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有毒物质(毒性物质)
定义: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
(出自《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2.6.1和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4.7.2.1,两者的表述基本一致)
2.有毒液体物质
定义: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
(出自《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第1章第1条以及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7)》,三者的表述基本一致)
3.有毒污染物
定义: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4.剧毒化学品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出自《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二、判定标准
1.有毒物质(毒性物质)
毒性物质的判定标准*:
①急性口服毒性:LD50≤300mg/kg;
②急性皮肤接触毒性:LD50≤1000mg/kg;
③急性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4mg/L;
④急性吸入蒸气毒性:LC50≤5000ml/m3,且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气浓度大于或等于1/5的LC50。
《IMDG》里叫“有毒物质”,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里叫“毒性物质”,他们的定义基本相同,判定“门槛”也基本相同——
《IMDG》对于LD50和LC50还有更细的划分,对于毒性更大的有毒物质采用更严格的包装。如下图:
而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不仅注明了动物试验的具体方法,还补充了对于有毒蒸汽的判定。如下图:
有毒液体物质的判定标准就在其定义里面: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暂时被评定为X、Y或者Z类的任何物质。
包括各种植物油、各类酸碱醇苯酯等,大约有800种。
其实放眼整个《IBC》附表,不属于“有毒液体物质”的化学品一共也只有水果汁、煤泥浆等22种,如下图:
有毒污染物并没有公开的判定标准,具体品名出自《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2019)》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9)》。
目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有10个,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11个。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出自《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根据这个标准,前文引用的“有毒物质”的判定标准表中,包装类II以上的“有毒物质”已经达到了剧毒化学品的标准,已经不可能在内河运输,只能在海上运输。
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新增了备注栏,备注“剧毒”的就属于剧毒化学品,用这种方式取代了2002版单独发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目前《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共有氰化钾、毒鼠强等148种。但敌敌畏、敌百虫等常见毒药不属于剧毒化学品。
三、管理要求
1.有毒物质(毒性物质)
对于正规包装的有毒物质,按规定申报即可,无特殊要求。
对于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①运输船舶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②装卸和过驳的船舶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气体”一词并没有官方定义和判定标准,但很显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这个名词和“有毒物质”中的气态部分从逻辑上符合这项定义。因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11个气体和急性吸入蒸气毒性LC50≤5000ml/m3的气体,都可作为我们实施封舱管理的依据。
2.有毒液体物质
载运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
①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400总吨以上的船可以用一份《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两个计划;
②持有《货物记录簿》,并如实记录货物作业情况,在船上保留3年;
③在长江干线进行300吨以上的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码头或者过驳负责人要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
④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3.有毒污染物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跟水运领域关系不大)
4.剧毒化学品
①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
(出自《长江保护法》)
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
(出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③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④专仓存放,购买、经营、通过道路运输 均需要特别许可证;
⑤从生产、销售,到运输、使用,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⑥不允许个人购买(农药除外);
⑦生产储存的单位要设置专门安保人员;
⑧丢失时必须立即报警。
(出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总结
综上,除去航运业不涉及的“有毒污染物”这个名词外,其他四个名词依据管理的严苛程度来排序大致如下:
剧毒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液体物质>有毒物质
而按照生产生活中的需求量和使用量来排序则是:
有毒液体物质>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有毒有害气体
注释:
*LD50和LC50的定义出自:SN/T 3083.1-2012《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第1部分:定义和缩略语》
LD50:半致死剂量(50% Lethal Dose),一次全部给予造成一组试验动物50%(一半)死亡的化学品数量。单位:mg/kg
LC50:半致死浓度(50% Lethal Concentration),化学品在空气中或水中造成一组试验动物50%(一半)死亡的浓度。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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