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分类:
1. 船舶自修;
2. 船舶临时修理:包括航次修理和船舶进厂(事故)修理;
3. 船舶计划修理:船舶中间检验修理、船舶特别检验修理和船舶进厂结构改造(或者新增设备)修理。
船舶修理的安排
1. 船舶进厂修理需要考虑健康和安全职责:
船舶进厂前货舱需要洗舱、通风,测氧测爆以确保无有害气体和适当的氧气含量方可进厂。如需要,船厂可根据需要在船舶进厂前,在锚地派人对舱室进行测氧测爆;
船舶在完成进厂前最后一个航次的卸货任务后,将最后 3 载货的货品以及洗舱结束后船舶自测的测爆合格报告传真到船厂;
船舶进厂后根据船厂要求或者测氧测爆情况对货舱进行机械通风;
船舶进厂召开安全会,根据公司相关的安全规定和船厂安全管理规定,与厂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以及我司安全管理协议,布置安全工作及防范措施;对于外协项目,需要督促服务商严格遵守船舶及船厂各项规章制度,除需要参加船厂的培训外,工作开展前还需与船舶签署《外来人员安全协议》,以确保公司安全、环保、质量方针能得到有效实施;
机务主管每天早上应召集厂、船舶代表开安全生产例会,根据船舶进厂修理安全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同时讨论落实每天的修理项目;
船舶每晚应安排人员对全船特别是白天动火部位进行巡逻检查,船舶厂修期间每晚应安排人员对全船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早发现火情和进水,尤其注意白天动火施工的部位。
2.船舶自修项目:由船舶根据实际情况及机务主管的指令,制定自修计划,然后按计划实施。完成后,将修理结果汇报到公司;
3.船舶的航次修理:
航次修理项目应是船员不能解决的和/或不能在正常维修期进行的、涉及安全及防污染的不合格并必须予以修复的项目,如关键设备发现不合格时;清单可由在船船舶维护和故障报告系统自动生成。可由船员和岸基人员在清单中增加相关项目;
航次修理项目的确定:向机务主管汇报船舶存在的船舶无法解决的但又影响到船舶航行安全或船舶检查的问题,机务主管根据问题的性质及紧急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安排航次修理;
一旦确认需要航修时,将需要航修的项目、航修的时间和地点、预期修理时间反馈给船舶和船东/或公司业务部门,使船舶和船东/或公司业务部门提前准备和安排相关事宜;
若航次修理涉及船舶保险理赔相关事项,机务主管必须在第一时间将航次修理的项目、航次修理的地点、航次修理的预期时间、估计修理费用通知船舶、船务事业部、财务部、机务经理、总经理;
船舶要将修理所需的备件、物料的申请发到公司,由公司提前安排准备(参照采购程序执行);
船东/或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修理的时间来安排下一航次的货运以及在船舶到港前提前通知代理有关该轮在港修理的问题;
在修理港口选定后,原则上在公司批准的修理商清单中选择修理服务商;若该港口、地区无清单所列供应商,采取先修理后评估的原则;
机务主管要随时跟踪航修公司的安排直至修理工作完成。
4.船舶进厂(事故)修理:特指船舶因为突发事件而必须要修理,但无法以航修的方式解决,并且修理时间与船舶中间和特别检验修理不相吻合时。在修理前要征得船东/或公司业务部门的书面同意;
船上负责编制修理单以及物料、配件申请单以保证满足修船需求,还应提供船上专用工具;
机务主管负责联系修理厂家,通常由机务主管本着就近就快的原则安排修理,选定一家修理能力和信誉好的修船厂来实施,但必要的报价也必须的;一旦进厂修理确定后,机务主管必须在第一时间把船舶进厂修理的信息通知所有相关人员;此类修理通常是要有相关船级社进行检验的,所以,机务主管要提前向船级社提出申请;
进厂前船舶需完成洗舱测爆工作,并将测爆报告传真到船厂;条件许可时,修船前机务主管人员应上船与高级船员讨论修船方式和要求;到达修理厂前,船长应组织讨论安全方面的布置,并监督执行;
机务主管,应召集厂、船舶代表开会,最后讨论确定修理单及验收要求,并布置安全措施;
机务主管每天早上应召集厂、船舶代表开个安全例会,根据船舶进厂修理安全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同时讨论落实每天的修理项目;
船长和轮机长应向船员安排好工作,交换必要的安全方面的信息及修船厂的有关规定;
船舶每晚应安排人员对全船特别是白天动火部位进行巡逻检查;
