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03月,执法人员对“海中洲6”轮实施检查中,发现船上安装有两台电控陀螺罗经:一台型号为DH-IIG(在船检证书有登记,未开机,检查中发现故障);另一台为型号为SPERRY(未经船检机构认可,未能提供产品证书,在用)。认定该船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船东罚款7万,对船长罚款7千,对责任人罚款5800元。合计罚款达到8.25万!
分析:《海安法》第96条第1项规定的应罚行为是:“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对应义务条款是《海安法》第9条:船舶、海上设施、船用集装箱,以及重要的船用设备应当经船检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同时重要船用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如果“重要设备”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实际状况与证书不符将会被依据《海安法》96条第1项予以处罚。
一般情况下,罚款额度是对船东2-20万,对船长2000-2万。对于造成事故或者险情的,视为情节严重,暂扣或者吊销船长和责任船员的证书。
看到这个案例,发现这又是一个吓人的条款。重要的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要经过检验,并取得证书,否则就会遭受重罚!分析这个条款,其主要包含以下2种情形:①船舶技术状况与证书、文书记载不符,如“大船小证”;②运营状况与证书、文书记载不符,如依法应当变更信息未变更。
哪些属于重要设备?
那什么是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呢?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又将是一个口袋条款。《海安法》第9条在“重要的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之前加了个定语——“国家海事机构确定的”。也就是说,这些设备必须是经过海事机构事先确定。
其实这个问题海事局已经发布《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文末可点击查看完整版本),并在附录中公布了重要产品持证目录。根据该规则,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产品应根据《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要求进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或单件/单批检验,并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或签署的产品证件。
根据该规则,所谓船用产品证书包括两类:一类是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颁发或签署产品证件;另一类是已取得认可的前提下由制造厂按本规则规定签发制造厂证明。但无论如何,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应标注检验机构的检验标志和/或认可标志。
根据规则规定,国家海事局负责对《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定期维护,及时调整并公布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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