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声明一点,小编是一个外行人。如果说的不对,请您一定原谅!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写这个号?说点大公无私的话,就是为了尽我所能做点有意义的事。至于一点点流量费,不好意思,太少啦,每天只够换一碗拉面!
一年以前,不曾听说什么PSC,FSC啥的,只不过从最近一年写这个公众号以后,才听说这两个词。然后,在闲暇时,偶尔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一下这两个词。
我不懂什么叫 PSC。后来才知道这叫港口国检查。我记得早年读书时,曾经针对PSC的某一项条款,问过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老师:“司老师,什么是不优惠条款?”
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可能各位船友,甚至包括PSC方面的专家也很少思考这个问题吧!我是这样想的:根据国际条约法,条约是不约束第三国的。道理很简单,你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人家没有加入,为什么还约束人家?这不是明显违反条约法公约吗?
其实这个问题,我曾经问过多位法律专家。其中一位海事大学的知名专家给出了解释:因为海事公约属于国际强行法,国际强行法是无论你是否加入,都必须要遵守。我开始以为是这样,然而还是不自信,在一次上课时,我当面问了司校长,司校长不愧为法学大家。他说,“不优惠”对应的是“优惠”,其意思是对缔约国“优惠”。
于是,我查找了相关PSC程序。根据程序,如果缔约国船舶证书有效,外观上没有明显缺陷,就应当结束检查。而对于非缔约国船舶,即使证书有效,也要核实证书的有效性,也就是实行进一步的详细检查,此为“不优惠”!
哦,这时我才恍然大悟!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现如今有几个港口国对缔约国执行这个“不优惠”呢!比如,再检查中,即使证书有效,外观没有重大缺陷,也要进行详细的检查,这显然是违反公约规定的啊!
在小编读书时,也有一位我国台湾省的同学,他是港务局的。我问他,你们也施行PSC吗?他说:有这项制度,但是就是走走过场,更不会滞留船舶。为啥啊,因为人家是过来给你送生意的。如果严格检查,把船都赶跑了,怎么做生意啊!
听听这位“港务局”官员说的也有道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脱离经济基础一味地谈安全环保,谈理想谈未来,就是耍流氓。
于是我就想,国际海事组织一方面大力宣扬海员的作用,什么没有海员,世界上一半的人就会挨饿之类的话。一方面又毫不留情的创立了PSC制度,授权港口国检查的权利,让船东、船员接受频繁的检查。这些年,又开始搞“会战”,每船必查!这样做,对还是不对?
曾几何时,船舶作为一个国家的浮动领土,属于船旗国的“专属管辖”。为什么产生PSC,从官方相关理由看,就是船舶安全和海洋污染。但是,权力这个东西,一旦有了国际法的授权,那世界各国便有了尚方宝剑,怎么行使全在港口国的态度了。
我不懂检查技术,虽然我曾跟随石油公司检查官做过几次检查。但是在我看来一个小小的问题就能引起“滞留”,特别是一些新船也会被30,我就想不明白:PSC是完全出于安全之考虑,还是有政治之考量?
读过几篇PSC检查方面的文章,什么某个国家测试电瓶能不能持续2小时,如果不能就滞留。等等问题,不可而语。我只想问一句,查的这些问题,他真的能为降低事故率起到多大作用?
对于一些船况差的方便旗船,如果船旗国不负责任,那么港口国实行一定的管理,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一艘船况总体很好的船舶,在一个国家无缺陷通过,而到了另一个国家却发现一堆缺陷,这又是为何呢?
还有,听网友说,以前检查期限是半年一次,而现在实行动态调整,检查的次数反而比以前更频繁了,给船方造成很大负担。这一点,应该不是IMO的初衷。
周末喝了点酒,有感而发,语不成句,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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