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OLAS第 11-2/45(MSC.1(XLV)-1981修正适用于1984年9月1日之后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3. 除本条4规定的免除外,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有两个脱险通道。其特别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两具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通常,其中一部钢梯从该处所下部至该处所外部的安全地点,应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但是,如果由于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或尺度,从该处所的下
部有1条安全的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这种遮蔽。该遮蔽应是钢质的,如果需要,应予隔热,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且在下 设有1个自闭式的钢门;或
.2 1部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的门,从该门通往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此外,从该处所的下部与上述钢梯分隔足够远的地点上设有1扇可以两面操纵的钢门,由此提供从该处所下部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4. 对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和布置后,可以免除本条3要求的其中一个脱险通道。
5. 除A类机器处所外,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设置,应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地点以及人员是否经常使用该处所,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6 .升降机不应看作是本条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02SOLAS II-2/45统一解释MSC/Circular.847
适用于1998.5.14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1. 如设有遮蔽处,应按下列方法安排:
.1 它应按规则II-2/44.2.2(4)类要求的受到保护的环围对其进行封闭和绝缘。 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能通过未隔热的固定点传入该环围内。
.2 自闭门应具有与安装自闭门的舱壁相同的防火完整性。环围有其他出口也应安装相同的门。
.3 有应急灯;和
.4 应具有至少800毫米x800毫米的开口。梯子可包括在该区域内。
2 . 在逃生路线中,不允许使用带有柔性钢丝绳的梯子。
3.A类机器处所防火遮蔽的免除: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A类机器处所不要求防火遮蔽的逃生通道的要求。
4.非A类机器处所逃生路线的数量,一般来说,这些机器处所应至少有两条逃生路线。然而,小空间(如到门的最大距离为5米)或偶尔进入的空间可能只提供一个逃生出口。
03SOLAS第11-2/13(MSC.99(73)-2000修正)
除另有说明外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4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4.2 货船的脱险通道
货船的每一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除本条4.2.2规定者外,每一A类机器处所均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特别是应符合下列规定 之一:
.1 2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彼此类似远离的门,从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其中1部钢梯应位于一个满足第9.2.3.3条第(4)类要求的受到保护的环围内,并从其所在处所的下部通到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在该环围内应设有达到相同耐火完整性标准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能通过未隔热的固定点传入该环围内。该环围的最小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 mm ×800 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或.2 1部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的1扇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下部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应设有1扇能从每侧操作的钢门,由此门可进入从该处所下部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4.2.2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本条 4.2.1中所要求的2条脱险通道之一。此外,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4.2.1.1所列 的防火遮蔽的要求。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位置位于该处所,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者除外。
