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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界定-绿芒船员学苑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界定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界定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93年制定,借鉴了IM0以前的推荐标准,也就是国内标准沿海4海里以内的排放要求与IMO推荐的经过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标准相一致...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界定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93年制定,借鉴了IM0以前的推荐标准,也就是国内标准沿海4海里以内的排放要求与IMO推荐的经过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标准相一致。亦即如果船舶在中国沿海4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必须达到相当于污水处理装置的处理过的污水的水质标准。这也是为什么国内标准同时适用于外国籍船舶的缘由。


     这也说明,如果国内航行船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内河和沿海4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或者达到同等水质才能排放。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显然达不到标准要求,可以间接界定为超标排放。


    由于《生活污水规则》以及IMO推荐的污水处理装置性能指标已经修改,造成国内标准关于4海里内的排放标准与IMO新标准出现不统一:一是规则将“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外”降低到“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二是悬浮物从150mg/1降低为50mg/1。由此可见,新标准要求的指标更加严格。



   船舶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界定

     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国际航行船舶及部分国内航行船舶安装了经认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那么这种经过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是否可以在港内排放呢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公约没有对港内是否排放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沿海3海里以内如果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就可以排放污水。港内当然属于3海里以内的范围,应当允许排放。


第二种观点认为,也是一些专家的意见,认为虽然经过了处理装置的处理,但港内仍不能排放生活污水。其理由是《生活污水规则》及《潮海碧海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认为《生活污水规则》关于在3海里以内的排放必须满足航行途中。



     实践中,航运界及管理部门几乎都认为港内不能排放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但究其缘由,都不能明示一二。存在着执行者不知为何执行,管理者不知其法律依据的问题。


  舶在港期间的实际操作是,对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在港停泊期间保持处理装置正常运转,外排放阀关闭并加锁。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生活污水经溢流孔溢流至舱底与舱底水混合在一起。对于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将未处理的或半处理(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同上述,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


问 题 分 析 及 结 论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生活污水规则》所定义的排放要求,第二种观点将规则所列的可以排放的几种情形之间的关系混了,其之间的关系是“或”而不是“并”的关系亦即,根据《生活污水规则》的规定,下述任何一种做法都是符合要求的:


  第一,3海里以内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第二,3-12海里粉碎和消毒,航行途中

   第三,12海里以外,航行途中。


    对于船舶实际操作中,污水舱满后溢流到舱底的做法,应当分情况对待。如果是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因为达到了排放要求,此种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要在油类记录薄中明确记载。


     但是对于未经处理或半处理的污水,直接溢流到舱底就有问题了。这样就有可能违反了MARPO附则1的规定,见该附则条款:“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违避本条所列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如果在PSC金查中发现此类问题,可能会被认为是重大缺陷,甚至会导致被留的严重后果。


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相关建议


  修改国内标准

  使之与公约相适应


       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993年发布实施的,其适用于所有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但是该标准已经与修正后的《生活污水规则》在排放要求上有了较大差异,造成国内标准与国际公约的不一致,建议依据国际公约考虑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我国应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如内河、水源地等)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以保护当地的环境安全,这也是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


国内航行船舶

应当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设施


    星然《生活污水规则》对国内航行舶未强制生效,但为了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船舶如需在12海里以内向海洋排放生活污水,  必须安装相应的设备或设施,  否则必须设置污水储存柜排岸接收或到距岸12海里以外排放。


    建议海事部门要加强对任意排放生活污水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新生效的《防污条例》对港内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管理:二是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设施设备的PSC或FSC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在港内排放

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不应视为违章排放


      如没有当地立法或特殊规定,船舶在港内排放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不应视为违章排放。当然,其条件是上述装置经过型式认可且正常运转,对于未经处理或半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在港内排放。


  船舶不得将

未完全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


    船舶如果将未处理或未完全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可能会因为违反MARPO附则的规定而被处以严厉措施。如果是经过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可以进入舱底,但由于此种做法导致了舱底水数量的改变,需在油类记录薄中作出详细记录。


港口应配置生活污水接受设施

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


        在港口配置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是《生活污水规则》缔约国所应承担责任和义务方面可以及时接受生活污水,减少船舶的任意排放:另一方面,避免船舶生活污水储存柜不足时向舱底溢流情况。

  • 发表于 2023-05-21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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