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为船长20米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船长10米以上内河船舶,不适用于无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非机动船。其他船舶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应检查。
02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自2023年4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03检查要点
Q船员配置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A1.船舶是否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足够的船员。
3.船员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内;船员的适任证书是否与该船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相符,船员任职是否有“低等级高职务”的现象;是否满足不同航行时间对配员的不同要求。
Q船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操作能力?
A1.船员是否掌握其负责的关键性设备的操作能力(如:电子海图/雷达等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等关键性设备)
2.船员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是否掌握相应实操能力(如:进出港/法定日志记录/岸电使用);
3.船员是否掌握其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要求及操作。
Q船员是否掌握在应急条件下的操作能力?
A1.船舶是否制定应急反应程序;船舶是否制定应变部署表、应变部署表是否与油污应急计划相一致,并保持更新。
2.船员是否清楚应急情况下的报告程序,能否及时向公司报告及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3.船舶是否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情况操作的演习,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如发现记录与严重不符或存在虚假记录,建议开展演习。
Q船员是否掌握特殊船舶类型附加操作性要求?
A1.液货船:船员是否熟悉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以及应急处置、货舱保护、货泵舱保护、排放和洗舱以及装卸作业要求等;
2.装载易流态货物船舶:责任船员是否熟悉货物特性以及发现货物具有流态化趋势或已经流态化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客渡船:停航条件等。
Q船员是否熟悉计划航次、航行水域的操作性要求?
A结合事故经验、季节性天气、特定航区的要求,核查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航次)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如台风/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是否及时接受气象预报及相应分析,航行于排放控制区是否开展换油操作/航行桥区是否提前规划航路等)。
良好的船员实操能力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因素。在这里,小编提醒各航运公司、船舶及船员能够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船员实操技能日常培训、评估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并逐步消除因船员实操能力不足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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