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台风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船舶科学、高效、有序开展防台风工作,建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防台风工作机制,将台风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
第二条 热带气旋是指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与确定的气旋性环流非锋面性天气尺度涡旋的统称,常见于西太平洋及其临近海域(台风)、大西洋与东北太平洋(飓风)以及印度洋与南太平洋。根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与超强台风六个等级。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开展防台风工作,公司及船舶可参照本指南开展防台风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防台风工作应按照“安全第一、适时早避、以防为主、留足余地”原则。公司及船舶应组织落实好台风季来临前、台风来临前、台风影响中和台风影响后各阶段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担任总指挥的防台风指挥部或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沟通、物资管理、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对船舶防台风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跟踪。
第六条 船长为船舶防台风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公司防台风指挥部或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并亲自布置、领导、指挥船舶防台风工作。船员应按照船长要求与岗位职责落实防台风工作具体措施。
第三章 台风季来临前工作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全面的防台风工作管理文件或操作方案,召开防台风专题会议,明确防台风工作具体措施,确保其针对性、可行性与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所属船舶的类型、结构、船龄、技术状况、货物情况等要素,综合评估并全面掌握每艘船舶抗风能力及其船长业务水平。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当年度台风预测,掌握台风总体形势。公司及船舶应知悉主管机关关于防台风工作相关政策与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船舶应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知识专业培训,提升人员对防台风工作的认识与应对能力,确保人员熟悉并掌握防台风工作操作流程与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船舶应定期组织开展防台风综合应急演练,提升人员防台风工作技能与紧急情况下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二条 船舶应备妥避风港口、锚地、海湾等有关海图,备足食品、淡水、医疗物品等应急保障物资。
第十三条 船舶应于台风季来临前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对所有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需公司协助解决时应立即报告,公司应尽快予以解决,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1.救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抛绳器、救生信号、保温救生服等。
2.动力设备:主机、辅机、锅炉、舵机等。
3.系泊设备:锚、锚机、锚链、制链设备、绞缆机、系缆设备、缆绳、碰垫等。
4.水密装置:水密门/窗、通风孔/窗、水密舱盖、人孔盖、空气管等。
5.封舱设备:舱盖开闭系统、舱盖固定栓、胶条、舱盖布等。
6.排水设备:甲板排水门/孔、排水管系、污水沟、锚链舱排水装置等。
7.助航设备:电罗经、磁罗经、雷达、AIS、卫星定位系统、电子海图等。
8.通讯设备:VHF、MF/HF、船内广播系统、单边带、卫星通讯设备、手提对讲器、航警接收机等。
9.其他设备:拖带设备、堵漏器材、绑扎加固器材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导船舶开展防台风工作,提前为船舶做好防台风资源储备,督促船舶落实防台风准备工作并开展检查。
第四章 台风来临前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召开防台风部署会议,评估船舶防台风工作对策,同时充分尊重船长专业判断与决策,根据台风最新动态合理安排或及时调整航次计划与靠离泊装卸计划,指导船舶做好台风来临前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气象台发布的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无线电广播、网络、气象导航公司等渠道收集气象信息并认真分析,为船舶防台风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和岸基支持。船舶应跟踪接收气象信息,掌握台风动态并予以标绘,分析船舶与台风相互位置及可能受影响程度,研究防台风对策,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及早将防台风工作方案报告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及船舶应确保船岸通讯联络始终畅通,保持与公司、代理及港口相关部门等密切联系。
