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少体力的丧失和增加保暖效果
救生衣有一定的防寒保暖效果,能够让不会游泳的人也能保持头部露出水面,对于会游泳的人来说,救生衣的浮力可以让他们节省更多体力,减少热量的丧失;
2. 增大获救和生存几率
救生衣一般颜色鲜艳,同时还配有求生哨笛、灯具和反光带,可以帮助落水者在节省体力的情况下发出求救信号,便于被施救人员被发现,从而增大获救几率;
好了,开篇说了这么多,扯了这么远,主要还是为了让大家清晰认识到,救生衣是危急关头的“护身符”,更是危难时刻确保声明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我们在进行船上活动或临水作业时,一定要按规定正确穿着救生衣,做好防护措施。那么在日常工作中,作为船上救生衣维护和管理者的责任人,哪些问题才是检查中的重点呢?同样能提供保暖求生作用的救生服,公约规则的要求那么多,哪些才是重点呢?围绕这些个问题,本期【大海船说】,我们来聊一聊船上这两个必备的个人救生设备【救生衣】和【救生服】。
(1)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船舶,船上每人至少应配备 1 件符合“20法规” 3.6.7 要求的救生衣;
(2)应为值班人员和在远处的救生艇、筏站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供值班人员使用
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方;
(3)客船还应配备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 5%的救生衣,此外还应配备至少为船上乘客
人数 5%的儿童救生衣与 2.5%的婴儿救生衣;
(4)客滚船和货船上配备的每件救生衣应配备 1 盏救生衣灯,其他客船应在 50%的救
生衣上配备 1 盏救生衣灯。
1>.救生衣(包括救生衣灯)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第 3 章附录 2 第 II 章 2.2 的相关“要求”。
对于上述“要求”的具体内容,有兴趣深入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大海船说】,回复关键字“要求”,即可获取本期文章所涉及的所有有关公约原文条款。这里我们仅就救生衣灯的一些技术要求略微讲一下:
我们知道,每件救生衣都应配备1盏救生衣灯,那么每盏救生衣灯应满足那些技术要求呢?
A. 上半球所有方向的光强不小于0.75cd;
B. 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8h的能源;
C. 当系于救生衣上时,应尽可能照亮上半球的大部分;
D. 为白色光;
E. 如所指的灯是闪光灯还应:
.1设有手动操作开关;
.2以每分钟不少于50次但不超过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2>.救生衣应以明显且耐久的字迹写明其型号、制造厂名、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及
检验单位的标志。儿童救生衣及婴儿救生衣的内外两面,均应有明显且耐久的“儿童”或“婴
儿”字样。
规则的原文往往枯燥乏味且不易理解参透,如无特殊需求,我们也没必要去深究研读。在日常的养护工作中,我们只需按以下内容,对照“打勾”检查即可
1.救生衣的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是否在船(批量),救生衣应是船检认可单位生产的船用产品;
2.救生衣实际配备的数量是否与《船舶检验证书薄》中所标明的一致;
3.救生衣是否配有哨笛;
4.救生衣是否配有救生衣灯,救生衣灯是否是船检认可单位生产的船用产品;
5.救生衣灯是否故障,电池是否过期;
6.对按规定要求增配救生筏的处所附近,是否至少设置有2件救生衣;
7.救生衣是否按要求存放(除值班处所外,船员救生衣应分散存放于各船员室);
8.救生衣存放位置是否明显张贴IMO标识,是否将中、英文书写的图解和须知在各船员/乘客舱室、集合站以及其他救生衣的存放处粘贴,明显地展示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9.救生衣应以泡沫塑料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保证其浮性和耐久性,日常检查应注意是否有破损、发霉或强度不足的情况;
10.救生衣上是否写明其所属船名、船籍港并加注汉语拼音,儿童和婴儿救生衣内外是否标识“儿童”或“婴儿”字样;
11.救生衣反光带是否为要求的逆向反观带(一般为六边形蜂窝状),且反光带面积是否不少于400cm²;
12.救生衣是否配有一可抛投的可浮救生索,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衣上;
13.救生衣是否为非无需打结的型式,即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是快速和正面的封闭方式,而无需打结;
救生衣属具及部分细节展示
救生衣的正确穿着方法
讲完了平时检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再讲一讲救生衣的穿着方法。救生衣必须正确穿着才能达到保护效果,并且对于穿着时间,也是有要求的(特别是在进行弃船、救生演习或是其它紧急情况时),按照规定,每个人(经示范培训后)在无他人帮助的情况下,应能在一分钟内正确穿着好救生衣。
那么怎样才能快速地穿着好救生衣呢?一个字:练!船用配备的救生衣大同小异,穿着方法也基本相同,以下是我们网上找到的救生衣穿着方法视频素材,分享给你。
1. 穿着前,一定要检查救生衣外观包括领口、腰带是否有损坏情况;
2. 穿着时,要注意配备反光带的一面穿在外面,以发挥求救作用;
3. 穿着后,救生衣上的带子要打死结(切记是死结!死结!死结!),扣子要扣牢(切记要扣牢!扣牢!扣牢!);
4. 尽量选择离水面低且远离船尾推进器的地方跳下,跳水前应把带有尖锐部分的物品(眼镜、钥匙等)取下。
知识加油站
救生衣的浮力分布应使穿着着在静水中处于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时,能在5s内从任何位置转动至面部朝上、最离水面至少12cm,并使其身躯后仰斜浮与垂线呈20°—50°夹角;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船用气胀式救生衣》(JT346-2004)的相关规定,气胀式救生衣有效期为6年,3年全面检修一次,每年对气瓶中气体含量进行一次测量。上述检修和测量应由船检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
本期内容说到这里,篇幅其实已经很长了,相信部分朋友跟小编一样,会感到些许疲惫。关于【救生服】方面的内容,我们还要不要继续呢?想了想,我们还是继续吧,因为救生服和救生衣的要求,其实大部分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再辛苦一下,一口气说完算吧。
同样先来看“20法规”对救生服配备方面的原文要求
(1)除另有规定外,对货船,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备 1 件符合“20法规” 3.6.8 要求的合身的救生服;
