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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绿芒船员学苑

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已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已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制定,共分为六章三十条,整合了以往关于海船、内河船舶报告相关要求以及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管理等内容,对需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形、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特殊报告情形、海事监管、航运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进出港报告填报要求


(1)报告时间

■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  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  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  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

(2)报告内容

■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

进港:上一港、拟靠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首/尾吃水;

出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预计)首/尾吃水。

■  在船人员信息:

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  客货载运信息:

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特别提醒|

■  以上信息一定要及时、如实、完整填写,进出港不报告或报告不规范均构成违法行为。

■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当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进出港报告填报方法


     《办法》规定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水网水域的船舶可以通过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船舶首先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站进行注册(https://cspur.msa.gov.cn/),注册后可通过电脑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上报告或通过手机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APP上登录后报告进出港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APP下载、注册、报告、变更、撤销等)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使用手册。

进出港报告注意事项


#1:船舶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后,信息平台或系统将发送确认回执。如未收到确认回执,船舶应保存好相关记录并主动联系拟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2:因信息平台或系统故障无法报告的,船舶通过传真、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及时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3: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4: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或“报而不来”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5:按规定需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船舶信息。

进出港报告典型案例


    根据2021年9月1日生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一:

2021年12月13日,某轮从苏州航行至上海闵行,于2021年12月13日靠泊黄浦江XX码头进行装货作业,未按规定在抵港前4小时报告船舶进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对责任船员(船长)和所属航运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二:

2022年01月04日,某轮从岳阳航行至上海闵行,于2022年01月04日0500时靠泊XX码头卸货,报告系统记录中该航次进港报告的船上人员信息与实际船上人员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对责任船员(船长)和所属航运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三:

2022年01月02日,某轮靠泊黄浦江XX码头卸货7500吨碎石,报告系统记录中该航次进港报告未申报货物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对责任船员(船长)和所属航运公司进行处罚。

  • 发表于 2023-05-01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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