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管理
1.船舶应配备适当的常用药品;(附录1)
2.船舶必须配备:抗菌类、消化类、止血类、解热镇痛类、心血管类、五官类、利尿类、抗过敏类、补液类、抗寄生虫类药品。药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 1 船用药品清单” 执行,每类药品的量必须保持在参考量的一半以上;
3.药品补充按照 “附录 1 船用药品清单”中的要求,大副可根据航行区域和本船实际情况同船长商量对药品的规定量进行增减。当某种药的量少于标准量的一半时,即应提出申请;
4.药品须按类分放,外用、内服、针剂不能混放。药品存放应注意避光、防潮、防虫害和防污染。对有恒温要求的药品则要放入冰箱;
5.控制性药品由船长负责保管。可以放在船长房间或药品间有一个专门的柜上锁,钥匙由船长保存,并列入移交范围。国际运输船舶靠港,按有关规定申报;
6.药瓶都要有明显的标签,可分 A(常用药)、B(常用药和解毒剂)、C(解毒剂)、D(控制药)类存放可有适当的护拦或固定装置;
7.药品领取和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和控制,船员以船到港上岸去医院治疗为主。
8.船上应在下列处所存放急救药箱:
驾驶台
机舱集控室
药房
厨房
货控室或会议室
9.大副应确保在装货前配备相应的货物解毒剂,解毒剂存放在货控室或会议室的急救药箱内
二;医疗器械管理
1.船舶应配备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止血带、橡胶热水袋或冰袋、用眼冲洗杯等普通医疗器械和船舶急救箱,急救箱内的药品和器械配备参照 “附录 3 船舶急救箱药品和器具清单”;
2.航行船舶需配备的医疗器械参照“附录 2 医疗设备、器械与用品清单”;
3.船舶需补充的医疗器械,向公司主管部门申领;
4.医疗器械应设卡登记,使用后,应放回原处。
三;检查和记录
大副每月检查船舶药品、医疗器械一次,确保药品不变质、不过期。
附录 1 船用药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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