4.2.3 A类以外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A类以外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而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 m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
4.2.4 斜梯和梯道MSC.365(93)
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处所内所有为符合4.2.1要求而安装开放踏板的、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内的斜梯/ 梯道均应由钢制成。此类梯子/梯道的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
4.2.5 A类机器处所内机器控制室的脱险通道二对于 2016年 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4.2.6 A类机器处所内主工作间的脱险通道
对于在 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而言,位于机器处所内的主工作间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04国际消防系统规则(FSS)
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3货船
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而且应在一侧有扶手,净宽在1800mm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两侧都有扶手。“净宽”是指扶手与另一侧舱壁之间或两侧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为450,但不大于500,在机器处所和小处所则不应大于600。通向梯道的门厅应与梯道宽度相同。
05SOLAS II-2/13统一解释 MSC.1/Circ.1511
适用于2015.6.5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Regulation 13.4.2
1. “安全位置”可以是包括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在内的任何处所,但不包括不论面积的储物间和储藏室、货物处所、货泵舱和易燃液体储藏处所,且设有通往开敞甲板保持无障碍物的通道 (第 II-2/13.4.2.1.1 条)。
2. 作为脱险通道一部分或通往脱险通道但不位于受保护环围之内机器处所的斜梯/梯道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60º且净宽不应小于 600 mm。对于不构成脱险通道部分、仅从此类处所内的主平台之一或甲板面通 往设备或部件或相似区域的梯子/梯道,该要求不必适用(第 II-2/13.4.2.1 条)。
3. A 类机器处所可包括工作平台和通道,或多于一层甲板面(机器处所)的中间甲板。在这种情况下,处 所的较低部分应视为该处所的最低甲板面、平台或通道。在除最低甲板面之外的甲板面上,如除受保护环围外仅设有 1 条脱险通道,则应在该甲板面的受保护环围内安装自闭式防火门。甲板面之间或仅通往设备或部件的较小工作平台不必设 2 条脱险通道(第 II-2/13.4.2.1 条)。
4. 提供从 A 类机器处所至开敞甲板的脱险通道的受保护环围可安装一个舱口作为环围至开敞甲 板的出口。该舱口的最小内部尺寸应为 800 mm × 800mm(第 II-2/13.4.2.1.1 条)。
5. 内部尺寸应解释为净宽,因此如图 1 所示,除船舶结构、隔热物和设备(如有)以外,整个垂直环围可提供直径为 800 mm 的通道。环围内的梯子可计入环围的内部尺寸。如受保护环围包 括水平部分,其净宽应不小于 600 mm。图 1 为符合上述解释的可能布置的实例(第 II-2/13.4.2.1.1 条)。
6. 对于非偶尔进入的除 A 类以外的机器处所,步行距离应从通常可供船员进入的任何一点测量,并考虑该处所内的机器和设备(第 II-2/13.4.2.3 条)。
7.连续防火遮蔽的限界面应至少为“A-0”级分隔并由“A-0”级自闭门保护。连续防火遮蔽的最小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mm×800mm(垂直围阱)和600mm(水平围阱宽度),并设有应急照明。下图为连续防火遮蔽通过围阱或处所/舱室至机器处所外部位置的典型布置,该图应视为有效。因此,实船往往采取“主工作间”和“机器控制室”通过A60防火门与机器处所紧急逃生通道连接,或“主工作间”通过“A-0”级门和机器处所紧急逃生通道来满足公约要求的“其中至少一条应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06SOLAS修正案的差别
SOLAS第II-2章列明了关于脱险通道的要求,但在74公约中只是简单提及了船舶应在生活区及机舱布置相应的脱险通道,并没有对脱险通道的相关构造细节做出明确规定。自81修正案开始,公约对脱险通道的布置及细节不断地进行修订。从各不同时期修正案的要求来看,对于不同建造时期的货船,其脱险通道的要求不尽相同。简单可归纳如下:
