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
对货船:
06修改通报”第4篇第2-2章新增"3.3.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配备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14章附录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章2.2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其数量和布置位置应符合表3.3.4的要求。"
对现有货船的EEBD配备无追溯要求,因此,配备要求仅适用于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
08修改通报第4篇第2-2章新增 1.24
1.24 船上培训和消防演习
1.24.1 船员应接受培训,熟悉船上的布置和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还应包括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第2-2章新增:
9.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和布置
(1)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等处所应至少配备2具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并确保该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放置在梯道附近,以便于随时可用。
(2)机器处所内每一甲板或平台靠近梯道处应至少配备1具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整个机器处所配备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总数不少于2具。
SOLAS2000年修正案Ⅱ-2章(简称新Ⅱ-2章)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应按13.3.4和13.4.3条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配置紧急逃生呼吸器(EEBD),且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相关要求(第3章2.2条)。新Ⅱ-2章1.2.2.2条规则规定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所有船舶,应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检验时,按规定数量配齐EEBD。
SOLASII-2第13条 脱 险 通 道
3 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
3.4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船上应存有备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2 所有船舶应在起居处所内配备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有追溯适用所有船
4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有追溯适用所有船
4.3.1在所有船上的机器处所内,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随时可用。在发生火灾时,这些位置应能随时迅速和容易地到达。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位置的确定应
考虑到机器处所的布置和通常在该处所工作的人员数量。①
4.3.2这些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在第15.2.4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中标出。
4.3.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① 参见《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性能、位置、使用和保养指南》(MSC/Circ.849通函)。
MSC/Circ.1081国际航行船舶有关紧急逃生呼吸装器(EEBD)的配置要求
IMO MSC77会议于2003年6月通过了对SOLAS公约2000修正案II-2章有关紧急逃生呼吸器( EEBD)配置的统一解释(MSC/Circ.1081),配备数量和位置同上述表3.3.3国内航行海船相同。
PANAMA特殊规定:
Spares:
Ships with ten or less EEBDs * on board shall carry at least one spare device. Ships with 11 to 20 EEBDs * on board shall carry at least two spare devices. Ships with more than 20 EEBDs * on board shall carry spares equal to at least 10% of the total EEBDs but no more than 4 spares will be required.
*Spare EEBDs mentioned in item 1 are not to be included in total number.
第15条 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
2.2 船上培训和演习
2.2.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应视为船上培训的一部分。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三章2.2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有明确要求
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 细节
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
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2.2.3.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 标志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1. 范围
本指南提供了关于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位置、使用和护理的信息和指导,使人员逃离到安全区域时,为其提供呼吸保护,防止吸入有害气体。
2. 总则
2.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认可型。
2.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在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3.定义
3.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3.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3.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4.细节
4.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 10 分钟
4.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4.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4.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4.5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4.6 除非每人单独携带EEBD,否则应考虑将这些装置放置在机器处所的逃生路线沿线或舱内的每个逃生梯的底部。此外,还应考虑在机械空间内设置控制空间和车间,以确定此类设备的可能位置。
5. 保养
5.1 须根据厂家说明保养。
5.2 备用EEBDs必须保存在船。
5.3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6.培训
6.1. 使用EEBD的培训作为船舶基本安全培训的一部分。
6.2 所有训练用的EEBD必须有清晰的标志。
6.3 人员受到过当环境危机生命时,在离开处所前能立即戴上EEBD的训练。这是必要的,因为在逃生过程中可能遇到烟雾。这种训练应该通过为在机器处所的船员安排常规逃生演习来完成。
6.4 EEBD也可用于因固定CO2系统意外释放而从机器处所逃生,消防人员可携带该设备,唯一目的是向需要紧急援助的人员提供该设备。
MSC.1/Circ.1432通函“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指南”,应注意该指南本身为非强制性要求,除非船旗国明示执行。
每周的测试和检查;
检查所有的呼吸器(EEBD)及其钢瓶的气压指示确认是否在正确的压力范围.
每年的测试和检查: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检查应急逃生呼吸器(EEBD)。
IACS Rec. No.88: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定期水压试验及气瓶内部检查(如无说明,则每5年一次)。
船旗国主管机关对EEBD钢质气瓶的检查和检测要求有所不同,具体应遵守各船旗国主管机关相应要求。气瓶的检测应由船检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对检测合格的气瓶出具报告和张贴检测标识。经水压试验在钢质气瓶打上试验的年月钢印。
“CCS”要求(国内海船):每年应进行认可检查,至少五年检测(水压试验)一次,如有生产厂家特别要求每三年至少一次水压试验,则按厂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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