第十八条 船舶应做好防台风相关设施设备检查,做好绑扎加固、关闭水密门窗、舱口等;准确计算稳性与强度,尽量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空载或轻载船舶应尽可能压载,减少受风面积。
第五章 台风影响中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防台风指挥部或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应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做好信息传递与指令下达,掌握船舶动态,指导、监督和跟踪船舶落实防台风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要求船舶如遇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公司及主管机关,指导船舶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协调其他资源协助船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公司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令并不免除船长为了船舶安全而采取任何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密切跟踪台风发展态势,多渠道获取台风预报信息,增加频次抄收气象预报、地面天气分析图、台风预报图等气象资料,掌握台风动态并予以标绘,分析船舶与台风相互位置及可能受影响程度,调整优化防台风工作措施,船员按照岗位职责迅速落实。
第二十二条 船舶防台风措施
1.海上航行防台风措施
(1)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与台风中心保持充足安全距离,避免驶入台风中心与危险象限,力求避免驶入7级及以上风圈影响范围,根据航区条件科学调整航线,并将船位、航向、航速、气象海况及已采取、拟采取的防台风措施报告公司。
(2)处于台风路径右半圆且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航行船舶应尽快在保持安全距离的条件下驶往左半圆,处于台风路径左半圆的航行船舶不可贸然驶往右半圆。
(3)船舶航行中一旦遭受台风袭击,为避免驶入台风中心,可采取以下措施:在台风右半圆,应使右舷艏受风,全速航行驶离,航行困难时则使右舷艏受风减速航行;在台风左半圆或台风路径上应使右舷尾受风顺风航行,航行困难时则使左舷艏受风滞航。处于台风左半圆的船舶如驶往台风右半圆,除保持充足安全距离外,还应考虑顶风顶浪可能造成的速度损失。除非在安全上有足够把握,否则船舶不得抢过台风路径。
(4)船舶应连续测定船位,观察风压差与摇摆周期,适当调整航向、航速,避免摇摆周期与波浪周期相一致,减轻波浪对船体的冲击,避免大舵角转向造成船舶横倾。
(5)船舶应警惕大风浪造成船舶横移,处于险要区域时应较平时留有更大安全余地,尽可能在险要区域下风驶过。
(6)船舶应警惕台风接近可能造成视线不清、船体谐摇、稳性恶化、航速加快或船位不准等情况发生,处于接近岸边、岛屿或险滩等区域时应提高警惕,谨慎驾驶,必要时可顶风滞航。
(7)船舶应警惕台风接近可能造成潮流规律紊乱并伴有大涌浪,在浅水区航行时为防止船舶墩底应较平时保持更大富裕水深。
(8)船舶因货物移位造成倾斜时应避免向倾斜的高舷一侧大舵角转向,以免加剧横倾。
2.锚泊防台风措施
(1)避风水域选择
●尽量避开台风路径。
●尽量选择能避多方向风浪、能避台风来向长浪侵袭的水域。
●尽量选择进出方便、宽阔的水域,避免选择船舶过于密集和养殖区等水域。
●尽量选择远离码头、航道、桥区、海底电缆或危险障碍物的水域。
●尽量选择无回头浪冲击和流速小的水域。
●水深尽可能大于船舶吃水2倍加波高,底质以粘土、泥质为佳。
(2)锚泊方式选择
①单锚
●适用条件:水域底质平坦泥底且遮蔽条件好。
●优点:作业方便。
●缺点:偏荡严重,抓力较弱。
●注意事项:注意偏荡幅度,适时加抛立锚抑制偏荡,避免走锚。
②八字锚
●适用条件:水域强风、急流且底质较差。
●优点:抑制偏荡,增加抓力。
●缺点:作业较复杂,风流多次转向易导致锚链绞缠。。
●注意事项:船舶处于台风右半圆时,风向顺时针变化,先抛左锚,后迎风抛右锚,锚链长度左长右短;船舶处于台风左半圆时,风向逆时针变化,先抛右锚,后迎风抛左锚,锚链长度右长左短;双链夹角60—90°(超大型船舶为抑制偏荡双链夹角以90°为宜),双链夹角不宜过大,开口方向朝最大风力方向。
③一字锚
●适用条件:回旋余地较窄的狭窄水域或港内。
●优点:最大程度限制锚泊船运动范围,回旋范围较小。
●缺点:作业复杂,较大横风时易走锚,风流多次转向可能导致锚链绞缠,清解费时。
●注意事项:沿水域纵长方向/流向先后抛出双锚,双链夹角180°。
④平行锚(一点锚)
●适用条件:水域较为宽敞且遮蔽条件好。
●优点:适用于在大风浪天气下应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双锚锚力,约为单锚锚力2倍,可抵御强风急流。
●缺点:偏荡严重,可能导致锚链绞缠。
●注意事项:船艏对着浪两侧,当锚链向前渐伸且开始吃力时,同时松下双侧链,保持两侧锚链速度大致相等,出链长度应相当。当松链到所需长度时,刹住双链。这期间的操作应配合车舵,做到链到船停,保持两条链受力均匀。起锚时也应将双锚同时收起。
抛锚要选择时机,避免在大船旁边或水流湍急处抛锚,并时刻注意风流合力作用方向。起锚应避开强风,或者选择台风开始减弱时进行。起锚时应及时绞起双锚,重新抛出单锚。起锚时如发生双锚同时绞缠,此时应尽可能将左锚置于船艏左侧,右锚则置于船艏右舷,必要时可以用车舵配合。在双锚即将离底前(即一般两节),停绞一锚,继续绞另一锚,直到出水后再绞停绞缠的一锚,或者将被停绞的一锚松至适当的长度,将其改为单锚泊。
(3)船舶抛锚后锚机刹车带应旋紧,制链器应合上,固定销及定位销应到位,可用必要手段加强锚链固定,避免锚链滑出。
(4)船舶应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勤测锚位,与周围船舶或危险障碍物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并注意位置变化,避免走锚或其它险情事故发生。
