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看规章原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第三十七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规定的清洗:
(一)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
(二)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三)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卸货港口没有接收能力,船舶取得下一港口的接收洗舱水书面同意,可以在下一港口清洗,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注意里面的三个关键词:
一、“卸货完毕后”
注意:洗舱的时机是“卸货完毕后”,如果不能确定下一航次装什么,就应该立即洗舱。而不是等到发航后、确定了下一航次装的货物不同,在装货之前再进行洗舱。也就是说,洗舱为常态,不洗舱才是例外,这一点跟我们传统的认知不一样,大多数人的观点都是“确定了下一趟装什么再来洗舱,不然就不用洗舱”。这是不对的。
二、拟装载
注意:是下一趟货物的所有人同意,不是这一趟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三、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注意:是经货物所有人同意,不是承运人自己同意。
由于大家没有注意到上面的三个关键词,所以大家提交的《免洗证明》常常出现以下问题:
《免洗证明》是船公司自己开的——
只有货物所有人有资格出《免洗证明》,船公司自己开的《免洗证明》是无效的。但如果船公司能证明自己就是货物所有人,可以自己出《免洗证明》,这种情况需要提供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是货物所有人。同样的,货报委托也是一样,只有货物所有人有资格进行货报委托。
《免洗证明》是本航次卸货的货物所有人开的——
只有下航次拟装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有资格出《免洗证明》,如果本航次卸货的货物所有人与下航次装货的货物所有人为同一人,应在《免洗证明》中将这个关系描述清楚,如:本航次是什么货,下一航次是什么货,本人是什么货的货主等等……
下表为不同情况下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洗舱(免洗)单证,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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