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体系一般包括哪些
一、法规要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实施。部分修改要点如下:
★★★1. 删除“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海上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等许可条件。
★★2.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核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范围进一步明确限定为“海船”。
★3. 调整、优化相关许可条件。
二、船级社通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第103届会议(2021年 5月5日至14日)批准了 MSC.1/Circ.1318/Rev.1 通函《经修订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该通函新增规定:
★★★1.船上的所有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气瓶在20周年之前都要进行液压试验,满20周年之后的每一个10周年也都要进行液压试验;应至少每5年对所有控制阀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2.“当移除气瓶用于检测目的时,需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替代气瓶,以继续满足FSS规则第5章第2.2.1条对灭火剂数量的要求”。
三、PSC/FSC缺陷
近期TOKYO-MOU地区PSC检查情况,典型滞留缺陷如下:
缺陷1:机舱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无泡沫浓缩液。
★★★判定依据:按照《SOLAS公约》和《国际消防安全规则》要求,船舶机舱应至少配备一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该装置应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感应式泡沫枪,连同一只至少能装20升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发泡液体容器。另外,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该位置应在失火时能迅速和便于到达,且灭火器所处位置应不会使其可用性受到天气、振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机舱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泡沫筒内无泡沫浓缩液,不满足灭火器随时可用要求。
★★★相关提示: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常见缺陷还有:无备用泡沫桶、备用泡沫桶内无泡沫液、泡沫枪与消防管之间转换接头不匹配等。
缺陷2:未配备启动救生艇艇机的第二电瓶。
★★★判定依据:根据《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要求,救生艇艇机要么配备手动启动系统,要么配备两个独立的可再次补充的动力启动系统。对于“可再次补充的动力启动系统”,目前最常见的是能多次充放电的蓄电池。案例中,救生艇艇机为电瓶启动,但未提供第二组独立启动电瓶,不满足《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要求。
★★★相关提示:救生艇/救助艇艇机启动常见缺陷还有:救生艇/救助艇不能启动、救生艇艇机离合器故障、救生艇艇机启动电瓶未安装在水密箱子内、救生艇艇机启动电瓶为非船检机构认可产品、救生艇艇机燃油输送管接头处漏油、救生艇艇机燃油输送管及回油管使用未经认可的塑料管、救生艇艇机燃油储备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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