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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雷达 海事检查中不易察觉的缺陷-绿芒船员学苑

船舶雷达 海事检查中不易察觉的缺陷

船舶安全检查不是小编所长,但是这项工作又与船友息息相关,无论与朋友交谈还是船友留言,都涉及到安全检查相关问题。所以,小编只能边学边卖,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多多指正。与其他号不同的是...

    船舶安全检查不是小编所长,但是这项工作又与船友息息相关,无论与朋友交谈还是船友留言,都涉及到安全检查相关问题。所以,小编只能边学边卖,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多多指正。与其他号不同的是,小编多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问题。雷达,被称为“船长的眼睛”,在船舶导航、定位、避碰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船舶安全检查中,雷达也是海事局人员检查的重点。本次讨论一下雷达检查中几项不易察觉的“缺陷”,缺陷二字带上引号,是因为小编认为这几项缺陷存疑,需要进一步判定。

常规检查及处理原则

小编通过学习,总结了检查人员主要检查以下几个项目:

① 检查检验证书与实际数量、型号的一致性;

② 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③ 检查雷达操作手册(中文)。

④ 检查工况是否正常。

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原则》(宁波海事局编写),关于雷达缺陷的处理原则是:如果船舶仅仅配备一部雷达,雷达不能正常工作则构成滞留;如果雷达仅仅是存在一些功能上的失常,一般要求开航前纠正即可;未按要求配备或者显示屏有效直径不满足要求,可以采取滞留措施。


不易觉察的几项“缺陷”
据小编了解,有的检查人员开具了以下几个“缺陷”:

①缺少雷达工作日志;

②雷达工作日志首页未标注雷达性能指标(船首线误差、方位误差、距离误差、最大/小作用距离等)

③未张贴雷达盲区范围示意图。

对于上述几个缺陷,不知各位船友如何看待?

小编观点

①缺陷的性质。从法律角度来看,所谓缺陷,就是违法,每一项缺陷其实就是一项违法行为。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是广义上的法,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又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但是其最低限度不能低于海事规范性文件。既然认定为缺陷,那么必须有明确法依据。上述几条缺陷违反了哪个法呢?为此,小编开始对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②《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航行设备。附录1“雷达设备性能标准的建议案”中,没有找到需要配备雷达日志、盲区范围示意图的要求。对于最大/最小作用距离,只查到:“4.4 最小距离

4.4.1 当自身船舶航速为零、天线高度为海平面以上15m 且海面平静时,应在距天线位置40m 的 最短水平距离至1 NM 范围内,在不改变距离标度转换开关以外的控制功能的设定情况下探测到表2中的导航浮标。”

③《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11412.1-200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2009年10月30日发布, 2010年3月1日实施。在其中找到:

7.1.4 雷达应满足下列要求:g)雷达工作盲区示意图张贴。

由于该标准属于推荐性,在没有被法规、规章等声明必须遵守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缺陷判定的依据。

④至于雷达日志的配备要求,恕小编未能找到相关依据。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公司船舶好像都配备了《雷达日志》,小公司好像都没有。至于出自哪个规定,有待进一步查证。

对于航行设备的缺陷处理,小编在技术法规中看到这样一句话,虽然没看太明白,似乎对船友有用,故摘录下来,供特定情况下申辩使用。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持本章涉及的航行设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时,不应把这类设备的功能失常认为船舶不适航,或作为船舶滞留在不易获得维修设施的港口的理由”。

注:只代表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同意见,敬请批评指正!

  • 发表于 2023-11-2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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