要适用公约
目前国际航行商船的机舱油水分离器,根据其船舶建造年代及吨位的大小,主要需要适用以下两个公约的决议案的其中一个。
1. 1. 海环保会决议>Res.MEPC.60(33) 《关于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的决议》。简称60(33);该决议案在1992年10月30日通过,适用于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上安装的设备。
2. 2. 海环保会决议>Res.MEPC.107(49)《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修订指南和技术条件》;简称107(49);该决议案2003年7月8日通过,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
船员如何准确获知你轮的设备适用哪个公约决议案呢?
其实非常简单,船员除了通过关注你轮的建造年月,了解相关公约适用建造时间外,还通过你轮的IOPP证书附件(FORM A)查阅,即可获知:如想知道XXX轮的油水分离器适用哪个决议案,则在该轮的FORM A的2.3(适用标准)一栏下,即可清楚地查阅到:
两个决议案的主要差别:
两个决议案的差别主要提现在对于油份计的要求以及油份计与滤油设备的关联控制方面,主要有如下几个差别:
1. 油份计的响应时间要求不一样:对于满足60(33)的油份计,油分计的响应时间,(即由样品变更,到该油分计显示出正确反应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20s;而满足107(49)的油份计,响应时间应不超过5秒。这一点虽然很明确,但是一般实船在设备选型时均满足,船员不用太多关注。
2. 冲洗淡水联动控制的区别:满足60(33)的油份计,没有强制冲洗淡水必须联动控制的要求,一般冲洗淡水和采样水之间需要人为切换。对于满足107(49)的油份计,其淡水冲洗和采样水之间转换,由系统控制自动切换并与报警装置关联。
3. 油份计启动关联的区别:满足60(33)的油份计,没有强制要求设置启动关联的功能,滤油设备和油份计一般需要分别启动。对于满足107(49)的油份计,要求强制联动滤油设备的控制,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设有一种电气/电子装置,该装置应由制造厂预先设定为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 ppm时自动启动。
4. 防止蓄意操控的区别:满足60(33)的油份计,技术上不能实现防止蓄意操控的的功能,只能依靠建立对人的管理制度规避蓄意操控。对于满足107(49)的油份计,设置了防止蓄意操控功能。除了基本要求范围以外,每次接触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均需拆去封条;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警报,且切换三通阀关闭对舷外排放。
5. 数据储存保存时限的区别:满足60(33)的油份计,其数据存储要求留存在设备记录单元30个月(该要求来自MARPOL-84修正案);对于满足107(49)的油份计,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记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若更换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18个月。
6. 定期校验要求的区别:对于油份计的15PPM检测精度的校准,两个决议案均有要求定期校验。但,满足60(33)的油份计,部分设备厂家的设计是不需要精度校准的,只需进行强制清洁即可回“0”;对于满足107(49)的油份计,其精度要求在IOPP证书换证检验时,按制造厂说明书校验,或用经校验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替换。相应的校验证书存船备查,精度校验只可由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进行。
7. 管路系统设置的区别:两个决议案都有要求:在初次和定期检验时,应提供循环设施使滤油设备在舷外排放关闭状态下能进行试验的条件。对于满足60(33)的油份计,由于油份计和滤油设备没有关联启动,因此在不开启油份计的条件下,滤油设备是可以实现关闭舷外排放而内循环实验功能的。特别注意,虽然满足60(33)的系统,满足了公约的试验要求,但是部分船旗国,仍然要求在其管路系统中设置可供内循环试验的三通管路,这时,就要满足船旗国要求了,特别是改挂旗国的船舶应重点关注;对于满足107(49)的油份计,由于滤油设备和油份计的启动是联动控制的,为了实现该功能,则需要在排放管路上专门设置一个可供内循环实验的三通转换管路和阀。
日常管理注意:
1. 现阶段400总吨及以上但不足10000总吨的船舶,他们应装有满足排放标准在15PPM以下的油水分离设备,但可以不安装油份计;此时,对设备的维护需要重点关注;要确保必要时取样化验仍能满足排放要求,不能以此构成实际违规。
2. 实船检查很多通过检查舷外排放管路是否脏污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排放的情况,这一点对所有人应引起足够重视,特别对于满足60(33)的船舶。
总结:
由于船员的流动性,加容易受习惯思维的影响,船员在不同的船舶履职,往往对两个决议案的差别认识不足,理解不透,在管理和检查中出现“摆乌龙”的情况,严重时,甚至到要滞留船舶的局面。因此,船员还是应对你所在的船舶的油水分离器,有比较明确的了解,对两个决议案的技术差别有清晰的认识,能完全掌握其适用公约的技术细节,平时自查自检时足够关注,才能做到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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