(2)对客船,救助艇艇员、海上撤离系统的每个工作人员应配备 1 件如上述(1)所述救生服;
(3)固定航行于珠江口以南水域的船舶,可不必配备救生服。
条款解读
救生服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附录2第II章2.3的相关“要求”。
同样,对于上述“要求”的具体内容,有兴趣深入了解的朋友可以救生服衣灯和救生衣衣灯的技术要求一致,这里我们不在赘述,即:
救生服属具及部分细节展示
救生服在日常检查中应关注的要点
说完规则和要求,我们再来看日常检查中应关注的要点(前8项与救生衣检查内容相同):
1.救生服的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是否在船(批量),救生服应是船检认可单位生产的船用产品;
2. 救生服实际配备的数量是否与《船舶检验证书薄》中所标明的一致;
3. 如救生服是单独使用型,是否配有哨笛及可浮救生索;
4. 救生服是否配有救生衣灯,救生服衣灯是否是船检认可单位生产的船用产品;
5. 救生服衣灯是否故障,电池是否过期;
6. 对按规定要求增配救生筏的处所附近,是否至少设置有2件救生服;
7. 救生服是否按要求存放(除值班处所外,船员救生服应分散存放于各船员室);
8. 救生服存放位置是否明显张贴IMO标识,是否将中、英文书写的图解和须知在各船员/乘客舱室、集合站以及其他救生服的存放处粘贴,明显地展示救生服的穿着方法;
9. 救生服是否按规定的间隔日期(距出厂日期十年以内,每3年进行一次检修,出厂日期满十年以后,每年进行一次检修)经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修,检修合格后出具检修证明,张贴相应的检修标贴,且检修证明在船有效;
10. 救生服拉链口、袖口、鞋口密封胶条处是否有脱胶情况;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四篇第3章(救生设备)
第二节(配备要求)
3.2.2.3 救生衣:
(1)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船舶,船上每人至少应配备1 件符合本章3.6.7 要求的救生衣;
(2)应为值班人员和在远处的救生艇、筏站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供值班人员使用
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方;
(3)客船还应配备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5%的救生衣,此外还应配备至少为船上乘客
人数5%的儿童救生衣与2.5%的婴儿救生衣;
(4)客滚船和货船上配备的每件救生衣应配备1 盏救生衣灯,其他客船应在50%的救生衣上配备1 盏救生衣灯。
3.2.2.4 救生服:
(1)除另有规定外,对货船,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备1 件符合本章3.6.8 要求的合身的救生服;
(2)对客船,救助艇艇员、海上撤离系统的每个工作人员应配备1 件如上述(1)所述救生服;
(3)固定航行于珠江口以南水域的船舶,可不必配备救生服。
第六节(救生设备要求)
3.6.7救生衣
3.6.7.1 救生衣(包括救生衣灯)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3 章附录2 第II 章2.2的要求。
3.6.7.2 救生衣应以明显且耐久的字迹写明其型号、制造厂名、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儿童救生衣及婴儿救生衣的内外两面,均应有明显且耐久的“儿童”或“婴儿”字样。
3.6.8救生服
3.6.8.1 救生服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3 章附录2 第II 章2.3 的要求。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2B分册第4篇第3章附录II(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
2.2救生衣
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1.1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根据表2.1救生衣应以三种尺寸提供,如救生衣完全符合两个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其可标明两个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2.2.1.3如成人救生衣不是为适合体重高达140KG胸围达1750mm的人员而设计,应提供适当的系绑附件使救生衣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
2.2.1.4救生衣的水中性能应通过与适当尺寸标准基准救生衣(即符合国际组织建议的基准测试装置(RTD))的性能比较进行评估;
2.2.1.5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至少75% 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员能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经示范后,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3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即使不正确地穿着,对穿着者也不会造成伤害;
.4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具有快速性和闭合性,无需打结;
.5穿着舒适;
.6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m的高度跳入水中或穿着者手臂上举从至少1m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且救生衣或其系绑附件不脱落或损坏;
2.2.1.6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建议案对至少12人进行测试时,成人救生衣应在平静的淡水中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便:
.1抬高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员的嘴部,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 RTD 规定的平均值;
.2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时间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脸朝下的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位置,救生衣未翻转的人员数量不超过RTD值;
