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MSC.269(85)号决议。
决议通过修订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变为强制性规则,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球生效。
本规则自生效以来已历经多次修正。本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装运某些种类固体散货所涉及的危险提供信息并对筹划装运固体散货时所应采取的程序提供须知,便利固体散货的安全积载和装运。
NEW AMENDED
关于散计谷物运输的要求应符合《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本规则取代《2004年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
一、构架
IMSBC规则包括13个小节和3个附录(中文版规则为使用方便增加了附录4:索引),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装载、运输和卸载一般预防措施;
第3节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第4节对安全装运、托运货物可接受性的评估;
第5节平舱程序;
第6节测定静止角的方法;
第7节可流态化货物;
第8节可流态化货物的试验程序;
第9节具有化学危害的物质;
第10节散装固体废弃物的运输;
第11节保安规定;
第12节积载因数换算表;
第13节相关资料和建议案的引用;
第14节防止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
3个附录:
附录1固体散货细目;
附录2实验室试验程序、相关器具和标准;附录3固体散货的特性。
二、一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SOLAS公约所适用且载运固体散货的所有船舶。虽然经修正的IMSBC规则是强制性的,但其中的部分规定仍为建议性的或资料性的,包括:保安规定(第11节11.1.1除外)、积载因数换算表(第12节)、相关资料和建议案的引用(第13节),以及除附录1(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和附录5〔三种语言的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英文,西班牙文和法文)〕外的附录和附录1(固体散货细目)中的“说明”“特征(类别和组别除外)”“危害”“应急程序”的内容。(二)本规则列出的货物
(1)在本规则附录1内货物细目内给出散装运输的典型货物以及关于其特性和装卸方法的意见。但是,这些细目并非详尽无遗,所述货物特性仅用作指导。因此,装货前必须从托运人处获取所装运货物当前有效的理化特性资料。托运人应提供待装运货物的货物资料。
(2)如要散装运输未在本规则附录1内列出的某种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应在装货前根据本规则相关要求向装货港主管当局提供该货物的特征和特性资料。主管当局将依据所收到的资料,对安全装运该货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估。
(三)SOLAS公约附则第6章(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1)适用于对船舶或船上人员具有特殊危害的货物运输(散装液体、散装气体和其他各章已做出运输规定的除外),并因其运输的危险性而需在本公约规则适用的所有船舶以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2)“固体散货”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由粒子、颗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的任何货物,成分通常一致,并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而无须任何中间围护形式。
(3)托运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实施为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可能是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类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形式和适当的运输单证予以确认。(4)在运输可能释放有毒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尽的固体散货时,应备有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5)固体散货在装货或卸货之前,船长和码头代表应商定一项计划,该计划应确保在装卸货物期间不超过船上的许用应力和力矩,同时还应包括装卸货物的次序、数量及速率,此时应考虑到装卸货物的速度、船上添注口的数量及减压载或加压载的能力。
该计划及其后的任何修改,应提交给港口国的有关当局。
(6)船长和码头代表应确保装卸货物作业按照商定的计划进行。如果在装卸货物期间,船舶船体结构应力、稳性、加压载和减压载的速率和能力、内底板上单位表面积的最大许用载荷、每舱最大许用载荷等已经超出或者如果装卸继续进行下去可能导致超出任一限制时,则船长有权中止装卸作业并有责任将此通知给批准这个计划的港口国有关当局。
船长和码头代表应确保采取纠正措施。当卸货时,船长和码头代表应确保卸货方法不损坏船体结构。
(7)船长应确保船上人员连续不断地监视货物装卸作业。
如有可能,在装卸货物期间应定期校核吃水以确认提供的吨位数。
每次测得的吃水和吨位数应记入货物日志。如发现与商定的计划有显著的偏差,则应调整货物装卸或压载作业,或两者,以确保偏差被纠正。
(四)SOLAS公约附则第7章(危险货物运输)B部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1.定义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由粒子、颗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的并在IMDG规则中列明的任何物质,成分通常一致,并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而无须任何中间围护形式,包括装入载驳船上的驳船内的此类物质。
2.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SOLAS公约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
