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朋友咨询了一个问题,关于新造船下水,是否需要报备,如果不报备是否应当处罚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查询了相关法规资料,并咨询了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
下面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深入分析。首先声明啊,本人一直从事海上法规研究,内河不是很熟,所以,一旦说错,请不吝指正。
探讨四个问题:一是案例经过;二是新造船下水的危险性;三是下水是否需要报备、未报备是否可以处罚?四是提出管理建议。
一、处罚案例
以下案例来自某海事局公众号,为避免麻烦,将船名隐去。
二、新造船下水的危险性
以下消息和视频来自江苏海事局网站,通过视频可以看出新造船下水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2022年10月,扬州海事局辖区一新造船舶在实施下水作业期间,发生断锚,在现场海事执法力量和应急力量果断处置下,安全靠泊舾装码头,未引发水上交通事故。
据悉,该新造船船长129.9米,宽28米,型深7.8米。当天下午该新造船舶接水后,船头入水大约30米下右侧锚,船上操作人员未全面观察船体情况,选错时机提前下锚,导致锚链挂在船底下水气囊上,未能沉入江底发挥作用。船上操作人员见此情况紧急抛下左侧锚,稳住船身,但由于冲击力太大,左侧锚机刹车失效,导致左侧锚链从根部拉断弃链器,落入水中。扬州海事局嘶马塔台迅速调整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两艘海巡艇现场维护交通秩序,指挥应急拖轮顶住船身,并将该新造船安全拖带至舾装码头。
三、新造船下水是否需要报备?
大家已经看到,新造船下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但是,有危险不一定必须要报备管理,是否需要报备,就看法规是否有相关规定。
在上述处罚案例中,执法部门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16条,并依据第32条实施了处罚。我们先看看这两条都规定了什么:
第16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32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显然,执法部门将下水作业认定为“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从而要求作业方提前报备。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当地执法部门是否已经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明确了下水作业属于“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这种文件至少是省级海事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那么不能自己“拍脑袋”认定。
二是,对照《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界定,这些行为只能包括:(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五)船舶试航、试车;(六)船舶悬挂彩灯;(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结论】个人看法:①如果执法部门没有下发文件,就不能当做报备管理;如果有文件规定,可以实施报备管理。②未报备不应当处罚。
三、关于新造船下水的管理建议
1.如果这项工作确实有必要实施报备管理,建议直属海事机构(或者省级海事机构)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对新造船下水实施报备管理。
2.实施管理不一定要处罚,因为《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没有把这项行为列入处罚项,所以如果要实施处罚,必然与此规定向违背。除非修改上述规定方能实施处罚。
----转载海事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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