.3将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其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RTD值减去5°;
.4将头部托出水平面,其平均脸平面角度不小于RTD值减去5°;
.5在以屈曲的胎儿姿势漂浮时,在失去平衡后将穿着者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的姿势;
2.2.1.7成人救生衣应允许穿着者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8除下列规定外,婴儿或儿童救生衣的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同:
.1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儿穿着;
.2应使用适当的儿童或婴儿RTD替代成人RTD;
.3可以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减少至低于穿着适当尺寸的RTD的灵活性要求的范围;
2.2.1.9除了干舷和自扶正的性能外,婴儿救生衣的要求可酌情放松,以使:
.1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儿;
.2允许婴儿系固于看护人,并有助于婴儿靠近看护人;
.3保持婴儿干燥,带有自由呼吸孔;
.4保护婴儿在撤离中免受碰撞和摇晃;
.5允许看护人监控婴儿的热丧失;
2.2.1.10除了2.2.1.9要求的标记外,婴儿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按照2.2.1.2的尺寸范围;
.2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婴儿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符号中所示的“婴儿”或“儿童”符号;
2.2.1.11浸入淡水中24h后,救生衣的浮力下降不应超过5%;
2.2.1.12救生衣的浮力不应依靠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13每件救生衣应配备2.2.3中规定的救生衣灯固定设备,使其能符合2.2.1.5、6和2.2.3.1.3规定;
2.2.1.14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绳索系牢的哨笛;
2.2.1.15应以不降低其组合性能的方式对救生衣灯和哨笛进行挑选,并系于救生衣;
2.2.1.16救生衣应配备一根可抛投的浮索或其他工具,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衣上;
2.2.1.17救生衣应配备适当工具以允许营救人员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艇或救助艇中。
2.2.2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有不少于2个独立气室,应符合2.2.1 的要求,并应:
.1浸水后自动充气,设有用单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给每个气室充气;
.2在任何一个气室丧失浮力的情况下能符合2.2.1.5、2.2.1.6 和2.2.1.7的要求;
.3使用自动机械设备充气后,符合2.2.1.11的要求;
2.2.3救生衣灯
2.2.3.1每盏救生衣灯应:
.1上半球所有方向的光强不小于0.75cd;
.2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8h的能源;
.3当系于救生衣上时,应尽可能照亮上半球的大部分;
.4为白色光;
2.2.3.2 如2.2.3.3中所指的灯是闪光灯,还应:
.1设有手动操作开关;
.2以每分钟不少于50次但不超过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2.3救生服
2.3.1一般要求
2.3.1.1救生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1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在2min内打开并穿上,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同穿着以满足2.3.1.2的要求,则应考虑到任何穿着的相关衣服和救生衣,以及用嘴充气的气室(如设有) 的充气;
.2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3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但是双手可由永久附连在救生服上的单独的手套来遮盖;
.4备有限制或减少救生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5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进水中,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救生服;
2.3.1.2 救生服本身或其必要时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时,在平静淡水中应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使:
.1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小于120mm;
.2允许穿着者在5s内由脸朝下的姿势翻转为脸朝上的姿势;
2.3.1.3应使穿着救生服再加穿救生衣,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的人员还能:
.1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在弃船时,执行正常的任务;
.3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救生服或其系绑附件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4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2.3.1.4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设有符合2.2.3要求的灯以及2.2.1.14 所规定的笛哨;
2.3.1.5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配备一根可抛投的浮索或其他工具,使其
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服上;
2.3.1.6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配备适当工具,以允许营救人员将穿着者 托出水面送入救生艇或救助艇中;
2.3.1.7如救生服应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救生服外面,穿着这种救生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救生服上应作标记,说明其必须与匹配的救生衣一起穿着;
