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要点
1.装货前
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船长提供货物特性说明资料以及安全装卸程序建议,货物说明应包括水分含量、含硫量,并特别说明货物是否会释放甲烷或自热。
船舶和码头应共同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就船岸安全检查事项进行协商和确认,并进行检查。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使其适于所装货物,确保货物处所内的污水管线、测深管系及其他管系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货期间
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污水排放系统。
在装载或卸载期间,应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并将空调系统设为内循环,以防止粉尘进入起居舱室或者其他舱室。
禁止在甲板上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在白天悬挂“B”旗(夜晚亮“红”灯)及相应的警示,禁止在货舱附近进行明火作业。
3.离港后24小时内
应对货物进行表面通风,如果离港24小时之后测得甲烷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浓度远小于1%,即约20%LEL含量)时,应关闭通风并定时监测货舱内的空气,否则,应继续通风直到甲烷含量达到要求。
4.船舶航行途中
应在不进入货物处所情况下定期监测其内部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并记录测量结果,监测的频率一般取决于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资料以及通过对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所取得的信息。
5.在载运煤炭期间
应定期监测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如果pH结果表明存在腐蚀危险,应经常泵出舱底污水,以防内底和污水系统中积存酸性物质。
船长须尽可能保证货物释放出的气体不在邻近的封闭处所内积聚,须确保对附属的工作处所,如物料间、木工间、通道、轴隧等围蔽处所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进行定期监测,这些处所须充分通风。
常见问题
1. 进出港口未按规定进行“船报”“货报”。申报不满足时间要求,或同一航次分多个港口装卸货物时,途中港口因疏忽未能及时申报。
2. 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特性说明不全面。未包含货物水分、含硫量等信息,特别是未说明是否会释放甲烷或自热;或者未提供相应的安全装卸程序建议,导致船方不能全面掌握货物危险特性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3. 未严格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中发现很多船舶未与码头作业方就煤炭装卸速度、压载水排放速度、作业顺序沟通一致或者一味追求装货速度,导致装货时船舶尾倾过大、船头翘起。
4. 装货过程中冒雨作业非常普遍,大量雨水进入货舱,会造成煤炭进水,而且当所载煤炭为A组货物时,进水还可能导致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进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
5. 装卸货物期间未按规定显示相应信号及警示。
6. 船舶离港24小时后未能进行合理通风,并重复进行“货物表面通风—停止通风并测量甲烷含量”这一步骤。
7. 载运煤炭期间,船员基本上能做到对货舱气体的定期监测,但由于过于依赖过往经验或者货物资料:如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资料表明货物为“不易释放甲烷”,但对货物处所内的气体监测结果分析表明货物处所内已经产生了“相当程度的甲烷”;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资料表明货物“不易自热”,但气体监测结果分析表明货物处所内一氧化碳浓度已经“持续上升”。
8. 气体测量仪:未按要求定期校准;取样管末端无防火花装置,或者无水汽过滤装置。
9. 无符合规定的气体测量孔,采取从货舱小舱盖取样的方式测量货物处所浓度。甲烷、一氧化碳密度比空气小,会聚集在货物处所上方,当聚集的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时,开关小舱盖有可能产生火花,进而引发爆炸。
10. 未配备对货舱舱底水pH的测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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