3.单证
(1)在有关海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所有单证中,应使用货物的散货运输名称(不应单独使用商品名称)。
(2)每艘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清单或舱单,列出船上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的类别并表明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的配载图,可用来代替上述特别清单或舱单。
船舶驶离前应备有一份这些单证的副本,以供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使用。
4.积载和隔离要求
(1)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安全和适当地予以装载和积载。对于互不相容的货物,应将其彼此隔离。
(2)不得载运易自热或自燃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除非已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以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3)会产生危险蒸气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积载于通风良好的货物处所内。
5.涉及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在发生涉及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该船的其他负责人应立即将此类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全面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该报告应根据IMO制定的一般原则和指南做出。
(2)船舶弃船时,或从该船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不能获得时,由公司应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6.有关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定义
(1)“可流态化货物”系指含有一定比例细微颗粒和一定数量水分的货物。这类货物装运时如含水量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就有可能流态化。
(2)“精矿”系指通过富集或精选过程,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从天然矿石中分离并去除不需要的成分而获得的物质。
(3)“流动水分点”系指在按规定的方法试验,使物质的代表性样品产生流动状态的含水量百分比(按湿重计)。
(4)“流动状态”系指大量颗粒物质被液体浸湿到一定程度时,在振动、撞击或船舶运动等主要外力的影响下丧失内部抗剪强度并起到液体作用时出现的状态。
(5)“A组的货物”系指装运时如含水量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就有可能流态化。(6)“B组的货物”系指具有化学危害,会使船舶产生危险情况。
(7)“C组的货物”系指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化学危害(B组)。
(8)“仅在散装时有危害的物质(MHB)”系指在散装载运时可能具有化学危害的物质,但在IMDG规则中归入危险货物类别的物质除外。
(9)“含水量”系指以代表性样品总湿重的百分比表示的该样品所含水、冰或其他液体的部分。
(10)“可流态化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TML)”系指除使用“特别建造或装备的货船”运输该类货物外,视为安全的最大含水量。该极限值用主管当局认可的试验程序确定。
三、装载、运输和卸载一般预防措施
(一)货物分布
1.概述因固体散货装卸不当而发生的事故已经不少。应注意的是,固体散货须在全船范围内妥为分布,使船舶具有足够稳性并确保船舶结构决不会受力过大。此外,托运人应按规则第4节的规定向船长充分提供货物资料,以确保船舶妥善装货。
2.防止船舶结构受力过大普通货船的构造通常可使载运密度在满舱满载时达到1.39m3/t至1.67m3/t。当装载高密度固体散货时,应特别注意重量的分布以避免应力过大,并考虑到装载工况可能与已查明正常的工况不同以及货物分布不当可能使承载结构或整个船体处于受力状态。由于各船的结构布置可能差别很大,为所有船舶做出确切的荷载分布规定是不切实际的。关于货物妥善分布的资料可在船舶稳性资料手册内提供,或利用装载计算仪(如有)获得。
3.提高船舶稳性
(1)应备有稳性资料手册。船长应能计算航程中预期最恶劣工况下的稳性和离港时的稳性,并证明具有足够稳性。
(2)凡在甲板间货物处所或仅用货物处所的一部分载运的固体散货有容易移动的疑问时,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防移隔板和储存斗。
(3)高密度货物应尽实际可能优先装在底舱货物处所,此后再考虑甲板间货物处所。(4)当有必要将高密度货物装在甲板间货物处所或更高的货物处所内时,应充分考虑到确保甲板区域不会受力过大,并且船舶稳性不会减至低于船舶稳性资料中规定的最低可接受水准。
(二)装载和卸载
(1)应按所要装载的特定货物,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
(2)对需要特别准备的舱底污水井和滤板,应予以充分注意,以利于泄水和防止货物进入舱底水系统。
(3)货物处所内的舱底水管系、测深管和其他工作管系应处于良好状态。
(4)考虑某些高密度固体散货装载的速度,可能有必要特别注意保护货物处所的设备不受损坏。在装货完成后对舱底水测深,可能是查出货物处所设备损坏的有效方式。(5)应尽实际可能在装载或卸货期间关闭或遮蔽通风系统并将空调系统置于空气循环状态,以尽量减少进入生活区或其他内部处所的粉尘。
(6)应充分考虑尽量减少粉尘与甲板机械的运转部分以及外部助航设备的接触。
四、对安全装运托运货物可接受性的评估(一)标识和分类
(1)本规则中的每种固体散货均核有一个散货运输名称(BCSN)。固体散货在海上运输时,应在其运输单证上用BCSN对其予以标识。当该货物是危险货物时,BCSN应用联合国(UN)编号加以补充
(2)如果废弃货物在送去处置或送去加工后处置的运输途中,货物名称前应标有“废弃物”字样。
(3)固体散货的正确标识有利于确定安全载运该货物的必要条件和确定应急程序。(4)在适宜情况下,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建议案——试验和衡准手册》第Ⅲ部分将固体散货分类。本规则所要求的固体散货的各种特性,应按适合该货物的方式,根据来源国主管当局认可的试验程序(在有该试验程序时)测定。如无该试验程序,某种固体散货的各种特性应按适合该货物的方式,根据本规则附录2规定的试验程序测定。(二)资料的提供
