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污条例》第17条、第59条规定,如果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量不符合,将会受到2-10万罚款。那么,如何判定处置数量与实际产生的不符呢?以下这篇海事专家的文章可作为参考。
为了解船舶在营运周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实际数量,对进出上海港各类船舶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调研,共收集调研问卷524份,并对其中2艘船舶开展为期1个月的生活污水产生数量实船跟踪。
(一)沿海与内河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调研
本次调研将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开统计,结合船舶种类、船舶总吨数以及配员等关键参数将沿海船舶分为500总吨以下、500~3 000总吨以及3 000总吨以上3种典型类型,内河船舶分为400总吨以下、400~1 000总吨以及1 000总吨以上3种典型类型。
1. 沿海船舶
本次调研沿海船舶反馈的有效调查问卷共有302艘,船舶种类包括干货船、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游艇等类型。每日人均生活污水产生数量均值统计详见表1。
2. 内河船舶
(二)结果分析
根据调研问卷中每人每天产生生活污水数量,分别计算3种典型类型船舶生活污水产生数量与艘次的比值,得到单船每人每天产生生活污水的平均数值。
从图1中数据可看出,3种典型类型的沿海船舶每人每天产生生活污水数量的均值有明显差别,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均值为0.027 m3,500~3 000总吨区间的船舶均值为0.040 m3,3 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均值为0.048 m3。3种典型类型船舶每人每天产生数量均值受船上人员数量和船舶生活设施的影响,随船舶吨位的变大而增加,如图1所示。
从图2中的数据可以看出,3种典型类型内河船舶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污水数量也随吨位的增长而增加,如图2所示。400总吨以下船舶的均值为每人每天0.012 m3,400~1 000总吨船舶的均值为0.023 m3,1 000总吨以上船舶的均值为0.033 m3。游览船舶均值为0.025 m3。
(三)实船跟踪结果及分析
实船跟踪共选取2艘船舶,其中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各选取1艘,开展为期30天的数据跟踪。
1.“宏津XX”轮实船跟踪结果
“宏津XX”轮为沿海船舶,2 511总吨,船舶配员12人。对该船跟踪30天,收集到每日生活污水产生数量数据共30份。对该30份数据分析得到单船每日生活污水产生量均值为0.47 m3,结合该船配员12人,得到每日人均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039 m3。
2.“鲁济宁货XXX”轮实船跟踪结果
“鲁济宁货XXX”轮为内河船舶,537总吨,船舶配员2人。对该船跟踪30天,收集到每日生活污水产生数量共30份数据。对该30份数据分析,单船每日生活污水产生量均值为0.047 m3,结合该船配员2人,得到每日人均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023 m3。
以上2艘船舶实船跟踪结果均与调研问卷匹配吨位船舶数量相近,实船跟踪结果与调研问卷结果可以互为印证,证明本次调研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后续计算公式的推出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四)工作建议
海事执法人员在对船舶生活污水实施现场检查时,可结合船舶吨位、航行区域等因素合理运用该计算公式,若发现明显不符合的数据应进一步检查该船是否存在私接或旁通生活污水管路等情形进行非法排污及时查处纠正偷排船舶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
摘自《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及合理性评估》,载《中国海事》2022.8,作者:徐嘉伟等,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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