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了确保船舶在发生事故时能作到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和合理地处理,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及船舶。
3 定义
事故——系指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环境、船舶及货物受到损害,以及船期损失的事件。
4 职责
4.1 安质部
本部是公司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船舶各类事故的宏观管理和事故处理的监督指导,在安全管理方面与船员公司接口,督促落实涉及船员责任的事故处理和反馈。具体负责各类事故的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船舶工伤、工亡事故的调查总结,指导公司各轮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督促各职能部门对所负责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2 航运部海监室
负责对船舶的海损事故和船舶由于货物、机务及政治原因以外发生的火灾进行调查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海损事故包括:(1)碰撞,(2)触礁,(3)搁浅,(4)浪损,(5)沉没,(6)恶劣气候损伤,等等。总结相应的事故教训,指导公司各轮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3 航运部商务部
负责船舶因货物运输所发生的货损、货差、火灾、货移及配载不当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相应的事故教训,指导公司各轮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商务部负责对外进行理赔处理。
4.4 船管部
本部负责对船舶的机损事故、污染事故和船舶因机械操作不当、机损和机舱管理不善而引起火灾事故及船舶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相应的事故教训,指导公司各轮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5 保卫部
保卫部对船舶发生的偷渡、毒品走私、海盗袭船等案件及因政治原因引起的船舶火灾事故以及陆地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相应事故教训,
指导公司各轮和岸上各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6 通导信息中心
本中心负责岸对船及陆上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写出通信事故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相应的事故教训,指导公司岸上各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7 船舶
事故船舶应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公司所有船舶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5 程序
5.1 船舶发生事故,经船岸双方或船方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故现场状态得到控制、稳定后,船长应填写“船舶事故报告表”或“船员工伤事故报告书”,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详细报告。
5.2 主管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后,若事故损失较小(不够等级标准),属一般事故,可通知船舶自行调查处理,同时制定、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并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其处理结果应报告职能部门和安质部核实备案。
5.3 主管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后,若认为该事故损失较大,属一般以上事故,必须立即请示主管副总经理。
5.4 按主管副总经理的指示,组成专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适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船舶应向专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提供详实的事故资料。
5.5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性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批示,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和安质部。
5.6 对内处理
根据主管副总经理的批示,安质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论,并负责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如涉及到船员责任,安质部作为与船员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接口部门,及时把职能部门对船员的处理建议转送船员公司进行处理,并将船员公司反馈的最终处理决定存档备案。
根据主管副总经理的批示,公司主管部门对事故和事故责任者进行通报各轮。同时,针对典型的事故,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事故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指导事故船舶和其它各轮实施,并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5.7 对外处理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船旗国或港口国主管机关或机构报告。
航运部商务部按《保险理赔程序》对外进行理赔处理。
5.8 安全质量经理对事故处理过程和船岸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5.9 相关部门和船舶要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5.10 关于陆地火灾事故和陆上通信事故的处理及采取预防措施工作程序,请相关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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