(1)托运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货物的相应资料,以能实施可能为货物的妥善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2)货物资料应在装货前以书面形式通过运输单证予以确认。货物资料应包括①BCSN(本规则列出该货物时),除BCSN外,还可使用辅助名称;
②货物组别(A和B,A、B或C);
③货物的IMO类别(如适用);
④货物以字母UN开头的联合国编号(如适用);
⑤交运货物的总量;
⑥积载因数;
⑦平舱的需要和平舱程序(必要时);
⑧移动的可能性,包括静止角(如适用);⑨对精矿或其他可流态化货物,以证书形式提供的关于货物含水量及其适运水分极限的补充信息;
⑩形成潮湿底层的可能性;
⑪货物可能产生的有毒或易燃气体(如适用);
⑫货物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以及耗氧倾向(如适用);
⑬货物的自热特性,以及平舱的需要(如适用);
⑭与水接触后散发的易燃气体的特性(如适用);
⑮放射特性(如适用);
⑯国家主管当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另外,根据IMO最新通过的MSC.426(98)决议(IMSBC规则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强制生效,托运人应提供的货物信息中增加一项“货物是否属于MARPOL附则V定义的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3)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应附有一份申报单。货物申报单的格式应依照示例。货物申报单也可用其他格式,可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作为书面单证的辅助手段。
(三)试验证书
(1)托运人应安排货物的妥善采样和试验。托运人应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试验证书。
(2)当载运易流态化精矿或其他货物时,托运人应向船长或其代理人提供一份署名的TML证书和一份署名的含水量证书或声明,每份证书由装载港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
(3)当载运易流态化精矿或其他货物时,托运人应制定采样、试验和控制含水量的程序,以确保船上含水量小于TML,并考虑到本规则的规定。这些程序应经装载港主管机关批准,且其实施应经装载港主管机关核查。主管机关签发并证明程序已经批准的文件应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
(4)如果货物从驳船装至船上,在制定采样、试验和控制含水量的程序时,托运人应纳入保护驳船上的货物免于摔落或进水的程序。
(5)当可流态化精矿或其他货物要装入船舶一个以上货物处所时,含水量证书或申报单应核准装入各货物处所的每一种精细颗粒物质的含水量。尽管有此要求,但如按国际或国家接受的标准程序进行的采样表明整批托运货物的含水量均匀,则可接受一份所有货物处所平均含水量的证书或申报单。(6)如各项具有化学危害货物的细目要求对货物发证,该证书应含有或附有托运人关于据其确认,货物的化学特性系货物装船时的化学特性的声明。但是,应确保所取得的样品对货堆的所有深度均具有代表性。(四)测定TML和含水量所需的采样、试验和装货的间隔期
(1)测定固体散货的TML的试验应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尽管有此规定,如有任何原因导致货物组分或特性变化,托运人有责任重新进行TML试验。
(2)测定含水量的采样和试验时间应尽实际可能与装货时间接近。采样试验与装货的这一间隔期决不得超过7天。如从试验到装货期间下了大雨或大雪,托运人仍应确保含水量小于TML,并将证据尽早提供给船长。(3)冻结货物的样品,应在完全解冻后测试其TML或含水量。
五、可流态化货物可流态化货物在装载时可能呈现比较干燥的颗粒状态,但所含水分可能足以使其在压实作用和航行期间出现的振动作用影响下变成流体。船舶的运动会引起货物移动,这可能足以使船舶倾覆。
(一)产生危害的条件
(1)A组货物含有一定比例的小颗粒和一定的水分。A组货物即使有黏性并已整平,在航行期间仍可能流态化,流化会造成货物移动。对这一现象可做如下说明:①随着货物因船舶的运动等而压实,颗粒之间的空隙体积减小;②货物颗粒之间的空隙减小引起空隙内的水压增加;③水压的增加减小了货物颗粒的摩擦,造成货物抗剪强度减小。(2)当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流态化不会发生:①货物含有极小颗粒。在此情况下,颗粒的运动受到黏性的限制,货物颗粒之间空隙内的水压不会增大;②当货物由大的颗粒和块体组成且水穿过颗粒之间的空隙,水压不会增大时,流化不会发生;③货物所含空气的百分比高,含水量低,水压的增大受到抑制,干燥货物不易流态化。(3)当含水量超过TML时,可能发生流化引起的货物移动。有些货物易有水分迁移,即使平均含水量低于TML也可能形成危险的潮湿底层。尽管货物表面可能呈干燥状,仍有可能发生流化而不被发现,造成货物移动。含水量高的货物易于滑动,特别在货物较浅且受到较大横倾角影响时。(4)在所造成的黏滞性流体状态中,货物可能随着船舶横摇而流向一侧,但可能不会随着船舶摇向另一侧而完全流回来。因此,船舶可能逐渐达到一个危险的倾侧度而突然之间倾覆。
(二)可流态化货物的规定
(1)精矿或其他易流态化的货物须当其水分含量低于其TML时才允许装运。尽管有此规定,某些货物当其水分含量超过TML时,可由专门建造或安装专门设备以限制货物位移的船舶装运。(2)本规则各条款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专门建造或安装专门设备以限制货物位移的船舶装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或者为干粉货物专门建造的船舶上的货物。(3)除罐装或类似包装的货物外,不得将含有液体的货物配装在同一货物处所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上部或与之相邻。(4)在航行途中须采取充分的措施,以防止液体流入载有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处所。(5)船长须注意,当船舶在海上时,用水冷却这类货物会产生危险。进水可能会使这类货物的水分含量极易达到流动状态。在必要时,须以喷雾的方式用水最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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