2.3.1.8浸入淡水中24h后,救生服的浮力下降不应超过5%且不应依靠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3.2救生服的热性能要求
2.3.2.1非固有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
.1应标明拟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2其构造应:在穿着者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时,或如救生服拟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救生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2.2 固有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穿着者单独穿着救生服,或如救生服拟连同救生衣一起穿
着,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 ~ 2℃间的平静循环水中历时6h体温降低不超过2℃;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2B分册第4篇第3章B部分第Ⅰ节(客船与货船)
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
2救生衣
2.1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1件符合规则2.2.1或2.2.2要求的救生衣,另外还应:
.1对于航程小于24h的客船,应配备至少船上乘客总数2.5%的婴儿救生衣;
.2对于航程大于等于24h的客船,应为船上每个婴儿配备1件婴儿救生衣;
.3配备若干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其数量至少相等于船上乘客总数的10%,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救生衣;
.4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以供值班人员使用,并供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站使用,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方;
.5如果提供的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达140KG、胸围达1750mm的人员穿着,船上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适的救生衣系绑附件,以使其系固在这些人员身上;
2.2救生衣应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予明显标示,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而使按本条2.1要求配备的救生衣可能无法拿到时,可制定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变通措施,其中可包括增加救生衣的配备数量;
2.3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用于全封闭救生艇上的救生衣应不妨碍人员进入救生艇或在艇内就座,包括系好安全带;
2.4为自由降落救生艇选用的救生衣及其存放和穿着方式应不妨碍人员进入救生艇、乘员安全或 该艇的操作。
3救生服和抗暴露服
应为每个被指派为救助艇员或海上撤离系统工作人员的人分别配备1件合身的、符合规则 2.3要求的救生服或符合规则2.4要求的抗暴露服,如果船舶一直在无需热保护的温暖气候区域航行,则不必配备该保护服。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2B分册第4篇第3章B部分第II 节(客船附加要求)
第22条(个人救生设备)
2救生衣
2.1除第7.2条要求的救生衣外,每艘客船还应配备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5%的救生衣,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站明显易见的地方;
2.2如果乘客的救生衣存放在远离公共处所与集合站之间直接脱险通道的客舱内,则按第 7.2.2条要求的这些乘客的附加救生衣应存放在公共处所、集合站或这二者之间的直接脱险通道上,这些救生衣的存放应使其分布和乘客穿着不妨碍有秩序地向集合站和救生艇筏登乘站移动;
3救生衣灯
3.1在所有客船上,每件救生衣应配备一盏符合规则2.2.3要求的灯;
3.2对1998年7月1日以前配备在客船上的、且不完全符合规则2.2.3要求的灯,主管机关可予接受其使用至正常替换时或至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时,取较早者。
4救生服和保温用具
4.1所有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符合规则2.3要求的救生服,此外,还应为救生艇中没有配备救生服的每个人配备符合规则2.5要求的保温用具,在下列情况下,不必配备这些救生服和保温用具:
.1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中的人员或
.2如船舶一直在温暖气候区域航行,主管机关认为保温用具为不必要时。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2B分册第4篇第3章B部分第Ⅲ节(货船附加要求)
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
2救生衣灯
2.1本节适用于所有货船
2.2货船上每件救生衣应配备 1 盏符合规则 2. 2. 3 要求的灯;
2.3对1998年7月1日以前配备在货船上的、且不完全符合规则2.2.3要求的灯,主管机关可予接受其使用至正常替换时,或至2001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时,取较早者。
3救生服
3.1本款适用于所有货船,但2006年7 月 1日之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 年7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3.2 至3.5的规定;
3.2应为船上每个人提供一件符合规则2.3要求的尺寸适宜的救生服,但对除了第 9 章第1条所定义的散货船外的船舶,如果该船一直从事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且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配备救生服时则不必要求配备这些救生服。
来源:大海传说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