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灭火器的常见问题和规范要求
船舶火灾事故是常见水上交通事故之一,由于船舶的空间结构狭小、电器设备密集、油舱管路布置、载货安全特性等因素,船舶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难度大,因此对船舶火灾隐患和初期阶段采取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尤为重要。
手提式灭火器是船舶火灾初起阶段的最重要的消防设备,但在日常的船舶安全检查中,手提式灭火器依旧存在不少安检缺陷问题,需要着力提升关注度和重视度。
常见手提式灭火器种类手提式灭火器主要有二氧化碳、干粉、水基、泡沫等种类。
二氧化碳灭火器:
CO2灭火器是利用充装的液态二氧化碳喷出灭火的灭火器,由筒体、瓶阀、喷射系统等部件构成,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由于灭火后不产生污染的特性,主要用于电器设备、仪器等初起火灾。
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主要利用二氧化碳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喷出,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碳酸氢钠等)和ABC干粉(磷酸铵盐等)两大类,主要用于扑灭一般火灾和油、气等燃烧引起的初起火灾。
水基型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剂分为水成膜泡沫和清水(带添加剂)两种,由表面活性剂、阻燃剂,喷射成水雾状,瞬间蒸发热量,迅速降低温度,抑制热辐射,通过隔离降温双重作用达到快速灭火的目的。具有灭火快、阻燃性好、绿色环保的优点,适用于扑救易燃固体或液体的初起火灾。
泡沫灭火器:
分为机械泡沫灭火器(水基型)和化学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剂主要是罐体内外筒分装的酸性盐和碱性盐溶液和发泡剂,使用时两种溶液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CO2和泡沫,喷射并黏附在燃烧物表面,隔离降温达到灭火目的。主要用于扑救油类火灾,但不能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液体和带电电器火灾。
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口诀:提、拔、握、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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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无认可
船上所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和备用灭火剂应为船检机构认可的船用产品,船上也应该留存灭火器的《船用产品证书》,在对船舶灭火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常有发现船用灭火器使用“山寨”产品,或无“CCS”型式认可标识或钢印,此类产品未经认证,难以保证其质量以及正常使用寿命。
布置不合规
灭火器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具体布置存放位置应与船舶的《防火控制图》标识位置保持一致。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经常存在灭火器数量不足、重量不够、布置缺失、未有效固定、使用后未及时更新和归位等问题。
保养不到位
不同类型的灭火器都有各自的检验保养的要求,例如: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称重检查。但在实际安检过程中灭火器日常养护不到位,未按照固定周期进行维护保养,灭火器喷管老化、压力不足、把手或瓶体等位置锈蚀等问题较为常见。
规范标准要求
为使船舶灭火器保持即刻可用的状态,手提式灭火器的配备、布置、维护保养等都应该满足相关的规范要求。小编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等相关规范,简要摘录梳理关于船用手提式灭火器的相关要求如下:
1.型式和设计
(1) 所有灭火器(包括备用灭火器)应为认可的型式和设计。用于灭火器的灭火剂(包括备用灭火剂)应经认可;
(2) 每具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应至少具有 5kg 的容量,而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具有 9L 容量。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 23kg,且它们的灭火性能应至少与 9L 液体灭火器等效;
(3) 灭火器的等效性应经确认。
2.灭火剂的要求
如果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毒气足以损害人身的,不准使用。
3.灭火器的布置
(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型式合适和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具手提式灭火器;
(2)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存放在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
(3) 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它内设船舶安全所必要的电器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它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
(4) 为了便于使用,灭火器应布置于易于看到并能在失火时迅速和容易到达的位置。灭火器的可用性应不会受到天气、震动或其它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
4.备用灭火剂
(1)能够在船上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具灭火器的100%和剩下其它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 60 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2)对于不能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相同灭火剂量、型式、能力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5.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 1 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自吸式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结合的泡沫枪/支管,连同 1 只至少能盛 20 L 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至少1只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
(2)泡沫枪/支管及吸入器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失火的有效泡沫,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 200L/min。
(3)应采用经认可的泡沫溶液。
(4)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设计应能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塞、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6.其他配置要求
手提式灭火器在船舶各个舱室的配备应满足如下图所示的要求。
(1) 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设置泡沫型手提式灭火器 2 具或等效设备。在每一锅炉舱内应设置经认可的容量至少为 135L 的大型灭火器 1具。
(2)在设有内燃机的处所,除手提式灭火器外,还应布置容量至少为 45 L 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设备。如果使用推车式灭火器不切实际,可添加 2 具手提式灭火器来替代。
(3)对于甲板面积小于 4m2 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可以接受用手提式 CO2 灭火器代替固定式灭火系统,但应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 40%的自由气体。它可以通过储藏室壁上的开口施放。所需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存放在该开口处附近。
7.维护保养和检查要求
(1)所有船上的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船上应备有维护保养和检查计划,由专人按照计划定期对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并做相应记录。
8.行业标准和国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95-2015)和GB4351.1/.2/.3-2005《手提式灭火器》对灭火器检修要求和报废年限均有强制性规定。如下图所示:
安全管理建议
“船舶安全无小事、消防隐患要重视”,海事部门提醒各航运公司及广大船员朋友们做以下几点:
(1)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扎实开展船舶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加强岸基支持保障和检查指导。
(2)督促所属船舶和船员上岗前应接受职责范围内所使用船上灭火系统和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船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3)相关责任船员应加强对船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周期性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测试,确保船舶消防设备处于即刻可用状态,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4)船长认真组织做好船舶开航前自查工作,妥善保管消防设备的相关证书、说明、报告。及时组织船员开展培训,熟悉船上的布置和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包括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
(5)每位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加强和改进履行职责的能力,以确保其灭火技能的适任能力,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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