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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要求-绿芒船员学苑

船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1.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 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 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1.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


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


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


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2. 2020 年 3 月 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


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


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3. 2022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


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4.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


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5. 2000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以铺设龙骨日期为准,下同)


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


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6. 2011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


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


8


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


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7.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


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


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


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8.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


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


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


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


求。


9.适时评估船舶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 2025 年 1 月 1 日


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


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满足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10.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


(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


轮、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11.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


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


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


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


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卜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


位停泊超过 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12.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


率超过 130 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


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


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


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


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


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


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13.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拥有的第 12 条规定之外的


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


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四)其他。


14.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


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


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15.鼓励其他内河水域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内河控制区


的要求,对海船进入本水域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提出控制要求。


16. 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 15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


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鼓励满足


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17。船舶应严格执行其他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 发表于 2023-05-1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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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文
朱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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