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简介
1、产生过程:
“9.11”事件后,在美国的倡导下,国际海事组织迅速作出反应,于002 年12 月召开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以最快的速度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因此(ISPS)是SOLAS公约的一部分。
2、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
该规则由A部分(强制性规则)和B部分(建议性指导)组成。A部分中包括对政府、港口组织和航运公司与保安相关的详细要求;B部分则是对如何达到这些要求提出的指导建议(目前美国已把B部分也列入强制性范畴)。
3、ISPS对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要求船公司要指派一名公司保安人员(CSO),并为所属的每条船舶指派一名保安员(SSO),并确保船舶保安评估项目适当地进行、确保为每艘船舶制订保安计划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确保计划被送到船上。
要求船舶对所采取的保安措施力求详细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以确保船舶在保安等级1状态时即时启动;在保安等级2时能够采取进一步强化措施;在保安等级3时还应能为对保安事件或威胁做出迅速反应。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以表明船舶符合规则的要求。
4、对《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活动予以保存的界定
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以下活动的记录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在船上:
1) 培训、演练和演习;
2) 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
3) 保安状况受到破坏;
4) 保安等级改变;
5)与船舶直接保安状况有关的通信,例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在或曾经在的港口设施的具体威胁;
6) 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7) 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8) 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9) 对保安计划任何修改的实施;
10) 保安设施(如有)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5、关于船舶保安核验、发证工作
船舶的核验、发证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来进行。但主管机关可以将核验委托给第XI-2/I条所述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船舶保安核验的间隔期不超过五年。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安装的期限为:
1) 在200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不晚于年7月1日。
3) 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4) 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不晚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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