船长和轮机长要保存船员所完成的自修工作的记录及厂修记录,并应交给机务主管;
修理项目完工后,由船级社检验认可后,整个修理工作才算完成;
5.船舶中间检验修理:
船舶中间检验修理:是指为满足船级社的检验要求每2 年半到3 年一次的修理,故准备时间为 2 年半到 3 年;
在准备时间内,船舶需要建立档案和相关纪录,将在这段时间内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汇报给机务主管,并由机务主管确认将要在下次检验修理解决的记录在案,并在船进厂前 3 月开始编写厂修单时编入厂修单,厂修单由船舶的轮机长和大副负责编写;
每年第 4 季度机务部应制定下一年度船舶厂修计划,该计划包括船舶修理的预计开始时间,总修期和修理费用预算,然后将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机务部在获得批准的修理计划后,将计划抄送至公司所有管理和业务部门及相关船舶;
在船舶预定进厂前 3 个月,若因为货运和航线的安排无法在机务部制定计划节点进厂的话,应通知机务部门,并进行相互沟通和协调,在可能的情况下作相应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计划通知到公司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船舶;
船舶进厂前 3 个月,机务部通知船舶开始编制船舶厂修工程计划书,计划书要在 15 到 20 天内完成并递交到公司,该计划书要包括船舶相关基本资料,每一修理项目的详细修理内容,如设备的型号、涉及修理的各技术参数、需要物料备件的规格和数量,是否需要前期准备和额外的辅助工作,如是否需要清除附近杂物、是否要搭脚手架和转驳存油和清理油舱等;
船舶坞修工程在修理单开列时应考虑以下要求:
修理项目需要考虑厂家的建议;
修理单上开列的修理项目应是一些船方在技术、人力、船期等方面受到限制,船方以及航修无法完成的工程。修理单上的修理项目应充分考虑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船舶检验计划;
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必须在厂修时进行的修理项目应及时编入修理单,以防遗忘;
船舶在行业检查、FSC 检查、PSC 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须在厂修时进行的修理项目应及时编入修理单;
须检查船舶检验信息,一些船级社备忘项目在厂修时进行的修理项目应及时编入修理单;
上次大修一些备忘(如舱室结构、锚链等)在厂修时进行的修理项目应编入修理单;
船舶开具修理单时,应根据船舶设备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并按照船检规范和船舶检验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认真分析,遵照确保安全、适航、适货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修理费用的原则,确定各种设备修理项目,开出修理单;
厂修前机务部尽可能派机务主管跟船详细调查、了解、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认真审核船舶开出的修理单,确定修理范围;
通过对船舶的技术状态研究论证,确定船舶使用年限,保证满足法定和规范、船级社、船旗国、港口国和油公司的要求,选择做完全修复或者维持性修理。
船舶在递交厂修工程计划书后,将涉及厂修需要的物料和备件整理出来,并在递交计划书后的半个月内将备件申请单递交到公司,对于物料申请应至少在船进厂前半个月将物料申请单递交到公司;
机务主管在收到申请单后两天内,将审批后的物料备件申请单递交给采购部,采购部在收到经机务主管审批的申请单后立即安排询价,在三天内取得询价和比价,然后交机务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复后,立即安排定购。最晚要在船舶进厂前两天内将备件(某些供货期长的除外)递送到船厂所在的城市,并追踪代理清关和送船事宜。船舶进厂后,采购部要根据机务主管的指示,将厂修需要的物料按时供船;
机务部在收到船舶的厂修工程计划书后抄送至海务部,并会同海务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上船落实修理项目,对于一直在国外航行的船舶,机务部在方便港口跟船核实修理项目(船龄大于 10 年的船舶,机务主管必须会同船员检查压载舱的情况),并将海务部提出的需要厂修解决的问题加入到厂修工程计划书内,形成最后的船舶厂修工程计划书,在船舶进厂前 45 到 60 天时间段内,向至少 2 家以上船厂询价;
