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很多船员朋友反应,船公司、船长被严厉处罚了,认为罚款额度太高,而且对船长,不但罚款而且扣证!我研究海安法多年,这些问题我也有同感,确实感觉处罚不太合适。
但是,没办法,法律在这里摆着啊,其实这种情况只是出现在新海安法生效后,也就是2021年9月1日后,关于海安法第103条,很多情况都是依据这一条实施的罚款,这一条款被船员朋友视为“恶魔条款”。大家先看看这条怎么说的,要先知己知彼,方能尽力避免。
对照法条,我逐个给简单解释一下,方便朋友们理解和避免犯错。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解释】看到没,如果有下列行为,对船公司是2-20万罚款,对船长2000-2万,而且扣证书3-12个月。记住啊,只要是违反了这一条,就得扣证!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解释】对于违反定线制、分道通航制,等等规范性文件的,都会列入本条。比如某个海事局颁布的“VTS”规定,违反任何一条都会被处罚和扣证!是不是很严厉?这一款还带有“勾连条款”,也就是违反特殊航行规则的任何一条规则,都不行!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解释】未显示信号,比如危险品信号,比如航行灯信号,比如锚球等等,都会被扣证!吓人不?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解释】这一条也很流氓,规定的很不清楚。什么是不符合安全条件?太多了,只要是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载货不符合,都可以被视为不符合安全条件。另外,缺少一本文书算不算不适航?比如17项缺陷开航前未纠正算不算不适航?没办法,都是一些笼统规定,如何解释都在主管部门。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解释】上述装置如果坏了,赶紧按照程序上报,该报公司的报公司,该报海事的报海事,而且必须要做好记录,否则都是问题。算你违反这一条,你都得认!
(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七)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解释】又是一个连带条款,什么是不符合安全条件?谁来规定这个安全条件?都是很麻烦的事情。如果泊位允许靠泊3000吨,你船3200吨,也算违反这一条,也会被罚款和扣证!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十一)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解释】这个条款更吓人。关于船舶装载、隔离、系固等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多了去了,违反任何一条都会被归入这一条,是不是不小心就会犯错?我举个例子,技术规范那么多要求,你都能做到吗?比如货物信息在装货前交给船长,否则就违反这一条。等等太多要求了。
(十三)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解释】这个更没法说,兜底条款,说来掌握?主管机关掌握?还是发布的任何一个红头文件都可以作为处罚依据?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事故,存在过错时,很多都会依据这一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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