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船舶将污油水排到岸上或者接收车船,接收方要给船舶出具一份接收证明。这份接收证明十分重要,船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关于接收证明的注意事项,小编在此为各位船友做一说明,希望引起注意。
1.接收证明填写不完整
在实际检查中,经常发现有的接收证明填写错漏的情况。比如接收数量、种类等重要信息没有填写,如果严格追究起来,视同没有接收证明,可能面临大额的罚款。
当然了,如果因为填写不完整面临罚款,船友要诚心诚意的向检查人员解释,争取谅解。虽然填写是接受方的事情,但是船方也有核对的义务。
根据《防污条例》第18条规定,接受证明应当包括:“双方签字”、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2.丢失后如何弥补:向接收方或者海事局申请核查
在检查中,也有不少因为船员保管不当而丢失的情况。一旦弄丢,也可能面临处罚。因为,根据防污条例规定,接收单证应当留存至少2年,“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为了防止丢失,船方必须引起重视,一定将接收单证粘贴在相应的油类记录簿内。为防万一,负责的船员也可以拍照保存。如果在检查时实在丢了,一定向检查人员耐心解释,并主动联系接收单位寻求帮助,最好能给重开一份,拍照发过来。
根据相关规定,接收单位有保存接收单证底联的义务,所以在船方申请核查时,有义务给船方提供相关证明。
另外,接收单位会在每次作业前将污染物接收相关作业情况,通过网络向海事局报备,所以船方也可以申请海事局给予查证。
3.关于未按规定保存接收单证的处罚
《防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裁量基准,如果有1份丢失罚款3000-4000元,有2份丢失罚款4000-5000元,多份5000-6000元,前提是船方能提供证据已经被接收单位接收。
相比丢失排放证明,如果丢失油类记录簿,那么处罚就很严重了。根据《防污条例》,丢失油类记录簿会被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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