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问答篇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六十二条,对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等进行了规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跟小编一起学习《条例》的重点内容吧!
01问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
问谁应当遵守该《条例》?
答:在上海市通航水域和管理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问船舶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02问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有哪些要求?
答: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问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单位还需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建立相应的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三)安装覆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并至少保存三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
(四)使用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问关于船舶噪声污染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除安全等因素外,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但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应当使用声响装置的除外。
03问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有哪些要求?
答: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出具接收单证,内河船舶靠港应当出示单证,港口经营人应当查看单证并记录相关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
强化惠民服务举措,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问船舶水污染物防治,有哪些规定?
答: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本市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冲洗船舶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并收集处理船舶污染物。船舶甲板上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船舶位于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的,不得冲洗船舶甲板。
04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燃油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禁止船舶在管理水域使用焚烧炉,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不得违规排放入水。
在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问岸电建设和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除特殊情形外,码头要“应供尽供”,船舶要“应用尽用”。
要求港口经营人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分布位置等信息向交通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提升船港岸电对接效率。
05问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燃油供应单位供应燃油,应当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应单位应当将供受单证保存三年,燃油样品保存一年。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有哪些要求?
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使用消油剂。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