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篇文章,因为当事人未委托就不详述了。文中提及“立案前就把我老公(船员)列进船东黑名单,到处告诉想应聘我老公的公司,说他带头闹事,不听指挥……”,今天就来聊聊这个黑名单的问题。
在此之前,我也意外得到一份名为《慎用名单,实时更新》,打开便看到各个不同职务的慎用船员名单,并清楚的记录了原因,明确标准信息来源于群成员分享汇总,仅供参考。
这份名单中大约有800人。根据上榜原因,有些人是因为跟船东投诉船员公司,比如“在船上整天捅咕事儿,部门之间搬弄是非,满口脏话,搞得船上氛围很差,鸡飞狗跳的,工作上没有自己的判断力,跟船东投诉船员公司”,有些人则是被控诉业务能力不行,比如“业务啥也不会,不会排水、不会应急救生救助设备、不会装引水梯、不会安排工作;多次培训就是不学,口口声声说是别人的工作,公司没有安排这些工作;业务差脾气更差,摔打顶撞大副;备舱不会;背后传瞎话造谣;工作拖后腿,发钱向前冲,不服从管理;破坏团结和工作气氛”,有些人则是看起来不守信用,比如“到处找船面试,面试通过要求寄证书就放鸽子!慎用”,
凡此种种,还有很多,也不知道是谁最开始制定并共享了这个所谓的“船员黑名单”,其目的也很显然,避免用人不慎的风险,降低试错成本。
但这一看似合理的做法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涉嫌侵权: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就业促进法》中也提到: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除此之外,人社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还有一项要求:用人单位招录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黑名单在实质上是对存在某些情况的劳动者进行人为区分,实施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同时,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管理位置的用人单位,建立所谓的黑名单,也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
为什么这么说呢?且不说船管或者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是否为事实的全部,仅就书面文字来看,有些却是有船员的因素,有些是疫情特殊期间的情况(要求加工资,隔离工资等等),而另外一些则完全是一套说辞,什么态度恶劣,要挟公司之类的,除此并没有任何补充。
当然,相关法律也并非只约束企业,求职的船员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如果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
或许不少船管或者中介觉得我在袒护船员,你看看另外版本的船东/船管中介黑名单(还有一份船员反馈的船舶公司概况黑名单),就大概能够理解了。压工资,扣伙食即可上榜,甚至只要是收费中介都上榜,肯定有公司觉得自己冤枉,一样的,片面之词,船员也会觉得冤枉。
那怎么解决这种劣迹船员恶意职场碰瓷呢?我倒认为有关部门是可以定期发布劳动争议“黑名单”的,对多次违法的船员企业和个人建立数据库,但只限于实名查询,同时每次查询都保留记录,查询页面刊载特殊水印信息,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信息被传播和泄露。当然,最为核心的主要还是标准统一,客观公道。
作者:海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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