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在港安全作业要求》(GB18434-2022)2023年7月1日生效实施,替代《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18434-2001),成为油船码头作业标准。
有的船员可能说,一部标准哪有这么重要!如果大家这么认为,也不奇怪,因为大家还没有认识到GB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等我介绍完了,可能大家会重视起来的。
一部《海上交通安全法》,被称为海运界的大法、基础法。这个不假。但是对于油船作业来说,这部标准的分量丝毫不亚于《海上交通安全法》。
我国属于分散式、金字塔式立法,船舶管理领域有《海安法》《海环法》《防污条例》《登记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但是与船舶、船员关系最密切的却是各类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技术标准。
法律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做还要看低层级的规章和标准。
比如,安全领域的根本大法——《安全生产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再比如《海安法》第7条:从事……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第61条: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总之,法律的一个条款,把“标准”的上百条款装入到了法条中。大家想一想,如果违反“标准”任何一条,都被视为“违法”,你说重要不重要?
如果违反了“标准”的规定,《海安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第108条规定: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对船东5万-50万,对船长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证书6-12个月,直至吊销。
由此可见,“标准”的分量有多重。刚才举了《海安法》的例子,其实《海环法》类似规定更多,比如第70条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至于这一类标准就更多了,例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
对于违反防污染方面标准的,很多交通部规章都规定了处罚。比如《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21条规定: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如果违反,则依据第47条处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所以说,各位船友一定要对“标准”引起足够重视。
简要介绍一下标准的分类。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按是否强制执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简称GB/T。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例如《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等等。
据《标准化法》第14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所以,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但是,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特殊规定,不对当事人产生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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