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是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动物尸体和电子垃圾,不包括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
二、船舶垃圾都有哪些分类?
国际上,根据《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MEPC.277(70)决议,船舶垃圾分为A至K类,共11种:
A至I类
A 塑料垃圾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渣 F 作业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
J至K类
J 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余
K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
J至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三、船舶应如何正确处置船舶垃圾?
1.常见船舶垃圾的处理
船上一般配有红、黄、蓝、绿、黑五种颜色的垃圾分类桶,对船舶垃圾进行分类储存。一般为:
红色用于收集塑料废弃物;
黄色用于收集电子废弃物;
蓝色用于收集生活废弃物;
绿色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黑色用于收集操作废弃物。
2.怎样处理船舶垃圾?
送岸处置
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接收单证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焚烧处置
配备焚烧炉的船舶,每次焚烧后的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粉碎排放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未经粉碎或研磨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船舶垃圾处理要求?
内河船舶
(1)禁止向内河倾倒船舶垃圾,产生垃圾的内河船舶应设置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对船舶垃圾进行收集或预处理;最后定期由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2)收集装置的数量和容量应按需进行配备,配备的收集装置应当有盖且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并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收集器应当便于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等操作。
沿海船舶
沿海船舶仅在航途中时才应允许在尽可能远的特殊区域外将下述垃圾排放入海,排放船舶垃圾时应精准确认其排放位置,并将垃圾记录簿中详细记录排放开始与结束的时间、排放位置、数量垃圾等信息,船舶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保存两年。船舶不得:
(1)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将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2)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处将未按规定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3)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处将不能用通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这些货物残余不应包含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4)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
(5)可将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排放入海,但须对海洋环境无害(塑料不允许排放入海);
(6)公约修正后对货物残余的相关处理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货物残余J类入海需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K类禁止入海。
特别提醒
对于“距最近陆地”不少船员朋友都是从字面理解,认为是离岸边的实际距离,因此遭到了处罚。其实MARPOL公约中的距最近陆地,是距离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起算的。
领海基线作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如下图,红线即领海基线。
一般有三种方法确定领海基线:即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和混合基线法。我国的海岸线曲折,沿海岛屿众多,确定基线基本采取直线法,例如东海海域的领海基线划分即直线法,如图所示:
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划分点从山东高角北纬37°24.0’、东经122°42.3’开始至海南峻壁角北纬19°21.1’、东经108°38.6’终止,共采纳49个点连成直线,如下图所示:
4.船舶垃圾如何管理?
垃圾记录簿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垃圾管理计划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垃圾管理计划应经主管机关或认可的组织批准。
垃圾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附则Ⅴ第3、4、5和6条的船舶垃圾排放要求。
四、海事提醒
1、加强公约、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了解的各项规定,规范操作;
2、严格按照《垃圾管理计划》对船舶垃圾收集、处理、存放、倾倒和记录;
3、垃圾处置操作信息如实填写在《垃圾记录簿》中,确保关键信息的一致性;
4、焚烧炉和垃圾粉碎装置须经认可且满足相关要求,型式认可证书须保存在船,规范使用相关设备,将船舶垃圾量降到最低;
5、明确“最近陆地”概念,排放入海前进行海图标注确认满足排放要求;
6、消灭幻想,杜绝侥幸心理,船舶垃圾的相关处置检查将是海事部门防污染检查的重点内容,规范操作才能免于行政处罚。
本期小编:黄锦杰、吕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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