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ISM规则》旨在提供一个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标准。依据ISM的规定,航运公司及其船舶应建立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safetymanagement system,缩写SMS),并由各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个合格的公司签发一份符合证明(document ofcompliance,缩写DOC),以及合格公司的合格船舶签发一份安全管理证书(safetymanagement certificate,缩写SMC)
按照《SOLAS公约》第IX章规定,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艇,应不迟于1998年7月1日满足该规则的要求;5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满足该规则的要求;上述船舶及管理公司应分别在上述日期前区的“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事实上,不持有“符合证明”的船公司将无法自国际航运市场上立足,没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竟被剔除出国际航运市场,不可从事国际海上港货物运输。
1、ISM规则产生背景
船舶是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重要手段,船舶每年的货物运输量占世界货运量的80%以上。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船舶数量、吨位随着航运的发展而急速增长,同时船舶航行速度加快,船舶种类也日益多样化。世界航运呈现出船舶大型化、运输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在航运高速发展的同时,水运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国际海事组织(IMO)自1959年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但事故件数呈逐年上升势头。据统计分析,1968年至1997年(截止到10月份)的54起万吨以上油轮特大溢油事故中,前10年占15起,中间10年占13起,后10年占26起。后十年事故明显上升;1960年至1995年不同船型的1720起溢油事故中,60年代是101起,70年代是541起,80年代适656起,90年代前5年是342起,这些事故共造成626.67万吨油污染海洋。在船舶事故不断上升的同时,一些重大海事事故更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1987年3月6日,“自由企业先驱”(HERALD OF FREE ENTERPRICE)号滚装渡轮在船艏门未关的情况下出港航行仅4分钟即翻沉,整个倾覆过程仅有90秒时间,造成184人死亡。1994年9月8日,大型客轮“爱沙尼亚”号因为一个舱门没有关紧导致海水灌入舱内,船上包括800多名乘客在内的964人丧生,成为欧洲近80年来最大的海难事故。
各种海上事故的统计、调查和分析表明,人为因素在船舶翻沉、碰撞、漏油、失火爆炸、触礁搁浅和其它各种海损事故发生的概率占80%,即大量的事故都涉及船舶管理和人员操作错误等人为因素。即使是船舶机械故障、仪器失灵和设备结构等问题引发的事故也与人的失误有直接联系。尽管现代航海设备本身的可靠性越来越高,但设备的使用、船舶营运管理和操作都是通过人来支配的,人的错误和失误仍然会造成各种海上事故。据英国船东保赔协会统计,1987年至1991年的1444宗索赔案件中66%由人为因素造成。其中货损索赔案的50%、污染索赔案的50%、人身伤亡索赔案的65%、财产损失索赔案的80%和碰撞事故索赔案的9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澳大利亚运输部1992年对海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分析中显示75%的原因是人的错误。英国海洋污染咨询委员会报告称,1990年英国水域发生的182起漏油事故中66%是人的错误造成的。德国不来梅航运研究所对1987年至1991年发生的330件海事事故的分析表明,75%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基于这种情况,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第18届大会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安全管理规则》的第A.741(18)号决议。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缔约国大会又通过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该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
2、 公司的审核、复查和评价
目的是通过建立、实施文件化的审核、评价和复查程序,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及其能否达到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目标的情况作出评价。以便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
(1)公司内审。
本章第1条规则要求的“内部安全评审”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审它是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要素。通过内审可以验证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这里所指的“规定”应包括: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操作须知、检查清单等SMS文件和SOLAS、MARPOL等公司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等;通过内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体系安全管理活动按预定“轨道”进行,通过内审可以为主管机关的审核作好准备。因此,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用以策划和实施内审的程序、内审应基于安全和防污染活动作出计划,内容包括:内审的策划和计划、内审的实施、内审报告、跟踪活动和内审记录等。内审的方法是抽样检查,包括面谈、询问、调查、验证等,但内审的范围应覆盖ISM规则的所有要求和公司相关的所有部门。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应涉及公司体系内船岸所有部门和人员,且内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2)定期评价
.1定期评价是最高管理层或其指定的适当范围内的高级管理者实施的,其评价的内容主要是侧重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管理体系本身。包括内部审核和培训情况、安全和环保目标的实现情况、组织结构、行政管理、资源配置等与安全管理和生产环境的适宜情况等。
.2一般情况下,定期评价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初期,这种间隔应缩短。
.3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价不是绝对的,这里的“定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时间上的“定期”,而是要视体系运转过程中所发生情况的变化来决定“期”的长短。船上评审结果、内/外审结果、事故分析/调查结果、港口国/船旗国检查结果、法定入级检验结果、执行SMS结果、SMS进行重大修改、市场策略/社会环境条件变化等因素,都是决定定期评价“期”长短的主要因素。
(3)管理复查
.1管理复查是视定期评价结果的优劣而由最高管理层或其指定的适当范围内的高级管理者实施的。
.2因管理复查是视定期评价结果而定,因此一般情况下管理复查的实施会决定采取重要的纠正性措施,以解决定期评价中所反映的问题。
.3这里所讲的纠正措施,不仅仅是针对安全管理活动,更主要的是针对安全管理体系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4“必要时进行管理性复查”中的“必要时”,主要取决于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分析研究而确定。如经过对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内审发现的问题、船队和法规更新、市场和环境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管理性复查。
.5审核、评价和复查是安全管理体系得以保持和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ISM规则赋予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内部审核作为公司体系运行的日常工作其广度和深度应在外审(主管机关的审核)之上。当体系运行中出现重大缺陷时,应进行管理性复查。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应复查体系在船上的运行情况,并向公司报告存在的问题。审核、评价和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应该由具备适当资格、一定经验和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进行。对不符合规定情况分析的结果可能涉及到体系文件的修改。
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规则内容
.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3“符合证明”只对使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4“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6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7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8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9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0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1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2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2)规则理解:
.1公司经营船舶营运的资格
船舶只能由已经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已通过主管机关审核,取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和按规定正准备实施该体系的公司经营;取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只能经营其经初次审核确认,并已标明在该“符合证明”证书上的船种。新增船种需申请临时审核。
.2 证书的签发
公司和船舶经初次审核符合ISM/NSM规则的要求后取得期限为5年的DOC(公司符合ISM/NSM规则要求的证据)和SMC(船舶符合ISM/NSM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船公司应在DOC发证日期的每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申请并接受DOC年度审核并完成年度签注;DOC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进行换证审核,但在DOC到期前必须完成换证审核,并换新DOC。船舶应在发证后的第二与第三周年日之间申请并接受中间审核,并在SMC上签署;在SMC到期前6个月可开始申请进行换证审核,但在SMC到期前必须完成换证审核并换新SMC。
.3 证书的撤消
如果公司没有按要求申请规则要求的审核,或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或船上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主管机关有权收回“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收回“符合证明”,该公司所属船舶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将失效。
.4 证书的监督
船上应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在接受主管机关检查时与“安全管理证书”一同出示。
4、 核发临时证书
(1)规则内容
.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上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符合证明”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覆盖了该船舶种类;
2.公司已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表明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2)规则理解
.1“临时符合证明”的颁发条件
1.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
2.公司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经主管机关审核满足ISM/NSM规则1.2.3条目标的要求。
3.已准备并制定在在近期内(“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颁发条件
1.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新代管船舶;
2.满足规则14.2.1至14.2.5的要求
.2 临时证书的有效期
“临时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能展期和重新申请;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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