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航行海船“船舶文书”签注或备案依据的查询、结论及建议
最近和同事们讨论国内航行海船“船舶文书”签注或备案的要求,笔者通过查询《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历次修订版本、《中华人民共和...
关于国内航行海船“船舶文书”签注或备案依据的查询、结论及建议
最近和同事们讨论国内航行海船“船舶文书”签注或备案的要求,笔者通过查询《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历次修订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其历次修订版本、《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海事政务服务指南》及其各版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也翻阅了SOLAS、MARPOL等国际公约,现将不成熟的结论记录下来,向各位同事简单汇报。本文结论来源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由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发布的《海事服务《政务指南》(2018)版》成文于《海事交通安全法(2021版)》实施以前,且《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发布,因此,笔者并未将以上资料作为讨论“船舶文书”签注或备案的依据,而是以T局网站所分别发布的《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3版)》中的相关规定作比较,来考证“船舶文书”签注或备案要求的依据,下文中简称为T指南。
一、本文中“船舶文书”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T指南附件1第二部分第二十三项“船舶文书签注”的规定,对于国内航行海船需签注的船舶文书包含《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共七种。
根据T指南附件1第三部分第三十三项“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的规定:对于本船籍港国内航行海船需备案船舶文书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签注的船舶文书包含《程序与布置手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共五种。
二、关于T指南“船舶文书签注”依据的查找
(一)《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签注的依据
1. 笔者根据T指南第二十三项的相关描述,对T指南中对以上文书需由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依据分别查询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另其他局网站上查询的依据)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该实施细则已废止,本文暂不讨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笔者通读了T指南中所列明以上依据,但未发现《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需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签注的要求。
2. 笔者自行查找需对《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签注的依据
《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航海日志》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572号)第三条:国标《航海日志》由我局监制,由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和签发。
《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通知》(海船舶〔2004〕107号)第3条:航运公司购买空白《轮机日志》后,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单位签发后才能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有海船登记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轮机日志》,签发时加盖“轮机日志核发专用章”(样式同航海日志核发专用章),并准确记录《轮机日志》的编号、船舶名称、签发时间。
以上规范性文件截止2022年9月30日仍然有效。
笔者推测以上规范性文件的“签发”等同于T指南中的“签注”,所以《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仍需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签注,笔者建议在《政务服务指南》中关于签注的依据增加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
(二)《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签注的依据
笔者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笔者未查询到第五条所规定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目录,但第六条明确规定该证书、文书需要由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机构签发,下面查询以上证文书是否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1. 《垃圾记录簿》对应《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第五篇第6章6.2.2.2 规定,因此,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2. 《货物记录簿》对应《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第五篇第3章3.1.1 ,因此,《货物记录簿》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3. 《油类记录簿》对应《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第五篇第2章2.1.3,因此,《油类记录簿》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笔者建议在《政务服务指南》中关于对以上文书签注的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三)《货物系固手册》签注的依据
T指南中列举的依据均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国际公约、修正案、规则和规范性文。笔者举例对SOLAS公约摘抄如下“在整个航次中,应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标准至少等效于本组织(IMO)制定的指南”。
对于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的依据应为《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海船舶〔2010〕357号),但笔者在此规范性文件中,未找到关于签注的依据。该文件的要求摘录如下:
第一条(适用时间和范围):自2010年12月1日起,从事钢材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需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钢材运输部分)》(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编写人员)《手册》由船舶所属船公司自行编写或委托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编写。其具体编制标准不得低于我局颁布的《指南》或《范本》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监督方式)各船公司应在2010年12月1日后第一个“符合证明”年度审核日之前,将《手册》配备和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对已配备《手册》的船舶,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在实施审核时,还应验证船上涉及货物运输安全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分的要求。
第四条(监督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船舶配备《手册》的情况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如果发生适用船舶未配备《手册》或《手册》编制标准明显低于我局颁布的《指南》或《范本》相关要求的情形,应采取“开航前纠正”的处理措施。
综上,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货物系固手册》是否符合标准,应包含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公司质量体系审核范围内,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应通过开具缺陷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未配备或配备的《货物系固手册》不符合相关要求,应采取“开航前纠正”的处理措施,笔者未发现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货物系固手册》需要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依据。
三、关于对T指南中“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依据的查找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备案
T指南中的所列明的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5.《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第3(1)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对应《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第五篇第2章2.1.4,因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六条,其应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笔者建议在《政务服务指南》中关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的要求更改为“签注和备案”。
(二)《程序与布置手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签注
《程序与布置手册》对应MARPOL附则Ⅱ第14条;《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对应《检验规则》第7章7.2.7;《过驳作业计划》对应《检验规则》2.4.2.1;《传布垃圾管理计划》对应规则6.2.2.1,以上文书均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六条,其应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
四、总结和建议
通过近一周时间的查询,关于国内航行船舶“船舶文书”签注或备案依据的查询工作基本完成,现将其简单总结如下:
(一)《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
以上船舶文书应由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建议在《政务指南》中增加《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航海日志》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572号)和《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通知》(海船舶〔2004〕107号)为签注依据。
(二)《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
以上船舶文书应由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建议在《政务指南》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为签注依据。
(三)《货物系固手册》
笔者未找到国内航行船舶所配备《货物系固手册》需要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依据。
(四)《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备案
以上船舶文书应由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建议《政务指南》中将该部分描述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备案和签注”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以上船舶文书应由海事管理机构签注。
附加内容:
一、关于生活污水排放的记录
(一)记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关于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8号公告)第(三)项第8条应建立有效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作业程序,并对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进行详细记录。
以上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船舶需要对生活污水的处理与排放进行记录。
(二)是否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含有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有污水、生活污水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证明了污染海洋环境的水污染物中包含生活污水。
由于笔者未查询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目录》,但笔者推定“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记录属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三)是否需要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第六条规定,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因此,“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记录”应有海事管理机构签注,但由于目前对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的格式未有明确标准等客观原因,海事管理机构暂未实际进行此项的签注工作。
二、关于其他形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
如船舶在《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法定文书以外,按照体系或管理制度的要求另行对垃圾、油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记录,无需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签注。
写在后面的话:
本文重在论证过程的记录,并对《政务服务指南》的修订适当提出建议,下一篇拟讨论该行为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因该话题的讨论需慎之又慎,因水平有限,尽力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