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作业往往伴随极大风险,海上拖航合同的责任划分问题也一直是业内热点问题。拖航合同中互相免责的约定及相关条款是否有效是关注的焦点。本文切入的角度是从希腊法律(大陆法系)下对拖航合同法律规定做简单介绍,同时探讨Knock for Knock条款在希腊法下的效力。
希腊法下拖航合同规定介绍
希腊法下对拖航合同的定义与英国法没有明显区别。所不同的是,英国有具体的普通法原则和具体的标准合同格式(比如英式标准拖航合同UK Standard Conditions for Towage and Other Services as amended in 1986),而在希腊法下则没有类似的标准合同协议。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倾向于选择标准合同,如选择UKSTC, Towcon, Towhire, Supplytime的标准条款并适用英国法。在这种约定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约定,希腊法院不会做相反解释。
当合同中没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并且选择适用希腊法的时候,就有可能适用希腊民法典中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与更倾向于考虑维护合同确定性的英国法院相比,希腊法院更倾向于考虑诸如诚实信用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因为希腊海商法(无论公法还是私法)中都没有规定商业拖航合同的具体内容。比如希腊海商法私法第250条中提到的拖航仅仅指的是雇佣救助,而希腊海商法公法第188条,虽然标题为“拖航和打捞”,但法律规定的部分仅涉及船舶进行拖航和打捞作业所需的许可证条件,以及港务局制定和实施有关这类作业的规章的权力。在希腊港口和港口内的拖航作业由希腊港口局制定具体的规定。虽然第45/1983号总统令也提到了拖航,但该法令只规定了允许提供拖航服务的船舶类型,而没有规定其在履行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
拖航合同在希腊民法典下的具体法律适用可能会因拖航协议中约定是提供某种服务还是海上运输而有所不同。当被拖船有自己的动力、能控制其速度并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上时,双方就提供某种服务达成协议。相反,当被拖船舶没有船员并且对其自身的动力或推进没有控制权时,拖航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海上运输协议。在后一种情况下《海牙维斯比规则》将适用。
希腊法下KNOCK-FOR-KNOCK条款介绍
Knock for Knock是一项在保险业内很常见的原则。从字面上翻译叫做“受损即受损”,或者理解为“互撞免赔”。简单来说knock for knock意味着双方各自承担赔偿费用、互不追偿,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其背后的原因是,与其有一半精力对碰撞事故中哪一方存在过错进行争论,那不如双方都停止争论,各负其责。
20世纪70年代,knock for knock条款被推广应用到国际拖航合同中。knock for knock这一概念被广泛接受,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也在英国和世界各地的许多法院的判决中得到承认。Knock for Knock互撞免赔条款在普通法下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已经建立。但是在希腊等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取得同样的效果犹未可知。
在希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通常由航运业惯用的国际标准格式合同所约束,通常不会随意去修改条款,通常协议中都约定了适用英国法。约定适用英国法或者其他外国法,在希腊法律下没有先例表明此类约定得不到法院的尊重和认可。但是如果没有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或者明确约定了适用希腊法律,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优先适用希律法律管辖。
和英国法类似,希腊民法典第361条保护订约自由。除非希腊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下意思自治。合同生效需符合第200条诚实信用和第288条公平交易惯例原则。因此,《希腊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增加、限制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只要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合同生效的最低条件。
除了这些大的原则,在希腊民法典下还有具体的规定,规定特点类型的合同关系需要额外生效要件。尽管这些有名合同关系在希腊民法典下大多数和航运合同无关。但是有一些,比如是服务合同可能在海事领域适用。因此谨慎考虑合同条款的有效要件审查非常重要。
总的来说,考虑到上述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希腊法律下当事人可以约定knock-for-knock条款划分责任,因为希腊民法典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限制这种权利。但是,鉴于迄今为止希腊法院从未在合同中审查过这些条款的使用,因此这些条款的效力尚不确定,需要根据个案研判。
希腊法律下的KNOCK-FOR-KNOCK条款的效力
如前所述,如果拖航协议使用国际上的标准拖航合同格式,且未做修改。希腊法院在查明适用英国法律时会尊重合同中对各方责任分配的约定。因此,考虑到大多数此类合同都有KNOCK-FOR-KNOCK条款来划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标准格式拖航协议在希腊法下中KNOCK-FOR-KNOCK条款约定是有效的。
如果拖航作业没有标准格式合同约定或者选择适用了希腊法律,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可能会发生改变。当拖航协议被认为是提供特定的服务合同,则适用希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排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希腊民法典,如果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提供特定服务但是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免责的约定是无效的。这一规定背后的理由是保护处于合同条款谈判弱势地位的缔约方,因为其依赖于向对方提供的服务。
当拖航合同被认为是海上运输合同时会受到希腊海商法的管辖,船东仍需要对其自身及其船员的过错承担责任,且违反海商法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者免除责任的约定会被认为无效条款。类似地也适用于希腊法律所规定下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约定。
但同时,希腊海商法对拖航合同没有非常全面明确的具体规定,因为海商法只规定了有关于各方在租船合同或货物运输合同下所产生的通常义务的规定(例如,船东提供适航和适货船舶的义务,承租人提供和准确描述船上所载货物的义务等)。
虽然希腊没有以往的判例去研究各方当事人在拖航协议下的责任,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希腊法院任务拖带船与被拖船对拖带作业期间对第三方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两艘船都意识到这一风险的存在,但仍坚持继续作业并导致上述损害的发生。
小结
在英国法下KNOCK-FOR-KNOCK条款是海上作业相关合同中常见的做法,明确了当事人的责任;而在希腊,有关此类条款的效力仍不清晰明确。事实上很多希腊法学者批评这一条款,认为这类条款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此外希腊法关于海上合同的法律框架体系包括拖航协议在内,被批评是僵化和过时的,希腊民法典条款不能有效灵活地处理海事范围内产生的问题。因此,船东需要注意在希腊进行拖航作业时,要对希腊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预期,谨慎考虑拖航协议是否要选择适用希腊法。
信息来源:Shipowners P&I Club
编译整理: 孙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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