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
1.港作船船员服务资历认定标准不一、尺度不同
对于原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办理模式导致的船员重复资历认定问题,目前国内各海事管理机构做法不一,大致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船方轮班安排情况进行折算,如作2休4(即工作2天休息4天)按重复资历的60%折算,作3休3(即工作3天休息3天)按重复资历的70%折算;二是在船方或其经营管理公司提供相应书面承诺或保证材料的前提下,对于此类船员的重复资历暂予全额认定。
但以上资历认定做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对于港作船船员资历认定标准亦未另做明确规定,由此造成船员在不同的海事机构申请证书遇到资历认定标准不一、尺度不同的尴尬局面,也容易引发船员投诉。
2.各地对现行海事法规下港作船船员任解职的执行落实情况不一致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1.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2. 从事港内作业的;3. 船舶在港外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
同时,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明确了船舶进港和出港报告信息应包括“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由此可见,港作船符合采取日报告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的情形,其进出港报告内容中应如实反映实际在船人员信息。
3.当前港作船船员服务资历核实缺少有效手段
现阶段海事部门对于港作船船员服务资历的审核仍以船员服务簿作为主要依据,船员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资历作为辅助手段之一。二者出现较大出入时,将涉及延伸审查。由于船员信息系统相关资历源于进出港报告时产生的任解职信息,原港作船船员任解职做法产生的船员重复资历在后续的证书审核环节几乎都涉及延伸审查,但现实中执法人员往往缺少必要的技术手段,只能通过电话与船员本人或向其船公司求证等途径进行核实,无法有效考证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
4.港作船船员实时任解职存在现实困难
一是系统引起的问题。由于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尚处于磨合阶段,船舶无法正常提交报告、船员信息系统资历导入异常等情况时有发生,而港作船船员任解职操作频繁,如实施实时任解职,则遇到此类系统问题的概率较其他船舶大,给船方进出港报告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同时也给后续执法人员实施资历审核增加了困难。
二是服务簿资历签注的问题。现行版本船员服务簿共30页,可记载资历45条,以船员“作2休4”轮班为例,一个月30天需记载5条资历,9个月需进行服务簿更换。根据《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船员到期换证需具有近5年共计12个月的在船服务资历,则需要提供至少4本服务簿共计183条资历页的附件,船员和承担发证审核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都将面临相较以往数倍的工作量。
相关建议
1.统一标准,明确相关做法和要求
建议船员管理机构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港作船船员资历认定的标准。对船员重复资历如何认定、港作船在进出港“日报告”中的船员任解职信息是否应与船员服务簿记录同步等问题予以明确,以确保港作船船员证书签发有据可依,尺度统一。
2.数据赋能,推进船员电子服务簿实施进程
积极推进船员电子服务簿实施进程,逐步弱化纸质服务簿功能,资历审核以系统网上资历为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资历审核工作的影响,进而提高证书审核工作效率,便利船员证书办理。积极推动船员信息系统与进出港报告系统的数据融合,保证船员网上资历的真实性和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及时准确。
3.严格监管,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持续深化海事监管数字化改革及相关动态信息平台的运用,核实船员实际在船情况与进出港报告信息的匹配情况,确保人证合一,有效查处虚假资历现象。
4.强化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相关港作船管理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港作船员资历认定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相关港作船管理经营单位掌握所属船员轮班情况,上报真实任职资历。对于船员虚挂资历、任职船员未按实际任职情况报告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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