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ILO劳工公约的要求,海员要工作的体面,应该按照8小时的工作制(0:00-4:00, 4:00-8:00,8:00-12:00)
如果机器是免维护的,不用装卸货,貌似八小时工作制是可以满足的。
但是架不住,要演习、培训、加油、加水、换滤器、打油漆、各种修理,如果摊上一艘老旧船,能睡个安稳觉就是烧高香了……
ILO的专家们特地考虑了以上的情况,为了船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在8小时工作的基础上,又设定了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工作时间
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
这两条结合起来:一周平均下来,每天只能工作10.286小时,除去每天值班的8小时,额外工作时间只能是2.286个小时,也就换俩滤器的时间,洗个冷却器就费劲了。
所以,圈里人都晓得:劳动休息时间是一定要作假的,不作假,这一行就别干了。
所以,对于劳动休息时间的规定,老编一直认为是ILO的某个自做聪明的王八蛋拍脑袋想出来的,把陆地上的工作标准套到船上,这个破玩意,表明上是维护船员权益,实际上给船员填了很多麻烦。
中日韩,东南亚这种航线,一周五六个港,二副从半夜值班到早上6点,上午8点开始迎接公司或者PSC检查!一直到下午;三副从早上6点值班到中午12点,下午一样要陪检、上物料、上伙食、搞消防、救生年检,接下来值班到深夜……
真实记录,肯定要被罚,只能绞尽脑汁,机关算尽,积极造假,满足了公约要求,花在这上面的时间,能多睡好几个小时。
实在太扯了!
这就如同被强奸,还要让你同意是自愿的
多么的酸爽,多么的王八蛋……
当然这个规定也有个好处,如果船员干腻歪了,不爽了,想下船,可以找PSCO投诉,当然这属于下策
目前的这个形势,干还是得干下去,所以大家不要纠结怎么记和怎么干的事,
只是,干是一回事,记是另一回事
上一期讲的轮机员值班的事,是千真万确的,轮机员怎么干,不评价,但是值班安排表、轮机日志、作息记录表上的签名一定要一致。
至于背后深层次的原因
一方面是国内船公司对轮机值班不在乎,轮机员习惯于干白班,修理维护,夜间三个机工倒班,长期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模式只要把机器管好就行,谁值班无所谓;
另一方面国内机务往往比海务牛逼,供应、修船、检验、证书、PSC、rightship基本都是机务负责,海务对船舶管理参与越来越低,像这种值班问题,机务一般都是默认的,毕竟自己当年也是这么干的(船长看到老编这么写,也别生气,在船船长是牛逼,但是到公司,基本都是海务跟机务混……)。
下图是某公司有人机舱值班的情况,如果被PSCO抓到,就是不合要求的,有人机舱,就要一对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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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劳动休息时间的记录,有几个问题,给大家明确下(源于网络,非老编整理):
1.工作时间安排表中:
计划中工作标准为每天8小时,休息标准时间为16小时
厨工的工作时间安排为0600-1200;1600-1800。服务员的时间安排为:0700-1300;1700-1900
工作时间安排表中,值班(watch keeping),其他工作(non watch keeping),它是两个对立的工作安排,要么安排值班,要么安排其他工作。同时安排值班和其他工作是错误的
对无人机舱值安全班的人员在《船上工作时间安排表》中不予体现。我司先行体系的安排表中仅有“值班(Watchkeeping)”和“非值班(Non-watchkeeping)”,无人机舱安全班属于《2006 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3第8条提及的 “待命(on call)”状态,既不是“值班(Watchkeeping)”,也不是“非值班(Non-watchkeeping)”。
2. 工作时间记录表中相关的注意:
A. 关于加班的记录应为:
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当天的所有工作时间均属加班时间,应予如实记录.
在船正常工时标准为每天8小时,超过时间计入加班时间(加班费)
每月加班时间不要超过75小时。(工资科及人力资源)
大副的加班尽量放在1400-1600和2000-2400之间;二副的加班时间尽量放在1600-1800之间;三副的加班时间放在1200-1600之间进行,为了保证休息时间不超过两段,记录时要求与之前和随后的值班相连。
B.无人机舱值安全班(“随时待命”状态)不能计入工作时间,在此期间如被招去参加保养工作或处理紧急情况(机舱警报需较长时间处理),则应计入工作时间。(关注机舱内警报记录情况与时间记录,以防检查人员通过机舱的警报记录反查时间记录)
C.对木匠、三管轮:对他们连续1-2天连续压排水工作,要避免记录长时间工作,建议由水手长、一水、机工长、其他轮机员等适当替换木匠、三管轮从事该项工作。(记录时对相应人员进行安排调剂,以适应公约的要求)
D.《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表》中的“过去7天的休息时间”,应从船员接班后第二天开始统计记录,而不能等到接班后第8天才开始统计前7天的休息时间。这里说的“接班”既包括上船接班,也包括在船期间发生职务变化,如原船接任高一级职务等。
E.夜间的安全巡查的时间,如果有记录,要记为加班。时间短的可以不考虑补休。(由于一船巡查时间不会超过半小时,所以建议不做记录)
F.船长夜航命令及轮机长夜航命令由于一般时间在10-15分钟之内,所以不做记录。
G.在演习过程中或存在有其它可以越权处置的操作性条件,允许在此类紧急情况下存在灵活变通。但要注意,澳大利亚海事主管机关(AMSA)不认可船舶的正常操作状况如抵达港口、靠泊或离泊以及货物装卸可以作为越权处置的操作性。
H.如遇通过日界线,可采用将拨快当天的空白行用横线划掉和增加一行记录的方式。
I.若船旗国无明确要求,如中国旗、新加坡旗,通常的二副、三副值班班组和其他无值班职责的海员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确定为从0000时开始,即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可按常规确定为0000时;而对于大副值班班组可以将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确定为0400时开始,即任何24小时界定为0400-0400时。
J.对于巴拿马旗如按其立法的定义“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则对于通常大副值班班组的非值班职责可安排在2000-2400时之间,而确保0800-1600时8小时时段得到良好的睡眠和休息。(注意大副加班时间最好放在1400-1600或2000-2400之间;如果不符合,可以安排船长及其它驾驶员进行替换)
3.演习、拨钟等操作建议在《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表》的空白处做好注释记录,确保以后对每日的时间记录能够准确解释。
4.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每小时的表格内,建议划两个小X,区分半个小时。
5.大副和轮机长根据实际工作和休息时间填写《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表》,每天记录,每月由海员本人和船长(或授权人员)签字。海员保存有关其本人记录的副本,船长保存全部签署文件备查。
6.关于甲板机舱两部位及各职务要记录的内容如下:对于船舶应急演练、进出港及靠离泊、抛起锚及加油作业、月检、周检、压排水等相关项目对应相应的人要详细记录,超出8小时后,要记录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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