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艘船舶因为发电机燃油管路布置不符合要求被滞留。因为这种缺陷近期被滞留不在少数,请同志们做好自查,有问题赶紧自己整改。本文说明三个问题:一是滞留案例;二是法规要求;三是具体解释说明。
一、滞留案例
船舶概括:散货船、8677总吨、2019年建造。检查港:上海
缺陷情况:共查处11条缺陷,其中滞留缺陷3项。分别是:
①使用同一燃油日用柜的三台发电柴油机燃油管路布置不满足要求——30
②救生艇登乘布置无法使担架抬进救生艇——30
③救生艇右下方有0.05m2裂开——30
④二氧化碳钢瓶瓶头插销未拔出;
⑤无电子海图官方使用证明;
⑥轮机长不熟悉污水处理系统操作;
⑦NEVTEX未连接打印机。等等。
二、法规要求
关于发电机供油管路隔离阀设置位置不当,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①海04(06修改)新增: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提供隔离各自发动机供油和溢油管路的装置。隔离装置不得影响其他发动机的工作,并应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
②海11(16修改)新增:隔离装置可以采用如下一种布置方式:
(a)隔离阀的设置位置距离任何一台柴油机的位置不小于5米处;
(b)操作隔离阀的位置应有遮挡保护;
(c)可接受的遥控操作的措施,但遥控机构应不受失火的影响。
三、具体说明
以下内容摘自蔡延军发表在青岛海事的文章。
国内航行海船“同一供油源的多台发动机设置供油管路隔离装置”的出台背景既在失火时切断了可燃物,又确保了临近发电机的安全可用,其要求始于海04(06修)2006年3月1日起生效,适用≥4000吨的货船;海04(08修)2008年9月1日起生效,对适用范围进行修改,适用≥20m所有国内航行海船;海11(16修)只是对设置方式进行再说明。
问:我司A船2007年6月安放龙骨,3000总吨,B船2006年1月安放龙骨,5000总吨,需要如此设置?
答:都不需要,但是若A和B分别在2008年9月1日和2006年3月1日后更换发电柴油机,则都需要设置。
问:我司C船2008年1月,5000总吨,两台发电柴油机分别由两个独立的油柜供油,需要如此设置?
答:不需要,此情况为不“同源”可通过关闭各自油柜速闭阀来实现。
时间 | 总吨/船长 | 隔离装置 |
2006.03.01之前 | 所有 | 不需要 |
2006.03.01-2008.09.01 | <4000 | 不需要 |
2006.03.01-2008.09.01 | ≥4000 | 需要 |
2008.09.01后(含新装) | ≥20米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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