在船舶进厂修理前 1 个月,机务部在汇总各船厂的报价后,对各厂家进行评估,形成自己的意见和厂家选择建议,然后报相关部门审阅会签,并取得的修理意见,形成船舶大修审批表,报机务经理、总经理审批。所有审批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信息:
ⅰ) 大修理船舶的简单介绍、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修理的历史记录;
ⅱ)大修理的原因;
ⅲ)大修理的主要项目和明细项目的预估费用;
ⅳ)船舶估计进厂时间和修理时间;
在获得批准后,机务主管要与船厂就船舶修理的安排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对报价中有疑问的项目进行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厂方确定船东自行安排某些船厂无力解决的工程,以便节约修理费用(如通导设备的检测、消防救生设备的检验标定等),最后签订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进厂前或修理开工后,船东和修理厂商应签订“船舶修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船舶修理合同后,机务部应立即将确定的船厂资料(厂名、地点、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和预期进厂时间报公司各管理和业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门,向财务部通报的内容中还要包括厂修费用的资金安排的时间节点和数目;
同时要将修理的地点和时间通知到船舶,并指示船舶做好相应的准备,如进厂前完成洗舱测爆的准备,进厂前,油舱存油的归并,附加修理单的准备等等;
在船舶进厂前 10 天内,若有补充修理项目,船舶应将补充修理工程单尽早递交到公司,在船舶进厂后 1 天内,经机务主管确认后,递交给船厂,但补充修理的工程量应不超过总工程量的四分之一为准;
从船舶进厂前一周开始,业务部门每天要将最新船期通报给机务部,并在船舶进厂前安排好代理和船舶靠厂的工作;
船舶进厂前的最后一个航次确定后,业务部门要及时通知机务主管;
船舶计划修理必须结合有关检验进行,在船进厂前一周,机务主管应向相关船级社递交检验申请;(各船级社都有标准的检验申请表,填妥后以传真方式发给相关的船级社)
船舶进厂后若还存在需要补充的修理项目(包括船舶、海务认为需要的),在与现场机务主管沟通后,由机务主管按确认后递交给船厂,未经机务主管确认不得随意扩大修理,如果补充的修理项目预估费用超过公司大修规程中规定的限额,需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审批以后方可以进行。对于大修的船舶,应在船舶进厂后 3 天内提出,而对于修期在一周左右的船舶,应在船舶靠妥后半天内提出。而补充修理的工程量应不超过总工程量的五分之一为准;
对于关键设备的修理工程和难点问题,由驻厂代表和船舶责任人共同研究,确定修理方案。驻厂机务主管应对重点修理项目进行监督,并作好工作记录。
修理工程如涉及设备的重大变更,修理前后,公司主管人员应填写变更记录;
船舶出厂前,船方应按照“船舶出坞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确认,以确保船舶出厂前的安全;
修理完工的质量检查验收,执行国际及船旗国法规,以及船检部门检验规范。需提交船检检验的项目,经厂修的由船厂报验,未经厂修的由船舶报验,以便检验合格后办理签证或换新证书。修理质量由设备主管人员直接负责,轮机长和大副分别对轮机部和甲板部实行总负责,船长对全船总负责;
修理中的废旧物料回收和防污染工作,执行 “修船合同 ”及公司有关防污染的程序及须知。并要取得相关的证据,且做好相关记录(如油水记录本和垃圾记录本等);
机务主管要将修理进程及时地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每 2 天以邮件的形式,简单地报告一下进程,和与预期的是否有出入),以便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在根据进程判断有绝大的可能船舶离厂日期比预期的要提前或滞后 3 天以上(包括 3 天)时,要及时提醒公司各相关部门;