对于机舱的脱险通道,适用81修正案的船舶,除了数量和布置方式外,没有具体尺寸要求。特别是对于采用连续遮蔽保护方式的脱险通道,不仅对遮蔽的连续性、尺寸要求比较宽泛,甚至关于遮蔽保护的隔热性也仅模糊的要求达到主管机关满意即可。
对于机器处所,2000修正案以后建造的船舶,脱险通道的要求非常具体,而且在实际PSC检查中,出现的争议案例较多,为此,IMO出台了关于应急通道的许多通函解释,主要包括:
1) MSC/Circ.847 主要内容:对81修正案R45条进行了解释,主要内容为关于机舱位于受保护环围内的第二条脱险通道的要求,其内容与2000修正案关于机舱脱险通道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通函要求对于建造于1998年5月14日及以后的船舶,应考虑该通函的解释。
2) MSC.1/Circ.1511 主要内容包括:
.1 关于斜梯和梯道的解释:对于机舱内构成逃生通道一部分但不位于受保护的围蔽内的斜梯或梯道,其倾斜角度应不大于60°,宽度应不小于600mm。该要求不适用于不构成脱险通道部分,仅用于提供从位于机器处所内主平台或甲板层通向某个机器或设备或类似区域的通道的斜梯或梯道。(regulation II2/13.4.2);
.2 围蔽通道的内部尺寸应当理解为净宽度,以便在整个竖直环围内都能达到与船舶结构间有800mm直径要求。如内部有隔热或其他设备,净宽度应为到隔热层或设备间的距离。当环围内的梯子与船舶结构或隔热或设备间的距离不小于600mm时,梯子可位于内部尺寸要求内。当围通道内包含有水平开口时,这些开口的净宽度不应少于600mm。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生效于2008.9.1,关于应急逃生通道的尺寸和绝缘要求开始与现今有效的SOLAS同步。
07环围耐火分隔的完整性
1.钢梯应位于一个满足第9.2.3.3条第(4)类要求的受到保护的环围内可以理解为逃生通道环围壁暴露在A类机器处所(机舱)内,则该环围壁需达到A-60防火分隔,其隔热应至少延伸至超过贯穿处、接头处或终止点450 mm。如果有不同的隔热等级,等级高的隔热应在隔热等级低的甲板或舱壁上至少延伸450 mm。
2.某些船舶应急逃生通道的绝缘铺设在通道内,这样造成当机舱着火热量从固定钢梯的固定点背面传入通道内,则不满足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能通过未隔热的固定点传入该环围内。
3.贯穿A-60防火分隔的电缆管和其他管道为保持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常见的方法:
4.脱险通道应为专用通道,不应与如排烟管等设施共用。脱险通道中设置一条安全绳是没有强制要求的,仅作为船上良好做法,但要保证安全绳状态良好,常见安全绳有各种型式,配有安全带、滑轮、打上间隔结等。
5.脱险通道内应设置主、应急照明,其中应急照明不应设置就地开关。
1.逃生通道门绑扎常开
2.防火门有钥匙或留有锁孔
3.门框和舱壁间隙过多
4.门框未喷涂防火胶
涂防火胶前后对比
5.门槛缺绝缘
6.门上方未敷设A60防火材料
7.自闭器故障,未调整至将防火门完全关闭。
机舱脱险通道的防火门应装设有自闭器,自闭器的闭门时间应调整至最佳状态,并能将门完全关闭。不应设有门钩或其 它形式将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应使其保持常闭状态。
8.逃生通道有落水孔破坏防火分隔
9.未用绝缘材料对舱壁扶强材做耐火包裹处理、绝缘材料脱落等
10.门和门槛间隙过多
11.防火门胶条破损,防火门及其门槛应保持完整性,不应有锈蚀、洞穿或变形等情况
12.机舱脱险通道的出口盖变形关不严,不满足风雨密要求
14.逃生通道道门无开关标志,应急灯无明显标志;机舱脱险通道内应急照明未设置(故障);机舱脱险通道内照明灯设置位置使得环围内部的有效尺寸达不到800(600)mm要求,对于通道环围内部尺寸有限的情况下,照明灯应安装在环围角上。
机舱脱险通道环围内是完全封闭的,如无照明,很容易造成人员手忙脚乱,延长逃生时间。根据公约规范中有关主照明系统的布置要求:“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其在设有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若设有时)、应急 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特别是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的主照明不应受到损害。”因此,在机舱脱险通道应设置主照明和应急照明。该主照明和应急照明可以独立设置或主、应急照明兼用。通常在通道的每一层顶部安装有该照明灯并朝下,其中应急照明不应装设就地开关。主照明应保持常开状态。
15.逃生通道A-60绝缘包扎在通道内部,除非梯道固定点背面张贴A-60,否则在踏步上包扎绝缘延伸450mm,但要达到A-60分隔,绝缘层需45mm厚,踏步圆周则达90mm厚,攀爬手不握紧。
机舱脱险通道内钢梯固定点未作450mm隔热延伸处理: 除了脱险通道环围环外敷设隔热材料和钢梯安装在与机舱非限界面一侧(不需敷设隔热材料一面)外,钢梯的固定点一般直接安装于敷设隔热材料一面的环围上或平台上,其固定点很容易将外部热量传到环围内,使钢梯变得发烫,影响人员的逃生。
16.应急逃生通道电缆管填料非A-60 绝缘
17.机舱脱险通道未延伸至机舱最底层甲板;脱险通道(环围)应延伸至机舱最底层以便在机舱 最底层工作的人员得到保护,缩短逃生的时间和路线。可以有若干个踏步延伸至机舱最底层甲板上。防火门上应张贴相应的 “IMO”标识。
18.机舱脱险通道环围内部有效尺寸达不到800mm×800mm(600mm×600mm),脱险通道环围内部尺寸过小不利于员顺利逃生,需注意通道内部结构、门框、平台、照明灯架、绝缘厚度等对环围内部有效尺寸影响。
19.脱险通道未装钢制护板
20.脱险通道平台缺失人员保护。
为确保人员安全出入机舱脱险通道口,应在出口、平台处设置连续的人员扶手、扶梯和防护链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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