(5)船舶应尽量减少受风面积尤其是船艏受风面积,保持适当船艏纵倾抑制偏荡。
(6)船舶在大风浪中可适当用车舵配合,以减少锚链过度受力并抑制偏荡,避免被大风浪压向周围船舶或危险障碍物。
(7)船舶在大风浪中应避免贸然起锚以防走锚,如须起锚时应适当用车舵配合,必要时先动车后起锚。
(8)船舶走锚搁浅不可避免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艉搁浅造成车舵受损。
3.靠泊码头或系泊浮筒防台风措施
(1)船舶应尽量避免靠泊码头或系泊浮筒防台风。
(2)100总吨以下船舶、船厂修造船舶、小型客渡船、游艇(小艇)等在确保本船安全前提下可靠泊码头或系泊浮筒防台风。
(3)船舶靠泊码头防台风时应在预测最大风力方向上增加系缆,带缆点可分散以防负荷不足,所有缆绳须均匀受力,缆绳摩擦部位、导缆孔、导缆滚筒等处须增加衬垫,船舶与码头间须增加碰垫并随潮水涨落适时调整位置。
(4)船舶系泊浮筒防台风时应增加系缆并须经锚链孔出链,所有缆绳须均匀受力,缆绳摩擦部位须增加衬垫,并辅以锚泊加固。
第二十三条 防台风应急响应时,船舶应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防台风工作动态。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全面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周围船舶动态,严防险情事故发生;如遇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公司及主管机关,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第六章 台风影响后工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指导、组织船舶做好台风过后的复航工作,合理安排航次计划与靠离泊装卸计划。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开展台风过后设施设备排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船舶适航,不得冒险开航。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统计因台风造成损失情况,备妥留存相关文件与佐证,配合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警惕台风过后潮流规律可能发生紊乱,航道、码头前沿水域、避风水域水深可能变浅,浮标可能漂失或熄灭,江河口外浅滩可能发生变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船舶应全面评估分析防台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总结固化良好经验做法,为今后防台风工作提供参考。公司应对在防台风工作中及时排除险情、抢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船舶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以示鼓励。
第七章 船上人员撤离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与船舶应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船上人员撤离指令要求,有序组织船上人员撤离工作,但原则上应留守必要船员,确保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有效反应。其中小型船舶、工程船可参考以下船上人员撤离措施:
1.小型船舶。当预计未来24小时可能受10级风圈影响时,1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小型客渡船、游艇(小艇)可撤离所有船上人员。
2.工程船。当预计未来48小时可能受10级风圈影响时,工程船应撤离作业人员,其中无动力工程船可撤离除必要船员外的其他船上人员,并落实应急拖轮值守;当预计未来48小时可能受12级以上风圈影响时,工程船可撤离除必要船员外的其他船上人员,其中无动力工程船可撤离所有船上人员,并落实应急拖轮值守。
第三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船上人员撤离组织工作应符合有关公约要求,充分尊重船长对船舶安全管理行使的决定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台风等级
1.热带低压(TD):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米/秒-17.1米/秒,即风力6-7级。
2.热带风暴(TS):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米/秒-24.4米/秒,即风力8-9级。
3.强热带风暴(STS):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米/秒-32.6米/秒,即风力10-11级。
4.台风(TY):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米/秒-41.4米/秒,即风力12-13级。
5.强台风(STY):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米/秒-50.9米/秒,即风力14-15级。
6.超强台风(Super TY):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米/秒,即风力16级或以上。
第三十三条 航运公司是指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等。
第三十四条 船舶是指中国籍船舶,但军舰、公务船、渔船、体育运动船艇、水上飞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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