船舶出厂的时间确定后,要及时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出厂前,船舶须按照船舶坞修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并测试,以确保船舶出厂的安全;
船舶出厂前 2 天,机务主管要尽可能获得船级社签发的相关证书并送船。以便海务部在出厂前一天安排开航前/或 PSC 检查;
修船后半年内,船舶应定期向公司报告修理缺陷,机务主管应就此向修船厂提出交涉,并按修船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置;
公司机务主管每年对各修船厂进行年终审查,对船厂修理质量及安全工作予以评定,修改或补充“合格修船厂名录”;
6.船舶特别检验修理:是指为满足船级社的检验要求每 5 年一次的修理,准备时间是 2年到 2 年半,个别项目的准备时间可能要长些。程序同中间检验修理;
7.船舶结构改造(新增设备)修理:结构改造一般都结合中间检验或者特检修理进行。程序同中间检验修理。
修理质量的监控以及安全评价
1.船舶进厂修理期间,分管机务主管是公司船舶修理的总负责人,是船舶修理质量总监督;
2.修理完工的质量检查验收,执行国际及船旗国法规,以及船检部门检验规范。修理质量由设备主管人员直接负责,轮机长和大副分别对轮机部和甲板部实行总负责,船长对全船总负责;
3.船舶领导(船长、轮机长、大副)对修理质量要进行有效的监控,在修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机务主管汇报,与机务主管和厂方沟通、交涉,需要返工要坚决提出,并及时落实;
4.船舶各主管人员对自己监修设备,要牢牢把关,实时监控,若厂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必须要求厂方按要求进行,有问题及时向船舶领导汇报;
5. 航修结束后船舶在一周内填写“SQR-GEN011 船舶监修/验收及其 EHS 评价记录”将修理结果/质量/安全表现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公司;厂修结束后船舶在一个月内填写“SQR-GEN011 船舶监修/验收及其 EHS 评价记录”将修理结果/质量/安全表现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机务部;
6.船离厂后,船舶要及时将因修理引起的质量问题反馈到公司(修理行业的行规通常是运动件保修 3 个月,固定件保修 6 个月),机务主管应就此向修船厂提出交涉,并按修船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置,或由船厂重新安排修理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7.船舶出厂后 3 个月内驻厂机务主管负责对本次修理工作进行自评和总结,内容包含主要修理项目、设备修理前后的照片、船厂修理能力、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需要提醒下次修理的事项等方面;船舶出厂 6 个月内机务经理需要从修理项目执行、修理项目的合理性、修理项目的验收、修理时间和费用的控制、修船厂质量等 6 个方面对本次修理进行事后评估和评价,同时为新项目实施积累经验和总结教训,事后评估评估报告报总经理。
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1.公司和船舶要建立相应的修理历史记录档案,分自修、航修和厂修;
2.船舶自修记录;
3. 船舶监修/验收及其 EHS 评价记录
4.船舶航次修理历史记录档案应包括航次修理记录表和工程验收单及备件物料供应单;
5.公司临时修理历史记录档案应包括航次修理记录表、工程验收单、报价单和修理费用发票复印件及备件物料供应单或订购单;
6.船舶厂修历史记录档案包括修理单、工程验收单、检验纪录和备件物料供应单;
7.公司厂修历史记录档案包括修理单、工程验收单、检验纪录、报价单、工程结账单、船厂选择评估表、备件物料供应单或订购单;
8.修理历史记录档案要永久保存在船舶和公司,直至船舶报废或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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