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不是小编所长,但是这项工作又与船友息息相关,无论与朋友交谈还是船友留言,都涉及到安全检查相关问题。所以,小编只能边学边卖,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多多指正。与其他号不同的是,小编多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问题。雷达,被称为“船长的眼睛”,在船舶导航、定位、避碰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船舶安全检查中,雷达也是海事局人员检查的重点。本次讨论一下雷达检查中几项不易察觉的“缺陷”,缺陷二字带上引号,是因为小编认为这几项缺陷存疑,需要进一步判定。
常规检查及处理原则
小编通过学习,总结了检查人员主要检查以下几个项目:
① 检查检验证书与实际数量、型号的一致性;
② 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③ 检查雷达操作手册(中文)。
④ 检查工况是否正常。
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原则》(宁波海事局编写),关于雷达缺陷的处理原则是:如果船舶仅仅配备一部雷达,雷达不能正常工作则构成滞留;如果雷达仅仅是存在一些功能上的失常,一般要求开航前纠正即可;未按要求配备或者显示屏有效直径不满足要求,可以采取滞留措施。
不易觉察的几项“缺陷”
据小编了解,有的检查人员开具了以下几个“缺陷”:
①缺少雷达工作日志;
②雷达工作日志首页未标注雷达性能指标(船首线误差、方位误差、距离误差、最大/小作用距离等)
③未张贴雷达盲区范围示意图。
对于上述几个缺陷,不知各位船友如何看待?
小编观点
①缺陷的性质。从法律角度来看,所谓缺陷,就是违法,每一项缺陷其实就是一项违法行为。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是广义上的法,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又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但是其最低限度不能低于海事规范性文件。既然认定为缺陷,那么必须有明确法依据。上述几条缺陷违反了哪个法呢?为此,小编开始对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②《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航行设备。附录1“雷达设备性能标准的建议案”中,没有找到需要配备雷达日志、盲区范围示意图的要求。对于最大/最小作用距离,只查到:“4.4 最小距离
4.4.1 当自身船舶航速为零、天线高度为海平面以上15m 且海面平静时,应在距天线位置40m 的 最短水平距离至1 NM 范围内,在不改变距离标度转换开关以外的控制功能的设定情况下探测到表2中的导航浮标。”
③《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11412.1-200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2009年10月30日发布, 2010年3月1日实施。在其中找到:
7.1.4 雷达应满足下列要求:g)雷达工作盲区示意图张贴。
由于该标准属于推荐性,在没有被法规、规章等声明必须遵守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缺陷判定的依据。
④至于雷达日志的配备要求,恕小编未能找到相关依据。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公司船舶好像都配备了《雷达日志》,小公司好像都没有。至于出自哪个规定,有待进一步查证。
注:只代表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同意见,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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