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委会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会议应至少讨论如下内容:
a) 安全故事或者经验或者实例等分享;
b) 对公司方针政策和程序的建议或者感悟;
c) 回顾上次会议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d) 讨论自上次会议以来船上发生的事故、险情和不符合情况,以及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e) 讨论船上存在的不安全做法、低标准状态;
f) 讨论船舶安全员检查报告;
g) 讨论船员提出的最佳实践;
h) 学习和讨论公司通告;
i) 回顾船舶环境保护情况;
j) 船上职业健康和卫生情况;
k) 船上救生、消防、个人防护装备情况;
l) 海上保安情况;
m) 工作、休息情况;
n) 下阶段工作计划;
o) 下次安委会会议时间;
p) 任何其他问题。
船舶紧急安全会议
除定期召开船舶安全委会会议之外,当接到公司通告船队内发生的严重事故、重大险情时,船长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召开紧急安全会议。会议的目的是传达事故细节和后果、以及形成的初始事故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和安全问题在本船发生。
会议记录
船舶安全员负责记录安委会会议和紧急安全会议,各参会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后由船长保存。船长将会议记录发海务主管审阅,海务主管应评审和回复船舶安委会会议记录和紧急安全会议记录,公司回复的会议记录建议张贴在船舶公共区域供全体船员阅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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