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有多部国家标准生效实施,比如《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海船救生安全标志》等等。
很多博主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了解读,其中有一篇官方文章“强制性国标!注意这些安检缺陷!”,对《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这部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小编认为解读的十分详细,建议各位船友认真阅读,严格遵守。
一、违反标准是否构成“安检缺陷”?
可能各位网友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肯定能够作为缺陷,不过小编还是想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一下。因为多年的工作、学习让我养成了凡事都要找到依据的习惯。
首先,我们看看“安检”的官方定义。根据《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8》,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由此,小编认为国内航线“安检”(FSC)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如果我国政府声明某个公约对国内实施,也能成为FSC依据。但是,这里面没有提到“国家标准”。
其次,而在以前版本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中,明确安全检查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就是,比现行定义相比多了“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仍没有提及“国家标准”。
那么,为什么违反了国家标准仍能作为“安检缺陷”呢?小编认为,因为以下3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强制力,既然船舶安全检查以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自然包括以下条款。所以,如果不按规定张贴新的救生标志,就会被视为安检缺陷。
①《标准化法2018》第2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所以,对于强制性的标准,船员必须遵守。
②《安全生产法2021》第1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③《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第7条规定:“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违反标准是否构成处罚?
因为强制性标准被法律所引用(《海安法》第7条),所以违反国家标准的任何一项要求,都构成违法。但是,由于任何一部国家标准条目繁多,如果违反任何一条都要处罚,似乎有些苛刻。
根据处罚法定原则,是否予以处罚,要根据是否有明确的处罚条款。以开篇两个标准为例。
①违反《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曾在网上看到相关报道,油船在港作业期间,生活区门未关被处罚。处罚依据是《海安法》第108条,“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也就是说,违反标准的任何一条都会受到处罚。
②违反《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小编尚未在网上看到相关处罚案例,是否能构成处罚,应当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是否违反《海安法》第103条?该条对“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设定了处罚,所以说,如果是客船未按规定张贴安全标志,涉嫌违反该条款。
二是,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9条?该条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设定了5万以下罚款处罚。小编认为对于未张贴救生设备标识不适用此条款,因为救生设备并非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
注:只代表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同意见,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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