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设备的存放、登乘、降落与回收
一、 救生设备的存放
1. 救生艇、筏的存放应:
(1)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操作;
(2)除抛投式救生筏外的救生艇、筏,在船舶满载时纵倾至 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 20° 或横倾至露天甲板边缘浸入水中的角度 (取较小者 )的不利情况下 ,其存放处应使其登乘位 置在水线以上不少于2m。对客船,吊架降落的救生艇、筏,处在登乘位置的吊架顶部至最 轻载航行工况水线之间的高度应尽可能不超过 15m;
(3)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 ,使 2 名船员能在不到 5min 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
(4)配齐本章所要求的装备;
(5)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位于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以保护免受火灾和爆炸引起的损坏。对油船上的救生艇、筏,除其它要求的救生筏外,不应存放在货油舱、污油舱或其他含有爆炸性或危险性货物的液舱上或其上方;
(6)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推进器前方尽量远的地方 。船长 80m 及以上但少于120m 的货船上,每艘救生艇应存放在使该救生艇尾端在推进器前方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 地方。船长 120m 及以上的货船与船长 80m 及以上的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存放在使该救 生艇尾端在推进器前方不少于该救生艇 1.5 倍长度的地方。如适合,船舶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坏;
(7)救生艇应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 (8)每只救生筏的存放应将其首缆牢固地系在船上;
(9) 每只救生筏或救生筏组的存放应设有一个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第 3 章附录 2 第 IV 章 4.1.6 要求的自由飘浮装置,以使每只救生筏能自由飘浮,如为气胀式,在船舶下沉时能自动充气;
(10)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在用人工将其从系固装置上解脱时,一次释放一只筏;
(11)上述(8)和(9)不适用于其它要求的救生筏;
(12)吊艇架降落的救生筏应存放在吊筏钩可到达的范围内。
2. 救助艇的存放应:
(1)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不超过 5min 即可降落。如为充气式,应随时处于充足 气状态;
(2)在适宜于降落并回收的位置;
(3)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会妨碍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救生艇、筏 的操作;
(4)在其兼作救生艇时,符合第1条的要求。
3. 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应:
(1)在海上撤离系统的登乘站和最轻载航行工况水线之间的船侧不应有任何开口,并应设有保护该系统免受任何突出物影响的设施;
(2)海上撤离系统应布置在能安全降落的位置,应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陡斜悬空部分,以尽可能使海上撤离系统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3)每一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应使其通道或平台,或其存放或其操作装置均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救生设备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操作;
(4)如适合,船舶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海上撤离系统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坏。
4. 救生衣和救生圈的存放应:
(1)救生衣应存放在人员易到达处。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分别存放在驾驶室、电报室和机舱等值班处所 。救生衣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示 。对客船,救生衣的存放还应符合以下 要求:
① 客舱内应存放与乘客等额数量的救生衣;
② 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 5%的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站明显易见的地方。
(2)救生圈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迅速取用之处,至少有 1 只放在船尾附近,不得永久性固定。 应在驾驶室每侧至少存放一个能随时迅速取用的救生圈。该救生圈应带有自发烟雾信号,但未要求配备自发烟雾信号者除外 。
5. 救生抛绳器及烟火信号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易于到达之处 ,并能随时迅速取用。
6. 救生通信设备应存放在海图室或适宜处所 ,以备紧急时立即搬入艇 、筏。若救生艇、筏分置于船中部和尾部,则应存放在离主发报机较远的救生艇、筏附近适当处所。
二、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
1. 集合站应设在紧靠登乘站的地方。每个集合站应在甲板上有足够的无障碍场 所,以容纳指定在该站集合的所有人员,其人均占面积至少为0.35m²。与登乘救生艇、筏 的集合站邻近的乘客处所和公共处所可计入该集合站的甲板面积 。通往集合站的路线应设有 发光指示标志,集合站应张贴专用符号。
2. 集合站和登乘站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处所和工作区域到达的地方。
3. 客船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布置应设计为: (1)所有救生艇应从存放处或从登乘甲板直接登乘并降落,但不 能同时使用该两种方式登乘并降落;
(2)吊架降落救生筏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 ,或从在降落前按救生设备存放第1条(12)要求所转移到的位置登乘并降落 ;
(3)救助艇应在载足其指定船员的情况下能够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并且其他救生艇均为从登乘甲板登乘及降落 ,则其布置应使救助艇也能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
4. 货船救生艇、筏的登乘布置应设计为:
(1)救生艇应能从 存放位置直接登乘并降落;
(2)吊架降落救生筏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或从在降落前按救生设备存放第1条(12)要求所转移到的位置登乘并降落。
5. 吊架降落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 、筏集合站与登乘站的布置 ,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筏。
6. 船舷降落的救生艇、筏的每处登乘站或每相邻两处登乘站均应设置 1 具经认可的登乘梯,以供船上人员登入降落到水面上的救生艇 、筏,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 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 20°的所有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允许接受用可供人员进入至在水面的救生艇 、筏的经认可设施代替这些登乘梯 , 但船舶的两舷均至少已设有 1 具登乘梯。其它要求的救生筏可允许用能以受控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 。
7. 在通往救生艇 、筏存放处的所有通道 、梯口和出口 ,连同登乘站和艇 、筏存放处所及其降落水面应由符合其它要求的应急电源提供应急照明。
8. 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时,其登乘和降落布置应符合第1条至第4条和第5条的要求。此外,救助艇的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效地搬运担架病人 。如果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应设有供恶劣天气下使用的回收环索。
9. 救助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回收时间应不超过 5 min。如救助艇兼作救 生艇,则应能在不超过 5min 内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经认可的 、额定乘员至少为 6 人的救助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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