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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 I中关于机器处所的排油控制的白话解读-绿芒船员学苑

MARPOL公约附则 I中关于机器处所的排油控制的白话解读

现行的MARPOL公约适时综合文本 >附则 I中关于机器处所的排油控制的描述,原文如下: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1. 除本附则第4条以及本条2、3和6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现行的MARPOL公约适时综合文本 >附则 I中关于机器处所的排油控制的描述,原文如下:

15条 排油的控制

1. 除本附则第4条以及本条236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A. 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北极水域除外)

2.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 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3.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 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5.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并不禁止仅有部分航程在特殊区域内的船舶在特殊区域以外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排放。

C. 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总吨船舶和北极水域的要求

6. 在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上, 应按照下列规定将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留存在船上以便随后排放至接收设备或排放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船舶所设的由主管机关进行设计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3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4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D. 一般要求

7. 凡在紧邻船舶或其迹流的水面上或水面下,发现有明显的油迹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有权对有无违反本条规定的有关事实立即进行调查。这种调查特应包括风况和海况、该船的航迹和航速、附近的这种明显油迹的其他可能来源,以及任何有关的排油记录。

8. 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违避本条所列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

9. 按照本条的规定不能排放入海的残油,应留存在船上或排入接收设备。

对于这一段公约描述,很多新任职的三管轮和轮机实习生,有些一头雾水,不能很好的理解,甚至有一个大大的疑问,“为什么设特殊区域,然后有允许排放呢?”其实仔细研读公约,你会有新的发现,这里先要理解好以下两个概念:

1.  满足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这里实际是指该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在考虑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白话讲:应配确保排放<15ppm的滤油设备,且可以不配15ppm监测装置。

1.  满足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这里实际是指所述的滤油设备应符合上一条的规定(确保排放<15ppm)之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在审批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白话讲:同时配备确保排放<15ppm的滤油设备和15ppm监测装置。

了解了对滤油设备的要求不同之后,大抵就能明白,什么情况下,才能在特殊区域排放。但是对于特殊区域又有“南极区域”这个完全禁止排放的特例。同时“北极水域”虽没有强制,但也是建议完全不排放的。

总结:

基于不同的船舶吨位,在不同水域的要求不同,最终对于船舶机器处所的排油控制,用白话讲,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  对于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可以不配备滤油设备,但必须所有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留存在船上以便随后排放至接收设备,如果要排放入海的话,就要像400总吨以上船舶一样,配备滤油设备,遵守相同的排放控制要求。

2.  对于400≤总吨<10000的船舶,应配备确保排放<15ppm的滤油设备,且可以不用装备15ppm监测装置,但只能在特殊区域以外排放,如若需要在特殊区域排放,必须和10000总吨以上船舶一样,同时配备确保排放<15ppm的滤油设备和15ppm监测装置;如果仅仅配有滤油设备,即使排放<15ppm,也构成事实违法。

3.  对于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需要同时配备确保排放<15ppm的滤油设备和15ppm监测装置,且15ppm监测装置根据建造年限不同应满足MEPC.60(33)决议或MEPC.107(49)决议案的要求。此时可以在南极区域和北极水域以外的特殊区域内排放的。

4.  对于南极区域,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5.  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违避本条所列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

  • 发表于 2023-04-2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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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海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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