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海事局网站消息,截止2023-04-13,重点跟踪船公司名单如下表,共16家公司。根据《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安全〔2022〕19号)规定,属于重点跟踪公司的,将会受到如下“加强监管措施”:
1.至少每三个月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2.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对其实施一次附加审核。
3.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应采取如下措施:①扩大审核组规模及审核范围;②适当延长审核时间;③每次审核均选取代表船;④现场验证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措施。
4.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均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单
1舟山合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合力桩3、合力桩2
2扬州盛平航运有限公司
盛平006、盛平007、盛平008、盛平009
3浙江超越海运有限公司
4安徽省玉柱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玉柱56、皖玉柱66
5铜陵万源水运有限责任公司
万源699、万源2288
6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
飞雄9、飞雄5
7天津冠源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冠源一航、祥发68
8泉州吉航海运有限公司
“吉航57”、“吉航87”、“吉航97”、“吉航128”
9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
“安宇”
10丹东市福顺航运有限公司
海盛289、海盛689、永鑫999
11丹东市嘉盛水上运输有限公司
嘉盛99
12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
“全顺兴168”轮
13广西平南县俊兴船务有限公司
平南俊兴829等60艘船舶
14天津百舸船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辉洋999”
15石狮市闽台船务有限公司
“新泊林”、“新泊林2”
16沧州市平翔海运有限公司
“平翔16”
以下内容供法规学习者参考,船员朋友可忽略。“黑名单”的法律属性讨论
一、是一种侵害行政
关于黑名单制度的侵害性,我国学者形象地将其称为“现代的耻辱刑”“行政机关的核武器”和“开放式监狱”。对于海事部门的黑名单制度,海事机构往往会采取将列入黑名单船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增加监管频次等措施对其实施惩戒。
此种措施是一种侵害行政,其:
第一,对人格权的限制。 它对人格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名誉权方面,即通过对不良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和应用,使其他社会主体较为便捷地获取信息主体的失信状况,从而降低其社会评价。
第二,对平等权的限制。 它改变了规范适用上的平等权理念,允许行政主体即便在相对人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情形下也可因其信用状况不佳而作出实质性的区别对待。
二、不同观点
1.行政强制措施说
主要针对的是信用行政惩戒中的加强监管类措施。 将加强监管类措施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概因其具有预防风险之功能。 行政强制执行说主要针对的是“违法事实公布”,即“黑名单”措施。 有关学者将“违法事实公布”定性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它具有给被公布者施加精神压力,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功能。
2.行政确认说
指向的也是“行政黑名单”。 此观点认为,行政黑名单针对的失信事实建立在先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基础行为之上。 基础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与处理,其效力面向过去; 行政黑名单是对既往违法行为整体评估后得出的信用结论报告,其目的在于对被监管对象未来权益进行限制。 所以,它不是基础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
3.行处罚说
此说是主流观点,不必细说。大家都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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